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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时代变迁,社会的发展,每种法律都会具有滞后、局限等缺陷,很难随时跟上现代社会发展的节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产力得以提高,经济快速成长,伴随而来的是各种经济矛盾、社会矛盾凸显,执法纠纷案件巨大化。公民宪法权力是法治精髓,目前中国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领域绝大部分在财富资产权与人身权救济两个领域。公民相互密切的政治权力与经济社会权力则不足够获得救济,而宪法文本中却有着大量关于我国经济管理原则与人民群众政治权力的要求,宪法所确定的群众的基本权力如受教育权等具体法令中没有规定,使公民宪法权利缺乏完整保护。本文以我国宪法文本规范为出发点,通过概念对比,实务中的实践以当前我国司法适用中的障碍,由此得出结论,要把宪法适用到司法实践中,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建立完整的宪法实施监督体系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字:宪法司法化 违宪审查 权力救济
Abstract
With the changing times,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law will each have a certain lag, limitations, can not be readily adapted to the rhythm of hit social development, China's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people's awarene of their rights strengthened, accompanied by a variety of economic iues, social iues highlight the complexity of the legal dispute.Constitutional rights of citizens is the eence of the rule of law, civil litig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at present the vast majority of our range is limited to property rights and personal rights relief.Fundamental rights of citizens for political rights and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 of citizens can not get close to the relief, and the text of the Constitution but contains a large number of China's economic system and norms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guaranteed by the Constitution, such as the right to education, the right to liberty , labor rights and other constitutional rights no specific provisions in the law,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s of citizens lack of complete security.In this paper, the text of the constitutional norms as a starting point, through the concept of contrast, barrier analysis, etc., thus concluded that the constitutional text specification should apply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In this paper, how constitutional norms applicable to judicial proceedings also made recommendations, should first improve our unconstitutional censorship, do constitutional review court judgment were to invoke the provisions of convergence, and the proposed constitutional norms applied to the specific case of the principle of the methodology, our Constitution long way to go, while the need to strengthen the civic constitution.Keywords: Constitutional judicial review of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relief
一、宪法规范司法适用的概述
