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中小企业中央会_中国企业联合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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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中小企业立法专题

由立法概况可以知道,韩国政府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采取了积极扶持的政策,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证各种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韩国中小企业立法主要有《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振兴法》、《中小企业协同组织法》、《中小企业系列化促进法》、《中小企业事业调整法》、《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促进中小企业经营稳定及结构调整法》、《中小企业制品购买促进法》以及有关中小企业出口、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韩国有关中小企业的立法,既有关于中小企业的基本法,又有关于中小企业的单项立法;既有关于中小企业组织的立法,又有关于促进中小企业立法的内容;既有与韩国的整个经济立法融为一体,又自成体系,非常系统、全面、完整。韩国中小企业立法以其扶持型政策的实践在世界各国中具有典型性。

一、主要法律

(一)《中小企业基本法》

韩国在1966年12月60日颁布实施了《中小企业基本法》,并在以后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其做了三次修订。该法共35条,自发布之日施行。其立法宗旨与目的是,规定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基本政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发展,谋求中小企业的结构改善,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为韩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做贡献。首先,该法对中小企业的范围与标准做了界定,主要以行业特点、从业人数、资产规模等标准来划分。其次,该法对中小企业、政府、中小企业团体等的权利与义务做了明确规定。第三,该法主要是规定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基本扶持政策,规定了采取扶持政策的原则性措施:(1)规定政府应当设置专门负责中小企业事务的行政机关(第28条),以贯彻实施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的政策。同时规定设立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第29条),隶属于总统,负责调查审议有关中小企业的政策(第30条)。(2)规定促进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合理化(第11、12条),要求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合理化进行诊断与指导,设置经营指导机关,采取扶持民间运营的专门技术和经营指导机关、团体和业体的措施,加强对中小企业主及经营管理者的培训。(3)规定提高中小企业的技术水平,要求政府增加和扩大中小企业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制定对新技术的应用、技术引进、技术人员的培训等方面的措施(第11条)。(4)规定中小企业设备的现代化,要求政府采取必要措施,让中小企业补充资金、装备等,使中小企业设备现代化(第14条)。(5)鼓励中小企业之间的协作,规定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的集团化与共同化(第15条);促进中小企业的专业化、分工化,与大企业形成进行有效的分工协作(第18条)建立中小企业共济制度,促进中小企业相互扶持,防止破产,促进中小企业共同采购与销售等(第20条第2款);鼓励中小企业成立协同组合等组织(第27条)。(6)是鼓励中小企业规模的适度,确保中小企业经营的领域。该法规定政府应当为中小企业规模的适度化采取必要的措施,明确中小企业经营的业种,限制非中小企业进入该事业领域(第16、20条)。(7)规定保证中小企业融资,要求政府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条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增加财政及金融资金的供给,设置中小企业周转资金,设立中小企业专门的融资机构(第25条)。(8)确定政府机关、地方自治团体、公共团体和政府投资机关优先购买中小企业产品的制度,保证中小企业销售的稳定(第23条)。(9)为提高中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鼓励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并建立进出口秩序,在必要时限制中小企业生产的物品进口(第22、24条)。(10)规定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提供市场信息,防止中小企业之间过度竞争(第17条)。(11)规定为了充实中小企业的资金和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条件,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第26条)。由于《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得过于原则,为了明确该法规定的一些事项,1983年韩国总统发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施行令》。

(二)《中小企业振兴法》

韩国虽然在1966年颁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但由于韩国经济发展的重点是社会基础设施、出口产业以及重化学工业,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不顺利。因此,在1982年12月31日,韩国又颁布实施了《中小企业振兴法》。该法共7单70条加一附则,分别为总则、中小企业振兴计划、中小企业振基金、中小企业振兴公团、监督、补则和附则。该法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其立法宗旨为通过实施中小企业的现代化、协同化事业和加强对中小企业指导研修事业,谋求中小企业的振兴和促进韩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第二章中小企业振兴计划共七节分别规定了优先扶持的行业、事业转换促进事业、创业造成支援、协同化事业、指导及研修事业、地方中小企业与民俗工艺产业的扶持。商工部要根据产业结的优化、加强国际竞争力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在中小企业中优先扶持的行业,并在制定中小企业振兴政策和产业扶持政策时要特别重视应优先扶持的行业。商工部要制定促进中小企业设施现代化、经营合理化和提高技术水平的中小企业现代化计划,制定促进中小企业设立的创业造成支援计划和有关中小企业的经营及技术指导的计划。商工部应当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选择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行业领域,指导中小企业进行事业转换,并采取必要措施,指导进行事业转换的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再就业。该法还规定,商工部应当根据《工业配置法》等促进中小企业向地方转移,制定地方工业扶持计划,扶持地方中小企业和民俗工艺产业的发展。

