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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县争取资金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加大我县争取资金工作力度,强化争取资金工作责任,最大限度争取国、省、市各种资金,缓解洛南发展的资金瓶颈制约问题,促进经济社会率先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指承担争取资金任务的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各单位的职能,被考核的单位共分为考核类和通报类两类。本办法适用于被考核单位。通报类单位不考核,争取到资金单独奖励。
考核类:发改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教体局、经贸局、科技局、民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商务局、旅游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文广局、卫生局、计生局、扶贫局、公安局、司法局、环保局、烟草局、粮食局、农综办、畜牧中心。
通报类: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政法委、法院、检察院、总工会、黄金局、食监局、安监局、劳动力资源开发局、会计局、审计局、妇联会、团委、科协、残联、质监局、气象局。第二条 考核内容
即参照上年争取资金基数和县上下达的年度争取资金计划,以实际到位的资金额进行考核。
凡在当年1月1日后争取的资金,符合以下条件的确定为当年争取资金:
1、从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和非主管部门争取的无偿资金、争取的财政直接受益资金。
2、从国家、省、市争取的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的专项资金。
3、农业、工业等各种产业研发、扶持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4、各种捐助资金或实物(按评估价折算成现金)。
5、各类项目(工程)贷款的贴息。
6、经争取资金考核领导小组审查确认的其它资金。第三条 计分办法考核计分实行百分制,标准得分为100分。
1、以上年基数为标准,当年争取的资金额达到上年基数水平,得100分。
2、超过上年基数,每超额10%,加2分;低于上年基数,每欠10%,减2分。
3、超过当年计划任务,每超额10%,加3分;低于计划任务,每欠10%,减3分。
4、超过基数、低于计划,或超过计划、低于基数,按以上2、3条标准,分别加减分,以加减后的分数计算总分。
第四条 考核组织
成立洛南县争取资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和组织部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县发改局、人社局、财政局、人行、考核办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考核办。
第五条 实绩认定
1、资金:争取的财政受益资金、无偿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等应提供上级项目资金下达文件,或上级财政拨款文件,或受益单位出具的证明等相关资料。
2、实物:争取的实物,以能够证明其价值的相关凭证或评估资料为依据。
3、共同争取资金的确认:几个单位联合上报文件争取的项目资金,以“谁上报、谁下达、谁拥有”的原则确认,即以哪个单位的文件上报,又以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下达,该项目资金确认为报文单位争取。
如果上报单位和上级下达计划的单位不是一个系统,该项目资金的确认,以下达计划的上级单位为依据,确认为对口的县级业务部门争取。
被考核单位出具的证明要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字,经办公室实地考核、审查认定后,报县争取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争取资金工作半年评比通报,年终考核奖惩,单考成绩按10%比例计入责任部门或单位年终目标责任考核成绩。被考核单位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县争取资金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争取资金考核认定表,经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县争取资金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 奖罚办法
1、奖励:设立先进单位奖和有功人员奖,奖励资金由县财政负担。以得分高低作为评选依据,奖励先进集体和争取资金有功人员。
争取资金先进单位奖:按照考核得分情况,在全县评选先进单位10个,其中设特等奖1个,奖给单位30万元;一等奖1个,奖给单位20万元;二等奖3个,奖给每个单位10万元;三等奖5个,奖给每个单位5万元。并由县委、县政府授予“洛南县争取资金先进单位”称号。
有功人员奖:在争取资金先进单位及相关单位中推荐,评选10名有功人员。对评选为争取资金工作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一等奖1名,奖有功人员3万元;二等奖2名,奖有功人员各1.5万元;三等奖7名,奖有功人员各0.8万元。并由县委、县政府授予“洛南县争取资金工作有功人员”称号。
当年未下达争取资金计划,但实际争取到资金的单位及镇政府,县上给予表彰,并根据争取资金的规模酌情给予1%—5%的奖励。
2、处罚:
(1)当年考核排名后三位的单位,在年度目标责任考评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2)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后三位的单位,在全县通报批评,提请县纪委、组织部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约谈问责。
第八条 附则
1、考核时限: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由县纪委、组织部、人社局监督实施。
4、本办法由洛南县争取资金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