(一)宪法规范司法适用的概念
宪法的属性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度的根柢大法,其与普通法令在地位以及效力上存在着本质区别。一般司法的程序是依据一般法律举办裁判的,而宪法是一般法令的实施依据。庞德,作为社会法学派代表,他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施与行动。1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同时也具备了司法适用的性质。宪法的出现的一系列过程及经历告诉我们权力诉求是宪法出现的动因。人类最早的宪法是英国的不成文宪法,它诞生于贵族和君主的权利斗争之中,从先宪法的价值上来说,宪法也被称为权利之法,只有将宪法运用于司法程序之中,才能更好的为其价值服务。
1、宪法规范的司法适用概念的界定
审讯机构将宪法作为处理法律纠纷的原则,按照合适的差异可以分为直接实用和宪法的间接实用,称之为宪法的司法适用。宪法规范的直接实用主要体现在公民权力使命发生争议时,司法结构可以把援引宪法规范来应用于案件裁决的原则;宪法中关于人民权利的规定使政府和公民明知,公民具有何种权利,国家应承担何种任务,宪法也因此被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而宪法规范规范的间接实用则主要体现在司法结构行使违反法律法令审查权上,即宪法规范作为处理法律纠纷问题的第一实用的原则。而法律要求的间接司法实用是以司法结构具有违反宪法审判检查权为条件的。
2、宪法规范的司法实用与相关观点(宪法司法化、违宪审查)的异同
在中国宪法理论研究上仍然存在着把宪法规范的司法适用与宪法司法化及违宪审查等概念混淆用的现象,使三个概念的内涵及外延变得模糊不清。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宪法规范的司法适用及其相关概念做一个具体区分。
所谓宪法的司法化为把宪法应用于司法过程中作为解决和判定问题的原则。“化,变也”,2因此从字面意思我们可以理解为宪法司法化的意思为本来不具有 1庞德系美国社会法学派主要代表,该学派主张从社会本位出发,把法学的传统方法同社会学的概念观点、理论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法律现象。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和效果,强调不同社会利益整合的法学流派 2参见《说文》。徐灏曰:“匕化古今字 司法性质的宪法向具有司法性质改变。然而从宪法的价值方面来说,说宪法没有司法性的观点明显错误。法律的司法化实际很难加以定性,但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宪法规范的司法实用和法律司法化两个概念之间是交叉关系。在此,我们同时也需要明确两个问题即:司法规范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只是宪法多种适用之一,由于宪法的根本性质、功能、价值与普通法存在差异,便决定宪法的司法适用与普通法律在司法中的适用是有区别的。
所要求的组织机构遵循法律要求的方式过程,对有关法律或者有关举措有没有违宪举行审核、检测和处理的规则称之为违宪检查。它是现代国家建立的一种律法纠错制度。当前社会上主要包含几种违宪审查规则,即:以英国为代表的立法机关审查制,这与英国奉行的“议会至上原则”有着天然的历史联系;American为典型的一般司法机关检测国家,American最高司法机构在1803年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3案件确立该体制;最后一种是专门机关审查制。主要包含由奥地利第一次创建的“宪法法院机制”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机制。因此,我们可以明确违宪审查不完全属于宪法规范的司法适用,只有在违宪审查中与司法权力挂钩的违宪审查,我们才将其成为宪法规范的司法适用。
(二)宪法规范的司法适用的关键意义
1、宪法规范的法规范特性
宪法作为我们一个国都的组织的基础关键,其明确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所属和限制。所有权利汇聚为1个,即便没有独裁君主那种外表和场面,然而,群众却每分每秒都能够体会到它的存在。4如今宪法将拥有国度权利的人及行使者分离开来,将祖国的权利归属于人民,并将他们予以分解,各自赋予各个国家组织结构专门行使。宪法授予国度组织机构对应的权利的同时,同样给与了它们对应的限定,尤其体现于宪法对国家权力行使的目的、原则、办法及限度的要求。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国民向君主争取自由和权利的结果,国民在与君主争取权利的过程中,将获得许可的权利,用一定的法律记载下来,这个法律文件就是我们后来所说的宪法。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基本问题,宪法从产生之日起就肩负了与普通法律不同的历史使命,即负责抵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权利和义务 3从该案以后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一版。作为法律的价值之一,其实现既需要普用法律的保障,更需要作为一国根本大法的宪法的保障。宪法发挥着引领作用,同普通法律一起构建着保护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利运行的屏障。
2、宪法规范的符合司法的实际应用是立宪主义涵义要求