该法为了确保中小企业振兴所需的资金,规定设立中小企业振兴基金,1989年改为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基金,并扩大了规模。基金主要由政府和非政府的捐款、国外借款或引进的物资、运营基金产生的收益以及总统令规定的其他收益金等组成。基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的现代化事业、支援企业的工程改造、技术开发及促进情报化、事业转换、闲置设备向海外转移、大企业向中小企业的事业转让、扶持地方中小企业及民俗工艺产业、援助中小企业的创业以及中小企业振兴公团设施的设置及运营和为稳定经营的紧急支援、促进中小企业的协同以及培植农渔工业等方面。因贷款利率低,仅为6.5%(研究开发资金)~9%(工程改造、创业等)之间;期限长,设备资金8年,流动资金3年;支援限额2亿韩元(流动资金)~5亿韩元(设备资金),成为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的主要途径之一,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

为了有效地推进振兴中小企业的事业,该法规定成立中小企业振兴公团,公团为法人,事务所设在汉城特别市,其他地方设有研修院、支部、支所等。振兴公团设运营委员会,由经济企划院、内务部、财务部、科学技术处指定人员和中小企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常务副会长、中小企业银行国民银行和信用保证基金的常务理事、商工部部长委派的人员构成。公团主要业务有14项:(1)促进中小企业现代事业;(2)促进事业转换;(3)促进协同化事业;(4)对中小企业经营、技术进行诊断和指导;(5)扶持脆弱行业,促进企业新技术开发;(6)对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和有关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7)扶持地方中小企业和民俗工艺产业;(8)承兑中小企业股份或社债;(9)扶持《中小企业系列化促进法》规定的承包企业;(10)支援中小企业创业活动;(11)运营及管理有关基金;(12)借贷现代化事业、地方中小企业和民俗工艺产业企业、承包企业和中小企业所需资金;(13)商工部部长委办的振兴中小企业事业;(14)其他有关事业和情报的搜集、普及和调查研究等。归纳起来主要有四项:对中小企业进行经营指导;对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指导;借贷中小企业所需资金;为中小企业培养人才和提供情报。同时规定了公团的设立条件、章程、组织机构与负责人及职员的选任、经费来源等,商工部负责指导和监督振兴公团的业务。中小企业振兴公团是在为中小企业进行经营、技术指导、培养人才、提供直接服务等方面的最为主要的机构,1980-1990年6月间,中小企业振兴公团对中小企业经营、技术指导件数达20217年,其中,经营指导6204件,占30.7%,技术指导14013件,占69.3%,指导企业数为18695家,接受指导人员达70976人。

(三)《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法》

为了韩国的中小企业能够相互扶助,帮助其获得均等市场机会和进行自主的经济活动,提高中小企业的经济地位,促进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并规范中小企业协同组织的发展,1961年12月27日颁布实施了《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法》。该法共8章108条,分别为总则、协同组合、协同小组合、协同组织联合会、协同组合中央会、登记、监督、罚则。

协同组合按行业和地域分为协同组合、协同小组合、协同组织联合会和协同组合中央会四种,协同组合一般以行政区域划分,协同小组合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协同组合联合会和中央会以全国为业务区域。组合、小组合、联合会可以按地域、行业设立多个,而中央会只能设立一个,就是中小企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它们的性质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只以特定的组合员或会员的利益为目的的法人,不得经营事业,变不得涉及政治。

协同组合、协同小组合、协同组织联合会的职能和业务基本相同,该法第31条、第67条第5款和第74条规定其事业主要有:生产、加工、销售、保管、运输等共同事业及其协调;借贷组合成员需要的事业资金;对经营、技术和质量管理进行指导,提供情报;缔结旨在谋求组合成员或会员经济利益的契约;出品组合成员生产的产品,进口组合成员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有关组合成员的福利事业;规划有关会员之间事业调整及向主管长官申请调整非中小企业者侵害该组合成员事业等事项;调查研究有关组合事业和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委托的事业。

