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委组织部门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好职能作用的意见_对部门工作建议和意见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4:15:1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关于党委组织部门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好职能作用的意见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对部门工作建议和意见”。

关于党委组织部门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好职能作用的意见

(2003年7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党委组织部门是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成员单位。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充分发挥党委组织部门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各级政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薄弱、治安秩序长期混乱的地方和单位,党委组织部门要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认真考核,对于确属领导工作不力的,要及时向党委提出调整、充实领导力量的建议。

二、要把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向党委提出干部任免奖惩建议的重要依据,与晋职晋级和奖惩直接挂钩。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干部工作实绩时,应了解和掌握他们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对由于工作不力而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被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干部,在本地本单位治安面貌未改变前,取消干部本人评先受奖的资格;对真抓实干、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干部,要给予表彰和嘉奖。对被授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称号和受到嘉奖的领导干部,要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三、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和促进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群防群治组织的建设,形成以党的基层组织为核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基础,基层政法组织为骨干,群防群治队伍为依靠的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网络。党委组织部门要指导乡(镇)村、街道社区党组织大力加强村(居)委会、治保会、调解会的建设,加强对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完善工作制度,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基层有人抓、有人管。

四、动员党员、干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职党员不仅要参加所在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而且要主动参与居住地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街道社区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职党员在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并将在职党员参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向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反馈。

五、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就建到哪里,党的活动就开展到哪里”。街道社区党组织要注意发挥流动党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特别是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组织流动党员积极参与居住地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六、进一步增强基层广大党员的民主法制意识,推进村务公开、厂务公开、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等项工作,协助基层单位党委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做好维护稳定、维护治

安的各项工作。

七、党委组织部门要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纪检、组织、人事、监察五部门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工作措施,共同研究决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干部进行嘉奖表彰的有关事宜,共同研究确定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事项。要把“治乱”和“治瘫”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对那些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工作不力和软弱涣散、瘫痪半瘫痪的基层单位党组织要及时进行整顿。

八、党委组织部门要根据情况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查。通过检查,了解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建设和发挥作用的情况,以及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

中央综治委、中组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党委组织部门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好职能作用的意见》(中组发[2003]25号)和省综治委、省委组织部联合下发的《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中组部〈关于党委组织部门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好职能作用的意见〉的通知》(闽委组通[2004]96号),市综治委、市委组织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党委组织部门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的暂行规定》(岩委组综[2004]82号),就党委(党组)组织部门在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发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能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规定。抓好《意见》、《通知》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对进一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对新时期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县各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要进一步认真学xxx省委、市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深刻认识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政治安定稳定,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现的具体体现,是各级党政领导的硬任务和第一责任,也是党委(党组)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思想和行动上不断提高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要求,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精神,扎实工作,真抓实管,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组织部门的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治安和政治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工作支持。

二、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综治实绩考核力度。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和中央综治委、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监察部《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综治委[1993]16号)的规定,认真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要按照县、乡(镇)党政领导综治责任书的要求,在抓好各级政法综治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的同时,积极配合综治部门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和发生影响稳定重大问题领导责任追究制。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对被限期整改、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乡(镇)、部门(单位)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其党政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提出建议。要切实把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抓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能力和实绩,作为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考评范围,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综治委建立综治责任人工作实绩档案,作为向党委提出干部任免奖惩建议的重要依据,与晋职晋级和奖惩直接挂钩。各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治安和稳定工作的领导干部工作实绩,办理他们晋职晋级工作时,须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意见,认真考察上述领导干部的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科学

决策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工作创新的能力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对因工作不力而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被实施领导责任追究的干部,在本部门、本单位治安面貌未经有关综治委考核验收前,不予评先授奖,不推荐作为提拔重用的人选。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薄弱、治安秩序长期混乱的部门和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要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认真考核,对于确属领导工作不力的,要及时向党委提出调整、充实领导力量的建议。

三、重视加强政法综治基层组织建设。按照县委、县政府建设“平安上杭”的要求,加强县乡两级综治委、办的建设,配齐配强县、乡两级综治办干部和乡镇综治副书记,并列入党委(党组)组织部门培训工作规划,切实对基层政法综治机构实行力量倾斜、保障从优、管理从严,增强基层单位的战斗力。大力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完善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核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基础,基层政法组织为骨干,群防群治队伍为依靠的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建设。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要指导乡(镇)村、城市社区党组织开展村(居)治保会、调解会规范化建设,加强对治安巡逻队、治安中心户长等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完善工作制度,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基层有人抓、有人管、能落实。

四、积极履行综治委成员单位的各项职责。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要认真落实综治委成员单位职责任务,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认真完成综治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认真落实综治、纪检、组织、人事、监察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研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有关工作以及检查监督措施,并不断加以改进。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综治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法规纳入党课内容,通过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综治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城市社区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职党员在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并将在职党员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向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反馈。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教育,注意发挥流动党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特别是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组织流动党员积极参与居住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全县综治工作和“平安上杭”建设不断取得新的进步。

下载关于党委组织部门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好职能作用的意见word格式文档
下载关于党委组织部门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好职能作用的意见.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