需要特殊保护的是个人而不是社会,5由于宪法是我国的母法,也确立了宪法在我国法律系统中的最高地位。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宪法也可以理解为宪政6及法治,深刻的影响我国法律、社会、经济及文化。对立法机构、行政组织、司法组织以及公民的个人举动起着当然的制约作用。特别是公民私权利受到公权力的侵害时,宪法更能体现出法治大于人治的权威性以及最高法的不可侵犯性。如果宪法所确立的权威、制度,所保障的公民权利一旦动摇,那么其他普通法律也会形同虚设。权力主体行使权利越界造成了权力矛盾恶化,然而现行法令还缺少具体说明权力冲突后的管理机制,学术界针对解决机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我们曾对对民主法治人权报以极大的期许,也逐渐成为社会普遍认同的理念,在当下却渐渐有许多权利保障缺位“为什么通过了那么灿烂的黎明,人类还是不得不退回到昔米莱人的阴郁里面?”7基本权利在普通法律中保护缺位,宪法规范适用到司法程序中可以解决一般的法律条款不完善的问题,对一般法律处理矛盾有着指导作用,宪法规范适用到司法过程中是立宪主义的内在要求。
3、宪法规范司法适用以保护群众权力的现实意义
在古代历史上,中国一直实行“人治”,然而无论是柏拉图的“哲学王”8又或者古代时期孔子所讲“圣良君相”,即便能够促使短暂的昌盛,却还是不足以长治久安。如今法律所讲的人类的自由与尊严应该是其内核,其尊重公民尊严、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明确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财权产、追求幸福权、参与行政权、及平等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与自由,宪法规范本身包含了丰富的价值主张和道德立场。按照宪法所要求的法律根本我们可以得知,宪法不仅是文本法,更是实践法,宪法应该具有显示法律效力。我国学者在厘定宪法权利规范的含义时,56【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宪政是西方的政治法律概念,指一种主张以宪法体系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体制,这种体制要求所有的权力行使都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制约。7【奥】斯蒂芬·茨威格:《异端的权利:卡斯特利奥对抗加尔文》,张晓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8柏拉图的哲学王思想来自于他的《理想国》,就是由哲学家或接受了哲学教育的统治者管理国家。针对权利冲突出现了两种解决方式:“位阶论”9和“利益衡量论”10。宪法是人们根本的活动准则,应该像其他法律一样,作为衡量和判定是非曲直的标尺11建国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极大成果,但是法律建设仍然不完善,仅靠普通法律难以方方面面保护到公民权利,宪法所确定的公民享有的权利体现着公民的私权利与公家公权利之间的关系,将宪法规范适用到司法过程中不仅可以使宪法规范确定的公民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也能防止公权利的滥用,维护法律尊严。
二、宪法规范司法适用的争论
(一)“55批复”
一九五五年最高级别的人民法律机构针对新疆高级人民法律机构〔55〕刑2字第336号报告收悉。并复函12。最高级别的人民法律机构在复函中首先肯定了宪法的母法、根本法性质,接着引用了开国元勋刘少奇委员长的话,宪法涉及的是国家的根本性问题,定罪量刑是刑法的本职。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五五”批复中,高院明确指出了宪法规范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裁判依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提出宪法规范是否能作为行政纠纷事件和民事纠纷事件处理的原则。
(二)“86批复”
谈到宪法规范能否适用到司法过程中,我们还可以看看最高级别的人民法院在一九八六年十月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构建的法令文书要怎么引荐和使用法令要求的文件的批复”。“86年批复”阐述了我国当前的法律渊源体系,决定了可以在判决中援用法令,但是不能援用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显然,最高院在“86年批复”认为只有一般法律可以被法院判决援用,而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是否具有司法适用性是持有的回避态度的。因此,笔者考虑不可以简单的将该批复解释为宪法条文判案的可能性。因为,这种排除一定是明示的,而非“暗示”。
(三)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实用宪法规范用于审讯原则规范的司法实践
经过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于宪法应用于司法过程里面相关问题人们一直态度模糊。9苏力在《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一文中,对秋菊打官司做出了这样的评判,即,拍电影属于宪法上的言论自由,而肖像权是民事权利,宪法权利高于民事权利,所以贾桂花败诉。这样的解释是以法律的位阶来判断优先保护哪方权利的。10“当争议中的对立方利益都有理由受到保护时,法官需要通过权衡实际利益的大小做出判决。”姜峰:《言论的两种类型及其边界》【J】,载《清华法学》,2006年第1期,第40页。