协同组合中央会与上述三种组合比较,业务对象更多,业务范围也更广。根据《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法》第87条规定,主要业务有:负责组织协同组合、协同小组合和协同组织联合会,并对其事业进行指导和联络;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负责与政府的联系;对会员的事业、经营、技术和质量管理进行指导、教育、提供情报;对中小企业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负责发放会员的补助金及协调;借贷旨在中央会事业发展的资金;运营和管理中小企业共济事业基金;其他有关会员的共同事业;服务于员小企业的进出口业务;设置并管理会员的共用设施;其他必要的事业。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是韩国中小企业最重要的,也是覆盖面最广的组织,现已有协同组合500多个,组合成员近5万人。韩国政府通过协同组合实现了中小企业的组织化,并通过协同组合贯彻落实有关中小企业的方针政策,以达到振兴中小企业、发展国民经济的目的,而中小企业通过参加协同组合也达到了改善经营环境,解决资金困难,接受经营、技术指导,扩大销售,扩大出口,得到有关信息情报,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协同组合在中小企业发展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此外,该法还分别对四种组织的设立与登记、会员的资格条件以及加入和退出、组织结构、经费来源与预决算、解散与清算、监督管理以及违反该法的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

(四)《中小企业系列化促进法》

为了增进母企业与承包企业之间的系列化,确定和规范母企业与承包企业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增进相互利益,防止延付承包金,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促进韩国经济发展,1975年12月31日韩国颁布实施了《中小企业系列化促进法》,共20条。该法对母企业、承包企业、系列化等做了定义,母企业是指制造、加工、贩卖、修理业的委托人;承包企业是指受委托的中小企业;系列化是指制造业、加工业、贩卖业或修理业的母企业将物品、部件、半制品、附件和原料的制造、加工或修理委托给中小企业,受委托的中小企业专门制造物品等,双方形成的一种稳定的相互分工协作的关系。该法还规定了政府主管部门如商工部、经济企划院等在促进中小企业系列化方面的职责:(1)规定了商工部要制定母企业与承包企业系列化的基本条件,包括母企业明确订货部门、订货方法、中小企业设备的现代化、提高技术与质量以及双方关于业务往来的条件、规则等;(2)规定商工部要对母企业和承包企业进行完成系列化的指导,依据承包依存度大、有利于中小企业的振兴、增强其国际竞争力和产业结构高度化的原则,确定“指定系列化目录”;(3)母企业和中小企业协同组合应当根据指定系列化目录,制定有关系列化的订货方法、品质改善、中小企业规模的适度化、设备的现代化、提高技术、事业协同等振兴中小企业的计划,并取得商工部长官的认可;(4)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系列化,政府应当对中小企业提高长期低息融资以及行政上的支援;(5)为了促进系列化,设置中小企业系列化促进会,以调停母企业与承包企业之间的纠纷。

(五)《中小企业事业调整法》

为了公正调整中小企业之间的过分竞争,调整因大企业的过分渗透而发生中小企业事业萎缩的纠纷,以保证中小企业事业活动的机会,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1978年12月31日韩国颁布实施了《中小企业事业调整法》,共15条。该法规定政府应当指定适合中小企业经营发展,并能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的行业为中小企业固有的行业,大企业一般不得进入这些行业。为了促进中小企业事业调整的顺利进,规定在商工部下设立中小企业事业调整审议会,其成员由政府主管机关官员和中小企业事务专家担任。如果依据《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法》成立的中小企业协同组合、协同小组合、协同组合联合会等认为在一定地区内经营某个行业的中小企业之间因过分竞争造成大部分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恶化,并会给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带来影响时,可以经协同组合中央会向商工部申请事业调整;中小企业协同组合认为由于大企业的开办中小企业固有行业以外的事业而导致中小企业原材料和劳务的不足,给中小企业的安定经营带来了显著不利的影响或可能带来显著不利的影响时,可以通过中小企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向商工部申请事业调整。目前,禁止大企业进入的行业有135种,对不属于中小企业固有行业的部门,如果因为大企业的参与而明显造成中小企业销售额下降时,政府可根据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提出的要求限制大企业活动的“事业调整申请提案”以及实际情况,对大企业在相应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限制或禁止。1991-1995年5月间,中小企业协同组合向政府提出了解244件事业调整申请提案,其中在有关行业领域禁止和限制了大企业活动的申请,分别有59件和133件被政府接受并颁令大企业执行。

