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某台资企业招聘人力资源主管王某_扬州人才招聘网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4:20:4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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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某台资企业招聘人力资源主管王XX,该员已在国营企业及外资企业担任人力资源主管有十年的工作经验,于招聘时该员声称可以负责全公司人力资源的规划及推动,包括员工招聘、劳动合同制订、制度建立、薪资制订、奖惩制订、考核制度制订、教育训练规划等所有有关人力资源工作。

在试用期内,公司要求该员提出各项人力资源规定,但该员只拿出一些他以前工作单位的制度来交差,而这些制度不仅简陋也不具可操作性,更不符合高科技企业所 需要的人力资源规定要求;经过一再的沟通,该员仍无法完成公司要求的工作进度,于是公司再安排其它人员到人力资源协助,并将该员的部分工作移转他人进行。该员即声称公司当初招聘他时是让他全权负责人力资源的工作,如今却把他的工作部分转给别人,他无法接受,认为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内容。

不能以不符录用条件解除合同

此时台籍经理对该员说:今天是你试用期满的最后三天,公司再给你一个机会,并要求该员将公司交代的工作在试用期内完成,并告知如果能依公司规定完成,就说明符合公司录用条件规定的能力要求水平;否则,就说明不符合录用要求。

该员在试用期内最后一天将相关人力资源制度完成交给了台籍经理,台籍经理召集相关人员检讨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发现都是抄其它公司的制度,完全不符合公司 的管理要求,而且所写的内容只是写些原则,不具可操作性,因此试用期考核结论是:该员的工作能力水平不符合录用条件中规定的标准。但该试用期考核表是在试 用期满的第一天才提出的。

试用期满后的第二天,公司以王XX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单方解除了王XX的劳动合同。王XX本身是搞人事出身,又与杨州劳动局关系密切,拿出杨州许多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一共6,320元人民币,后经过协商,由于该员尚未与原单位完全解除劳动合同,且企业尚未对该员办理社会保险,再加上不想因此事与杨州劳动局弄坏关系,因此双方各退一步,由企业给予该员经济补偿金1,300元人民币。

★纠纷过程

本案例最大的争议是:王XX试用期满以后,公司是否还有权对他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

由事情发展的过程来看:公司是在试用期内的最后一天,对王XX进行试用期考核,考核结果是在试用期满后的第一天得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在试用期满后的第二天提出的。

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

★案例启示

1.本案例涵盖如何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与试用期满如何解除劳动合同的实务操作问题。虽然企业是在试用期内进行考核,但通过考核证明王XX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结论,却是在试用期满后才得出的。这说明王XX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在试用期间,而是在试用期满后。因此,公司此时已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王XX的劳动合同了。

2.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超过了试用期,除《劳动法》第25条第二、第三、四款规定外,用人单位须具备一定条件、按一定程序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3.在试用期内,企业如何合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承担经济补偿金?依据大陆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许多企业对此一规定有许多的误解甚至滥用。在运用此一规定时却提不出所谓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即使提出,被录用的员工也会告知企业,你在录用时没有告知此一录用条件。

因此,企业若在试用期内,想以此一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关键在于企业必须正确理解所谓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所指为何。首 先,企业在员工招聘及录用时必须明文规定并告知录用人员;其次,在录用员工后应将所谓的「录用条件」以书面说明清楚并让录用人员签字确认。一般「录用条 件」可包括:符合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提供的证件及材料没有虚假、伪造、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招聘时符合规定的学历、技术、身体健康及计划生育状况、遵守厂纪厂规、具备工作所需的工作技能及能力等条件。

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

4.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是在试用期期间和法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则应提前30天通知员工,不允许当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当天就要求员工离职,也不允许没有任何正当法定理由,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行为。这种提前30天的通知,也同样适用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除了支付员工最后1个月的工资外,还应支付按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金。

5.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也经双方协商一致,但实际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试用期长短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6.试用期满才考核,即使考核结果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也不能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已经过了试用期,如果一定要以此一方式 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必须给予经济补偿金。故建议企业在试用期考核时应在试用期满前进行考核,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在试用期内进行,而不要在试用期满才进行考 核。

7.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8.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职业技能培训费用,还应按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企业不可要求员工先通过试用期后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企业工作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只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没有正式合同便没有试用期,更不存在单独的所谓「试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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