11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福州: 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885. 12该批复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废止,理由是定罪量刑应以刑法为依据,该复函不再适用。但是从建国至今,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汇编中,我们不难发现,还是有法官在不同程度上援引了宪法作为处理矛盾纠纷事件的原则和证据。1.沈涯夫、牟春霖诽谤案
沈涯夫、牟春霖于一九八三年合作发表在《民主与法治》期刊中的一篇文章,对社会造成极其不良的影响,对文章主人公的人格尊严、名誉造成巨大损害。于是原告向法院指控了二位被告的侵权行为,请求法院确认二位被告的违法事实并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二位被告人行为事实符合诽谤罪所规定的条款,应依照法令要求担负起责任。二位被告人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这是一起新闻工作者的肆意撰写文章的侵权案件,但是由此也给我们提出了新的启发,公民理性自由的行使言论自由,可以使宪法的实施进入“实体性阶段”13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应该被严格保护。它体现着宪法价值,也是人之所以为人充分行使自由的人格尊严的具体体现!任何立法都不可随意的禁止言论自由。但是国家公民享有基本权力、行使基本权力时是有界限的,不能损害到国家的、集体的和其他社会群众的权力。
2.王玉伦、李尔娴诉蔬菜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案
本案中,二位原告人王玉伦,李尔娴出嫁前户口所在地的村规民约要求,该村人外嫁以后,应进行户口迁移,否则不得享受该村村民享有的待遇。经审理以后,法院认为,该村的协议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14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就援引了我国宪法的第48条的规定。
3.钱缘诉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搜身侵犯其名誉权案
该案中钱缘在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购物,在其欲离开时店中警报器鸣响,店员怀疑其盗窃店中物品遂对钱缘进行了无理的搜身检查,甚至出现了解脱原告裤子等一系列无理行为。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并援用了《宪法》第38条进行了案件裁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经济损失。这是在宪法规范适用上关于人身自由权的实践,然而在实务中,还存在着更多宪法进入到司法程序中的实例。
13张千帆:《宪法实施靠谁?》【J】,载《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4期,第2页。作者认为中国的宪法实施仅停留于程序性阶段,尚未进入实体性实施阶段。1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一款
(四)“齐玉苓案”的批复及其废止
一九九零年,齐玉苓和陈晓琪(被告人中的一员)为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生,两人同年报名参加该省份举办的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没有通过考试,而齐玉苓通过一系列考试后被济宁商业学院录取,由滕州八中转交录取通知书。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就读于济宁商校直至毕业,毕业后继续使用齐玉玲的名义参加工作。齐玉玲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后,提出了民事诉讼,诉称其姓名权、受教育权等有关权益遭受到侵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实施道歉,赔偿自己经济、精神损失。而此案中山东高院报请最高院对此案进行解释。高院复函此案中共同被上诉人各被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齐玉苓的姓名权和受教育的权利,才使得齐玉苓未接受高等教育另外再进行复读,各上诉人侵害了秦玉玲的受教育权、姓名权。此案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巨大影响,也促使人们运用新视角来审视宪法的实施及运用,将其纳入法制轨道。
而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最高级别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表决通过了《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其理由是“已停止适用”。
(五)学界关于齐玉苓案司法批复废止的立场