(六)《中小企业制品购买促进法》

为了促进公共机关在公共采购中优先购买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增加中小企业的订货机会,稳定中小企业的开工,保证中小企业的销售稳定,促进韩国经济的均衡发展,1981年12月31日韩国颁布实施了《中小企业制品购买促进法》。该法规定的政府公共机构包括政府机关、地方自治团体、政府投资机关以及按照特别法设立的特别法人等。公共机构要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生产的物品,并可同中小企业协同组合签订团体购买契约,由组合将契约在有关中小企业间分配。各个公共机构应当根据预算和事业计划拟定购买中小企业产品的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向政府主管机关报告购买中小企业产品的情况。当公共机构对中小企业产品购买量不足或在购买过程中采取了对中小企业不利的方式时,政府主管机关有权要求其采取必要的措施,增加或改进采购。为了保证中小企业有足够的订货机会和落实公共机构的采购计划,该法还规定设立中小企业制品购买促进审议会。1996年政府机构购买的中小企业产品额中,占政府机构购买物品总量的60.1%。

(七)《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设立,特别是鼓励和促进制造业中小企业的创建和发展,促进农渔村地区中小企业的创立,通过中小企业在地区间的均衡发展,优化产业结构,1986年5月12日韩国颁布实施了《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该法的适用范围是制造业及总统令规定的业种的创业。政府可以对中小企业的创业者创业所需资金进行投资或融资,或进行其他方面的支援。韩国主要是从资金(设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组合、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会社、中小企业创业基金等)、组织(中小企业相谈会社、创业支援审议会、中小企业创业民愿室等)、派遣专业人员、简化设立程序、提供稀少或贵重装备器材以及制定优惠的财政税收政策等方面扶持中小企业的创建。

为了保证支持中小企业创业所需财源,该法规定设立中小企业支持基金。基金经费来源主要有:政府拨款、非政府组织捐款、基金运营的收益、其他收入。基金主要用于:对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会社的投资或融资,对中小企业投资组合的出资,对中小企业相谈会社的资金支援,通过创业支援审议会的审议,商工部长官认为是必要的事业。该基金主要由商工部长官管理和运用,通过中小企业投资会社实现对中小企业的创业支援,对技术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减免法人税、所得税、财产税及注册税。为了加速中小企业的产业升级,韩国政府对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实行积极的支持政策,主要包括资金、税收、咨询服务和资源配置方面的支持。在资金方面,中小企业成立两年后,可通过地方政府的“地方中小企业培育基金”,以年息7%、期限8年的条件,获得7亿韩元的创业资金的支持。在税收方面,政府规定,对农渔村及首都以外地区和首都地区的新创立的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分别减免6年和4年的所得税、法人税50%,并且减免2年内取得的事业用财产的地方财产税、综合土地税的50%。在咨询服务方面,为创业中小企业提供可行性分析、经营及技术指导和代行创业程序等服务,并规定了中小企业在接受有关部门提供的创业咨询服务时,可以享受免除50%咨询服务费的原则。在资源分配方面,政府主要通过中小企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间接资本,并给予经营和技术方面的指导。

为了综合审议关于创业支援的政策,法律规定在商工部内设立中小企业创业支援审议会,委员长为商工部长官,委员为政府主管机关高级公务员和中小企业专家。创业审议会主要审议有关创业支援的政策、创业程序的简化方案、商工部长官要求审议的有关创业的民愿事项以及其他有关创业的事项。为了有效地运营创业审议会,又在该会下设置创业支援实务委员会,具体负责审议会的日常工作。

(八)《促进中小企业经营稳定及结构调整特别措施法》

随着韩国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日益恶化,为了保证中小企业的经营稳定,积极推进其技术开发和情报信息交流,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1989年3月26日韩国颁布实施了《促进中小企业经营稳定及结构调整特别措施法》。该法共7章40条,分别为总则、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中小企业的经济安定支援、中小企业技术开发的促进、促进大企业事业向中小企业的转让、补则及附则。

