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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高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畅xx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我和我的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交谈,掌握了基本案件事实,刚才又仔细听取了法庭所作的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概括的认识,为了充分维护我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重视并采纳:
一、本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差,草率结婚。
从本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来看,和大多数农村青年一样,经过了媒人居中介绍,双方见面,在没有大的意见后,便匆忙成婚,这本来就为以后的婚姻生活埋下了失败的种子。我们知道,走进婚姻殿堂应该是两情相悦的结果,但在本桩婚姻中,双方从相识到结合,仅仅经历了不到二十天时间,从实质上来讲,双方根本就没有时间进行相互了解,也根本无从知晓对方的优缺点。正是基于这种极差的婚姻基础,才导致了今天婚姻双方的不幸结局。
二、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从本案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来看,双方性格不合是主要原因,由此导致双方婚后非但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反走向了极端,最终促使婚姻死亡。而这种死亡了的幸福,否则一旦两个人不能如婚前般那么谦让,就会水火不容而离婚。尤其是双方都要接受对方的缺点、弱点,婚姻生活才会越来越完美,而本案中,既就是原告的优点被告甚至都接受不了,那还怎么再谈夫妻生活的其他诸多方面的和谐呢?
三、原被告之婚姻已无和好之可能,应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庭审中,被告尽管多次表示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其在事实陈述中,通篇言辞全是指责,甚至是谴责原告的,丝毫表露不出双方还有那么一份温情存在,尤其是被告多次直接或参与闹事,更从事实上证实了双方不再存在夫妻之情,因此双方已从根本上丧失了和好的可能,故应当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第3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等规定,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以上是我为我的当事人所作的全部代理发言,望采纳。
谢谢!
代理人:郭万钧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