在研究界有相关研究人员考虑齐玉苓案件仅仅是一个一般的民事案例,最高级别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审批回复同样简单的为针对一个疑难复杂的民事案件所作出的回应,也有很多学者认为其看似是一个民事案件,而齐玉苓案件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是有道理的,他实际的意义在于对我国宪法规范能否适用到司法过程中进行了启发。本案引发了在现有体制之下宪法规范能否适用到司法过程中以及怎么适用的热烈讨论。如蔡定剑认为宪法规范的司法适用可以对国家机关权限争议进行裁定,也可以对公民私权利纠纷进行裁决,而张千帆则认为宪法不宜进入私法领域内。16从学者的研究以及法官的实践来看,宪法在司法领域内也具有最高的权威是毋庸置疑的,而如何适用以及适用的方法论有待商榷。随着该案批复的废止,学界一片嘘唏。正如塞勒所言“我们的法律对合法性的诉求也取决于道德价值,这些道德价值中的很多价值就蕴藏在我们的宪法体制之中” 1516
15蔡定剑.宪法实施的概念与宪法施行之道[J].中国法学,2004(1). 张千帆.论宪法效力的界定及其对私法的影响[J].比较法研究,2004(2). 在具体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的审判中,伦理道德可以作为法官对于纠纷事件及原因所触犯的法律条文进行阐释的根本甚至应当从宪法的角度进行论述。有权利必有救济,如此许久,中国法令所确立的公民权力处在“睡眠”或者“半睡眠”状态,不得不说,这与根本大法的保障缺位是有关系的。
三、宪法规范司法适用的障碍
(一)宪政体制方面的原因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宪法能够应用于诉讼工序,但是也没有排斥宪法在其中的应用。从司法实践发展来看宪法规范不适用于诉讼是形成的惯性思维,事实上于法无据。然而社会以及国家绝对不会因为这样就不出现宪法矛盾和宪法矛盾,宪法进入诉讼已经变为当今社会自然现象发展的必然趋势,但仍然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1.过分强调宪法的政治属性
宪法是人类基本的行为准则,宪法因体现、反映一定社会生态中的伦理价值取向和要求而获得社会普遍认同,进而变成社会现实中真正起作用的实际规律。17宪法的形成是一国各方利益互相妥协的结果,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传统教育上,我们都知道我国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无产阶级人民的法律,是劳动人民意志的表达,而宪法的法律属性却因此长期遭到忽略,这是宪法规范难以适用到司法程序中最重要的原因。大多数人却仅把宪法当作政治性浓厚的概括性章程,充满着大量时尚化的政治话语,从而忽视了宪法本身所具有规范与现实、存在与当为的统一18太多的提倡宪法的阶层性、行政管理性,把宪法奉为行政管理的刚要,不但监禁关于宪法的商议,还有损完整宪法思想观体系的构建,更阻碍宪法法制的发展。有权利就有相应的救济,是法律就可以成为裁判的依据,作为效力最高的宪法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那么结果可想而知——人人都可以违反这最高的法律,却可以免于法律的制裁。如今脱离了实际运用的最高法存在还是法律吗?所以宪法的法律性要得以体现,关键在于其可诉性的开发;实际上,作为根本的宪法只有禁止性规范,而不涉及惩治性规范更加有损宪法的权威。2.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的缺失
违宪审查体制源于西方,中国法律文本中无“违宪审查”一词,关于全国人 17石绍斌:《宪法与法律世界》,2014版
肖蔚云、王禹、张翔编: 《宪法学参考资料》,2003 年版 18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的要求中使用的词语是“监督宪法”,考虑到宪法文本这一原因,我国学者将这一制度归纳为“宪法监督制度”。违宪审核检查机制对一国法制的建设、经济的建设意义重大。中国法制建设起步较西方国家晚,当前我国在违宪审核检查制度的建设方面有着很多的缺陷。首先,我国在专门的违宪审核检查体制机构上存在缺失,虽然法律要求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来察看并督促宪法的应用和修正,但是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并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员,察看并督促的过程中难免欠缺专业性。其次,我国违宪审查的核心内容缺失,对基本法律是否违宪进行审查,一定意义上说恰恰是违宪审查的核心内容,但是在当前体制下,我们充其量只能“自查”,而“自查”的效果如何又另当别论了。再次,中国违反宪法的审核检查的要求原则过窄,宪法监督对象基本上限于国家组织机构及其党政机关和各种企事业单位中任职的群众的举动,对社会集团及事业单位的举动没有规范要求。最后,我国违宪审查制裁措施不力,对于法律审查通常采取“不批准”或“撤销”,严格地说不具备制处置性质,对于公职人员行为相关审查惩罚制度多采用撤职,撤职虽有必然的惩治性,但是其根本并非专业的审查惩治举措,对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作用微乎其微。总之,在我国构建违宪审查制度任重道远。
(二)宪法规范方面的原因
建国至今我国修改过四次宪法,前后通过了31条修正案,大多时候的宪法修改基本就是用宪法的形式把这一时期党的纲领和政策确定下来,宪法对党的政策纲要亦步亦趋不但消沉了执法的权力和威望,也使作为一国基础法则的宪法缺乏基本的不变性,消沉了一般社会群众对法律文本规范的意义的预期理解。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则,规定了一个国家的基础性问题和本质性问题,使得法条文本本身具有原则性和模糊性,而真正成功的司法运作必然要求一个完整清晰的法律体系,我国宪法文本规范本身的原则性、模糊性也为宪法的司法操作增加了难度。法治,一种依靠法律管理惩治一个国家的原则和方法必须付诸于实践,现实生活中超越法律的行为依然存在。