为了稳定中小企业的经营,支援中小企业的事业转换,促进中小企业的结构调整和技术开发,该法决定设置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基金。基金主要由政府或地方自治团体的捐款或融资、社会捐款、中小企业振兴公团发行的债券、基金运营收入以及其他方面的收入。基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转产、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新产品开发中小企业经济安定支援、职业培训以及信息情报收集等。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经营上的困难或可能发生的困难,政府主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进出口形势、原材料供应情况、劳资纠纷引发的中小企业停业等情形,制定中小企业紧急经营安定计划、事业转换计划等,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工厂用地、经营技术指导以及教育培训等优惠。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创新,规定中小企业主管机关应当会同科技部门共同制定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计划,建立中小企业技术情报事业,设立生产技术研究院,支援中小企业生产技术研究开发等。为了促进产业结构高度化过程中企业间的协调发展,促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间的产业分工和协作关系,鼓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事业转让,并给予政策优惠。此外,为了使中小企业在转让中保持经营稳定,还规定政府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税收减免和金融支持等。

二、韩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一)设立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

从60年代起,韩国政府为了保护、扶持、引导中小企业发展,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的同时,采取了相应的组织措施。1960年就在政府商工部内部设立了专门负责中小企业事务的中小企业科。1996年韩国政府在商工部设立了中小企业局,同时,在各市、道、郡设立了相应的管理机关。中小企业局是韩国最高的中小企业行政管理机关,内设中小企业政策课、振兴课、指导课、创业支援课、地方中小企业课等。中小企业局虽然不直接参与或领导中小企业的具体事务,但根据法律规定,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资金、技术、发展方向给予指导和扶持。同时,对国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方针政策提出意见,反映中小企业的要求和愿望,保证中小企业得到政府订货的机会,调解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矛盾以及中小企业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发挥干预和调节作用。

根据《中小企业基本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韩国政府还设有咨询、审议机构,如根据1966年颁布实施的《中小企业基本法》设立的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根据1975年制定的《中小企业系列化促进法》设立的中小企业系列化促进会,根据1978年制定的《中小企业事业调整法》设立的中小企业事业调整审议会,根据1981年制定的《中小企业制品购买促进法》设立的中小企业制品购买促进会,根据1986年制定的《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设立的创业支援审议会等。其中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属于总统的咨询机构,其余均设在商工部内。这些机构由行政机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及有学识的中小企业专家组成,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调查审议有关中小企业政策的利弊,对中小企业经营稳定、行业调整、创业支援、结构高度化等问题进行调查和检查,并答复政府有关机关的咨询。他们既是政府制定中小企业政策的顾问,也是中小企业向国会、政府等反映意见、施加影响的代言人。

最近几年,韩国政府大力宣传中小企业的重要性,要求新闻媒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宣传,结果是中小企业的形象与地位大为改善。

(二)取消对中小企业的限制性与歧视性规定,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在韩国经济起飞阶段,由于政府的“重大轻小”政策,使中小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金泳三上台后,更加重视中小企业的地位与作用,一改往日的“重大轻小”的传统政策,面向限制大企业垄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方向迈进。在扶持中小企业的同时,逐步取消了以前对中小企业的限制性规定,主要内容有:取消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信用管理,准许对中小企业办理第三者担保及不动产担保的贷款,取消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放款的比例限制,准许中小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以及到海外发行债务,准许商业银行办理中小企业外币贷款;逐步给予中小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简化进出口通关手续及分段废止外销品检验制度;税负平等,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赋负担;放宽对中小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限制以及外汇出入管制;取消在土地批租转让中小企业的限制性规定,甚至在价格上给予优惠照顾。韩国政府的这些政策措施,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使得中小企业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与大企业竞争。

(三)调整结构,促进中小企业结构高度化

80年代韩国的中小企业在质和量两个方面都得到了明显的发展,中小企业数量增加,职工数、生产总值、附加价值额、税收等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都有较大提高。但是,中小企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比重高、技术水平低、竞争力差等问题也暴露出来,中小企业的出口下降、倒闭剧增、增长率下降,因此,韩国政府从80年代后期开始实施结构调整、促进中小企业结构高度化的政策。主要内容是促进中小企业从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资本密集型产业的结构转换,通过技术开发及产品多样化确保市场水平的结构高度化过程和通过提高技术水平、加强与大企业之间协作的专门化过程,实现中小企业的结构调整和高度化。政府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1、支援技术开发

政府为了中小企业的技术水平,在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中增加技术开发资金的比例,指定并支援生产技术开发课题,指定并培养技术先进化企业,进行技术指导等,并制定了《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促进法》和《产业技术研究组织法》,前者从金融和税制两方面协调建立易于接受技术指导的生产体系,后者则是促进设立中小企业共同开发技术的研究组织的法规,政府对研究组织提供资助。1992年韩国政府将技术开发资金增加到610亿元,选定了800多个课题,指定培养116个技术先进化企业,并通过中小企业振兴公团、生产技术研究等,对3300多个企业进行指导。1996年后,韩国经济出现了发展的低潮,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恶化情况。为此,韩国政府更进一步加强了对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风险创业的支持,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开发的人力、资金支持政策,加强对占中小企业多数的小企业的支持政策等。这些政策反映了进一步强调提高中小企业技术水平的内容,包括保证中小企业技术开发的专门性金融支持的扩大,如技术信用担保机构,将过去对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融资提供80%的融资担保;扩大中小企业技术研究人力的支援,如政府对中小企业研究所的技术研究人员提供一定期间的工资;为减少中小企业新开发技术产品的风险,建立新技术产业化保险制度,即对新技术产品提供经营保险等。培育技术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已经是韩国21世纪中小企业政策的核心内容。这项政策能否有效实施,将对今后韩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2、支持自动化设备投资与人才培养

增加自动化设备资金与自动化资金,扩大指定自动化试点的企业范围;扩大进口设备关税减免的对象范围;增加自动化研修人员的数量等。

3、支援情报化

提高电脑普及率、建立中小企业情报交流体系以及技术情报交流体系;在中小企业振兴公团内设立中小企业情报银行,综合支援情报化事业,为信息情报力量不足的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信息情报,并从资金上支持中小企业建立现代化的信息情报系统,如对有关企业信息情报系统建设所需的设备和运行投资,提供年利息7%、期限8年的贷款;培养专门人才等。

4、促进事业转换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结构调整,政府强化了对中小企业事业转换资金的支持,实行减免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向海外转移设备、进行投资等。在产业领域方面,对从低附加值产业向高附加值产业转移的中小企业,通过“中小企业结构高度化基金”和“地方中小企业培育基金”给予资金支持,并减免有关的转让所得税、所得税和法人税以及提供工厂用地和经营、技术指导以及教育训练优惠等。

在技术革新方面,从1994年下半年开始到1997年,通过中小企业振兴公团筹集4万亿韩元(相当于人民币400亿元),以年利率7%、8年期限的条件为中小企业的工厂自动化提供资金支援,同时设立了自动化推进中央本部和12个自动化推进地域本部,为中小企业的工厂自动化提供技术指导、培育技术人才以及提供技术信息等。

(四)扩大中小企业的共同事业,加强大、中小企业间协作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高度化过程中小企业的协调发展,加强中小企业之间、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之间的协作关系,韩国政府采取措施,加强大企业、中小企业的分工协作。根据《中小企业系列化促进制度》和《大企业向中小企业转移事业制度》等法规,以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的产业升级。如大企业对提供原材料或半成品的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享受减免15%所得税的优惠;大中小企业共同开发大企业所需产品时,开发项目可以以6.5%的年利率、5年期限的条件,享受“工业发展基金”和“试验品开发支援资金”的贷款等。大企业向中小企业转移事业制度,是韩国政府通过规定中小企业的固有行业种类、产品种类,并促使大企业向中小企业转移此类生产和经营领域的制度,禁止大企业从事中小企业固有行业的生产和经营,同时对向中小企业转移此类行业或产品生产的大企业提供金融、税收的支持。这一制度反映了韩国政府通过调整大中小企业的产业分布,促进产业间合理横向分工和产业结构均衡发展的政策导向。

通过同行业中小企业协作,联合建设和使用生产、防止公害和试验检测等措施,以降低成本和投资费用,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政府规定,三个以上的中小企业结成的协作关系如果获得中小企业振兴公团的承认,不仅可以得到“中小企业结构高度化基金”的支持,而且可能享受免除因协作事业而发生的房地产取得税和注册税,以及5年以内减免50%的财产税和综合土地税等优惠。此外,通过建立不同行业企业的协作组织,强化企业间技术、经营经验的交流和销售的合作,政府给予资金、人力、信息情报等方面的支持,扩大中小企业产品的共同销售,共同采购原材料;采取税收等优惠政策,引导中小企业合并,实现中小企业的规模化经营,提高其竞争力等。