(三)社会公众宪法意识的淡薄
我国封建体制历史渊源深厚,即便改革开放了封建思想的残留仍然难以在短时间内清除。历史上我国长期奉行人治,一般公民难以参与到法律的建设中,公民对法律的态度停留在消极遵守上。传统儒家文化推崇“德治”,这一思想到今天仍然得以沿袭,而直接产生的弊端就在于使一般公民误以为,宪法的建设靠着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党内民主便能产生法律民主实效,只有消极的维护宪法,遵守宪法而本身并没有宪法信仰。同时,我国群众宪法权力意识薄弱,不重视宪法,不会运用宪法保护自身权力。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大部分人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权利不得而知,即便知道也处于漠视状态。公民宪法参与度不够,即便宪法诉讼有需求,也难以建设完善的司法适用原则。
(四)法院对于适用宪法规范作为审判依据缺乏主动性
我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司法机关具有自主实行审判的权力。但是实际上我国的司法权并未完全独立,法院还需对人大负责,受到检察院的监督,司法权缺乏自主性。在公民间权利发生权利矛盾时,大家通常诉诸法律,然而法律不是万能的,当前我国法律建设不完善,宪法保证的基本权利在一般的法律中时而缺位。法律的实施以法律的解释为前提,法院在援引一个法律条裁判案件的时候往往要对该法律规范进行解释。现今实行的宪法明确要求,宪法法律的最终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法院适用宪法规范进行裁判时,法官并没有权力对宪法条文进解释,法官援引宪法规范进行裁判可能会面临更多的困境,因此法院在审判时也形成了回避宪法的固定思维模式。
四、建构中国宪法规范司法实用的机制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行为规范,它为特定的人预设了行为框架,宪法不仅拥有强大的政治宣言的作用,而且更主要的是具有法律规范层面上的意义。宪政可以被视为由宪法所规范的一系列程序,这其中既包括法律的制定程序,也包括法律的适用程序,更主要的还在于宪法的司法适用程序。
(一)完善违反宪法的审查机制和法院审判适用宪法规范之间的衔接 1.设立宪法法庭
尊重成文法是法官职业操守之根本,是以在面临具体案件时法官审查案件经常试图探求与该问题最佳适用的法令条文,这是成文法的优势,也会使法官裁判案件丧失原本的灵活性。构建专业的宪法机构能提高法院以提高宪法案件的的专业性,同时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救济。构建专业的宪法机构对违反宪法审核检查制度的构建也大有裨益。宪法法庭制度对于中国的法制建设来说是陌生的,但我们还是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实践。宪法法院是宪法进入司法程序的主体承担者,但是在设立专门宪法法院上我们还需要确定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掌握了我国现在的违宪监督权,在建立宪法法院的同时,必须要划清宪法法院跟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审查权之间的权力界限问题。我国在宪法法院的建立上也可以参考国外优秀的宪法法院制度,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建立真正适合我国的宪法法院机制使宪法真正的成为普通公民的维权利器。2.违宪案件的提起与审理
毛主席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有过这样的论述:“你们独裁。”可爱的先生们,你们讲对了,我们正是这样。中国人民在几十年中积累起来的一切经验,都叫我们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人民民主独裁,总之是一样,就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19基于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社会主义违宪审查首先要坚持人大领导。宪法法院需要对人大报告,对人大负责。宪法机构受案范围应该包括对普通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人民群众私有权力受到国家公有权利的侵害案件、国家组织之间的权力争议、国家组织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以及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行为。菲利曾说:“好法官比好法律更重要,即使是恶法,好法官也会善意执行。”20宪法法院的审判人员应由品行端正,硕士及更高学位且拥有深厚的法律事务,法学领域具有更高级别专门的技术职称,年龄在四十岁及更高的中国公民都能够被提名。宪法机构法官不得为任何党派成员。宪法法院不同于其他普通法院,因此宪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应该存在简易程序,且初审应由7名及以上法官参与案件的审理,宪法法院在审制上遵循二审终审。中国境内所有立法组织、执行与司法国家权利组织,地方自治组织,各企业、机关、组织、公职人员、公民及团体必须遵守和执行宪法法院的裁决。3.设宪法实施监督委员会