(五)鼓励中小企业扩大出口,促进中小企业国际化

韩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中小企业也需要加强国际化,使自己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潮流。因此,韩国政府采取措施,鼓励中小企业扩大出口,向海外投资,主要措施有:一是扩大出口支持。简化进出口手续,改善出口检查制度;增加对出口企业的资金援助,如1996年政府提供了500亿元的海外开拓资金,鼓励多品种、小批量的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强化海外市场开拓活动,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国际博览会、展示会、政府部门向中小企业提供出口情报等。二是促进中小企业向海外投资,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政府大力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化事业团(隶属于中小企业振兴公团)的职能,支持对海外市场、海外投资的调查活动,鼓励中小企业将闲置设备转移到海外,促进中小企业与中国、美国、俄罗斯等国家进行技术合作等。在政府这些措施支持下,中小企业的出口增加,海外投资上升,中小企业的国际化事业的步伐加快。

亚洲金融危机,暴露了韩国政府重视大企业、忽视中小企业政策的弊端和业重后果;但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中小企业对经济危机的适应性、抗风险性,中小企业对国外市场的变化更为敏感,能及时对产品结构进行调整。1998年,虽然整个韩国出口不景气,但是中小企业的出口额反而有较快的增长,常年雇佣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出口额增长了2.8%,而大企业的出口额反而比上一年同期下降了7.1%。1997年韩国中小企业出口额占全国外贸出口额的41%,1999年中小企业所占的出口比重还会有较大的增长。

(六)实施加强中小企业经营安定的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稳定经营

进入80年代以后,韩国经济进入了不景气阶段,国内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矛盾突现,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开始恶化,开工不足,劳动费用大幅度上升,亏损剧增,如亏损企业由1988年的3573家增加到1992年的9500家,破产企业在1993年达到10000家,出口下降,投资不足等。这些情况引起了韩政府的重视和关注,1989年制定了《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及经营安定特别措施法》,在促进中小企业进行结构调整的同时,采取了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措施,加强对中小企业稳定经营的支持。1.强化金融、税收方面的支援。一是提高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增加结构调整基金,共济事业基金,积极支持有发展潜力但资金困难的企业。如1993年,中小企业银行、国民银行等中小企业专业银行贷款规模比1992年增加1万亿元,结构调整基金增加了300多亿元,共济事业基金增加了500亿元。二是提高政府拨款数额,扩大信用保证机构资金,提高对中小企业的担保力度。三是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减轻法人税或个人所得税,延长纳税期限。

2.缓和人才供需矛盾。政府通过职业教育等增加技术人员、技术工人,通过中小企业振兴公团、生产技术研究院研修事业等培养中小企业人才,加强培训,加强就业协调机关的作用等措施缓解人力供需矛盾。

3.继续扩大工厂用地的供给。1991-1996年政府拟筹建39个工业区,总面积为5651平方公里,以保证中小企业的用地。

4.帮助中小企业拓展市场。支持中小企业销售产品,主要措施是扩大政府机关采购中小企业的份额,促进优先购买物品总额的60.1%。通过中小企业协作,共同销售产品;推进产品流通的现代化等。

5.限大保小。通过固定中小企业固有行业的调整非固有行业事业,保证规定中小企业的经营领域,即将适合中小企业的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高度化的一些行业规定为禁止大企业进入的中小企业专门经营的领域。6.促进中小企业的组织化。形成中小企业利益共同体,强化中小企业的自我协调和保护机制,加强中小企业的购买、生产和销售合作等。

7.联手援助中小企业资金危机。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建立防止因个别中小企业资金危机,如因关联企业破产而不能收回债务,或因赊销货款回收期限被对方延期而造成企业无法保证正常资金循环等,可能引起连销倒闭破产危险的《中小企业共同事业基金制度》,为中小企业整体经营的稳定提供了保证。

(七)实施金融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金融支持主要是通过中小企业银行、国民银行、外汇银行、地方银行等所提供的金融支持和通过第二金融圈提供的金融支持。其中第二金融圈对中小企业的支持资金规模小,贷款比重低。韩国建设资金一直不足,过去中小企业很难得到政府金融机构的贷款,很多企业不得不靠私人高利贷,年利率有的高达20%。现在实施的金融政策,旨在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充实其财务内涵,以期建立稳固的企业根基。韩国政府主要通过扩大各种补助金和政策资金,提高预金银行贷款比例及贷款规模来支持中小企业资金。补助金包括特定研究开发事业补助金、工业基础技术开发事业补助金、优秀发明试制品补助金等三种。其中工业基础技术开发十二月补助金规模最大,对中小企业来说也最重要,支持中小企业数的94.4%,金额占92.5%。政策资金包括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基金、工业发展基金、国民投资基金、产业技术改进资金、特别设备资金以及共济事业基金等。从1980—1990年6月间,6项政策资金对中小企业支持总额为20480亿元,1989年以后,政策资金规模又大幅度增加,中小企业资金难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为了加速中小企业的产业升级,韩国政府对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实行积极的支持政策,在资金方面,韩国《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规定,中小企业成立两年后,可能通过地方政府的“地方中小企业培育基金”,以年利息7%、期限8年的条件,获得7亿元的创业资金支持。

中小企业不仅资金紧张,而且取得贷款的信用差。因此韩国政府又着手解决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问题。从1976年开始,政府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此后,又设立一般信用保证和技术信用保证基金,专门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信用担保。从1983年起,到1989年止,99.1%信用保证给予中小企业。1990年6月,利用信用保证的中小企业达到了30502家,占5人以上中小企业总数的47.3%。技术信用保证基金是专门为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事业而设立的,到1990年6月止,有3111家企业利用了技术信用保证基金,共计5111亿元。信用保证支持制度是中小企业利用效率最高、效果最佳的一种金融支持制度。

三、韩国中小企业立法的特点与经验 “韩鲜战争”结束以后,韩国根据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中小企业在每个历史时期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制定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应当说,韩国中小企业立法受日本影响比较大,处处留有日本中小企业立法的影子,在立法中比较多地借鉴了日本扶持中小企业法律中的有关政策措施。韩国在中小企业立法中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从政府中小企业主管机关的设置到中小企业中介组织作用的发挥,从各类基金的设立到税收优惠政策,从产业结构调整到对技术创新的支持,从企业经营安定到技术指导、员工培训、信息情报等,涉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可以说,韩国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是多方面的、全方位的、多层次的,可操作性强。韩国经济的发展,与中小企业的大量存在和发展是分不开的,中小企业的发展也离不开健全完善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律措施。具体说来,韩国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方面,主要有以下特点和经验:

1.在韩国每一部中小企业法律的立法宗旨中,无一例外地规定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为宗旨。由此可见,韩国充分认识到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从全局的战略高度出发,中小企业立法着眼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制定了具有中小企业“宪法”性质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从根本上解决了中小企业的地位问题。2.韩国通过立法,确定设立专门负责中小企业事务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并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介组织,如中小企业振兴公团、中小企业协同组合、中小企业系列化促进协议会、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中小企业制品购买促进会、创业支援审议会、中小企业事业调整审议会等,为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贯彻实施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韩国的中小企业中介组织多是政府出资创办,负责人基本上为中小企业主管机关的官员或政府委派的人士,成员多为中小企业专家。他们是政府实施政策的助手和沟通中小企业的桥梁,主要职能是帮助政府实施国家法律政策,向政府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意见,管理和运营中小企业基金,培养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指导企业经营和技术创新,提供信息情报,调解企业纠纷等。这些组织在韩国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不可忽视。

3.韩国通过中小企业立法,确定了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法律规定,政府应当为中小企业的融资采取必要措施,增加财政及金融资金的支持,设置中小企业专业金融机构如中小企业银行,引进外资等;采取措施,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条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体系。韩国通过法律设立的中小企业基金有:中小企业振兴基金、中小企业共济事业基金、创业支援基金、结构调整基金等,而且,基金来源法定化,运营、管理法定化。有力的财政、金融支持是韩国中小企业得以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4.实行税收优惠,是韩国中小企业发展较快的又一个重要原因。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条件,充实中小企业资金,法律规定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主要是对不同地区、行业的中小企业采取不同的税率、税种,并根据政府在每一历史时期的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几乎每一部有关中小企业的立法都有税收方面的政策性规定。

5.从法律上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支持和保护。技术创新是不断发展的活力之所在,韩国在《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振兴法》、《促进中小企业经营稳定及结构调整特别措施法》等法律中规定政府要为中小企业提高技术水平、进行技术开发与引进,设立中小企业生产技术研究院,强化技术人员的培训,促进技术信息情报的交流,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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