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职能和权益,现实中我们却发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没有很好行使其所被付予的这项职权。因此设立宪法法院同时,为了监督法院裁决的执行和实施还应该在其下设立监测督促管理委员会。如果说宪法院是司法机构,那么我们首先要先明确宪法实施监督委员会是政治性 1920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第二版,第1475页。【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机构,其受人大领导,由其组织举行投票后产生,在我国当前体制下,设立宪法监督实施委员会也更符合我国的国情。监督实施委员会是我国最高权力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基本职能是帮助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审查工作的开展,并且宪法院及常委会共同承担我国的违宪审查权。笔者认为,宪法监督委员会虽然是政治性机构,但他不参与政治性活动,而在立法上应把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能转由其实施。
(二)建构法院判决援用宪法规范的方法论:效力优先原则和适用优先原则
中国形成了以宪法为顶点的法律阶层构造,然而宪法的宣言性特征给司法适用的操作性带来困难。宪法的法律位阶决定了宪法不可能像普通法律一样规定公民权利义务细节,所以宪法在适用上必须采取“规则穷尽原则”,即,在本文中就是适用优先原则。宪法共鸣为各类问题给予了一个共同商议的平台,凭借其政治性和程序性,使宪法的某些基础性规范得到批改,从而实现了重叠共识。21我国宪法是刚性宪法,稳定性是其表现形式之一,故而宪法不可能朝令夕改,另人们无所适从;又,宪法的根本法特征决定了宪法规范的模糊性,所以宪法原则性条款须有部门法在宪法价值的指引下进行具体展开,以实现宪法司法化的目的,即适用优先原则。然而宪法具有模糊性,法社会学认为“法律从制定出来以后就已经过时了”,无论是探寻“立法者原意”还是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宪法释义,都会涉及到解释者是否真正遵守了宪法原意。“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所以立法者不可避免的会有局限性,而宪法的基本精神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宪法所蕴含的价值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更新的,这是“动态宪法“,所以部门法必须在”动态宪法“精神的指引下进行立法,司法机关也必须遵守宪法价值来适用相关法律,所有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法律,从根本意义上都是违宪的,即宪法相对于一切法律具有优先性。
(三)加强宪法教育
长期以来,我们把法制教育工作重任全然推到学校身上,且法制教育只作为附加教育,起到的作用更是微乎其微。宪法教育应当成为公民教育的核心,教育重担不能全压在学校身上,而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单独民众的政府,如果不能提供 21胡肖华: 《宪法诉讼原论》,2002 年版 民众所关心的资料,以及让民众得到资料的渠道,则会导致一切矛盾产生。有知将永远统治无知...”22
依赖传统的法科生专业教育,而大部分人还处在半法盲状态,因此在宪法教育上应首先做出改变,把宪法教育引进学生的初级教育。其次应当完善我们的法律援助、咨询体系,提高法律工作者的素质,使碰到法律问题的老百姓能够方便有效地获得法律援助、从自身的相关利益中受到法律科普。再次,在全媒体、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可以立足网络舆论传播的规律和新形势做好法律宪法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常态化互联网互动平台,利用互联网的即时性、多样性、互动性等优势,主动展示机关良好形象。最后,宪法教育需要社会团体,公民的共同参与,电视、报纸等各新闻媒体在加大法律宣传工作的同时,应恰当思量大众化矛盾,若是过分专业化恐怕还是不能实现宣传目的。现在案件聚焦、法律与道德、今日说法等节目都是比较好的节目贴近百姓生活,发挥这些节目的作用使宪法至上观念更好传播。
结语
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尽管宪法能否能够适用到司法过程中仍然备受争议,笔者认为宪法规范适用到司法程序中是符合时代发展的,笔者通过考察当前世界违宪审查发展趋势、世界各国适用宪法实况,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促进中国宪法机制体制的完善。虽然本文对一些基本概念作出了界定,并对于我国当前适用宪法的困境何原因进行了描述,以及如何应对进行分析和设想。但由于本人学术功底薄弱,在阐述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不足,希望老师和同学们能提出宝贵意见,进行批评、指正。
22James Madison,Letter to W.t.Barry,Aug.4,1822,in G.P.Hunt,ed.,IX The Writtings of James Madison 103(1910).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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