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举报公务员考试作弊遭刑事拘留事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公务员考试时事”。
2010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王鹏举报公务员考试作弊遭刑事拘留事件
2010年11月23日,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民警赴甘肃省将在甘肃省图书馆工作的图书馆助理馆员王鹏刑拘。王鹏此前多次发帖举报大学同学马晶晶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马晶晶父亲系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母亲系宁夏吴忠市委常委、政协主席。后吴忠市市委、市政府责成吴忠市有关部门对利通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王鹏案进行了依法审查。审查结果认为,利通区公安分局在办理王鹏案件中存在过错,将本应属于自诉法律程序的案件按照公诉案件办理,属于错案。2010年12月1日23时许,利通区公安分局对王鹏解除刑事拘留。
宪法聚焦:公民检举权的保护、国考与平等权保护以及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法条链接:1.《宪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3.《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齐小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
我记得2007年或是2008年参加十大宪法事例的发布,当时评议的也是一个与公安机关执法有关的事例。我觉得在此次这个事件中,适用的法律并没有问题,但也请大家考虑一下以下问题。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了表达自由的权利,但是表达自由除了宪法第35条列举的之外,也应当包括了宪法第41条对国家机关的批评建议权。我也注意到今天发布的十大事例当中,和表达自由有关的事件一共有三个,这说明我国公民表达自由权的完善,还值得我们进一步去研究。表达自由是对公民十分重要的宪法权利,特别是在互联网比较发达的情况下,据统计在去年我国网民已经达到了3.84亿,网络的发达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也改变了人民对公权力的监督方式,也就是说对公权力的监督而言,表达自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渠道。过去毛主席说过对于批评要遵守“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毛主席认为这是抵制各种政治灰尘和政治微生物侵蚀我党同志的思想和党的机体的有益的做法。这种提法在当时是很正确的,但是*中因言获罪的思想直至今天仍然影响着很多执法人员。对于表达自由,我认为应该确定对其限制的原则,比如说法律保留原则。还应当坚持最小限制原则,也就是对于表达自由以保障为主,以限制为辅。
在这个案件中,我觉得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思考。
第一个方面就是为什么这类事件为何屡屡发生?我记得去年十大宪法事例备选事例中也有河南灵宝王帅被跨省追捕的事件,当时未入选,今年这个事例入选绝非偶然的。这种事现在已经形成了非常有代表性的、侵犯公民权利的一类事件。这是其一。
第二个方面,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是敬畏法律还是敬畏权力?从本案的表象上看,显然这是一个公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在其背后则隐含着警察执法时是依法行政还是依权力行政,警察是对法律负责还是对权力负责,实际上隐含的是权力和法律之间的一种交锋。
第三个方面是怎么提高违法人员的违法成本。在这个事件当中,正如大家所考虑到的问题,这些执法人员是否都不懂得这样的做法是违反法律的呢?我认为不完全如此,可能是在计算了违法成本之后,他有意选择了这样一种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
以上是我认为可以引起思考的几个方面,对我们的启迪首先就是应该警惕那种打着国家利益的旗号来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就像在本案当中一样。以损害公务员考试的秩序和声誉、严重危害国家利益为借口,对公民实施了刑事拘留。其次,警察在执法当中应当确立一种权利优位的理念。我的评论就这些。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齐教授的评议非常好,他把涉及到的宪法问题基本上都提到了,比如宪法35条、41条等等,都做了很好的分析。我对齐教授的观点都是表示赞同的,另外我想评论一下没有评到的地方。
一
个是国考和平等权的问题,国家公务员考试本来是一个统一的公务员考试制度,不知道什么时候变成了一个省考一遍,这就使宁夏有机会单独组织一次考试,使得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厅的厅长——由于其与马晶晶之母是故交、同事——就有了相互“关照”的机会,使得原本考试比较差甚至有补考记录的学生,在全省400多个考生里面名列前茅,据说这个成绩是假的。为什么要把一个统一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弄成从中央到地方存在几十种考试,使考生疲于应付,这里面其实隐藏了很多权力寻租的机会。公务员考试泄题的案件说明了公务员考试制度的统一性被破坏了,这是一个从案件当中折射出来的问题。
王鹏还曾被保送到中国人民大学做研究生,但由于政审而没有通过,没有上人民大学,最后才考到一个图书馆做助理馆员。政审的问题也应当被考虑,我发现可能是兰州大学在政审过程中做了手脚,使一个年轻人失去了到中国人民大学深造的机会。这反映了政审制度,去年十大宪法事例也有一个关于政审的事例。以上是我所做的补充。我以前写过文章呼吁分省考试是不可取的,它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就是齐教授刚才评到的是敬畏法律还是敬畏权威。为什么利通公安分局会这么做?就是因为事件中的这位政协主席是正厅级的公务员,她与人力资源厅的厅长过去是同僚,都是吴忠市市委常委,4年的同事,而且他们之间有请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做了这么一个考试成绩,公民按照宪法41条对此进行检举、揭发,本来是个很正当的权利,结果不仅没有得到正当的回应,反而还遭来了牢狱之灾。这反映了本事例中公安机关的人是只为领导服务,不为人民服务。为什么要跨省抓捕,就是为领导服务。这说明了他们还是敬畏权力。这实际上显示了中国反官僚主义的必要,这是和宪法相关的。因为他们已经背离了“人民的政府为人民服务,人民的公务员为人民服务”这样一个观念。在这个事例中,利通公安分局就是在为领导服务而不是为人民服务。本来是自诉的事情,公安分局却直接去将一个公民刑事拘留,并非法进入到一个公诉的诉讼程序。
本案还有一点就是国家赔偿问题,其中还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是另外和谈的,很神秘,当时办这个案件的周泽律师也在会场,过会儿我们可以请他来谈谈。我的评论就到这里,谢谢!六、四川省巴中市白庙乡“全裸”财政事件
2010年3月,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白庙乡政府公示出今年1月份公务开支明细表,详细地记录了每分钱公务花费。如此透明,被网友称为“政府全裸第一例”。4月4日,白庙乡政府公布了该乡3月的公务费开支统计表格。与此前公布的1、2月的数据相比,此次公布则更为详细,表格多达10张,详细列明了该乡3月份办公费、交通费、招待费等具体情况。同时,在每一项开支栏中,还增添了“业主”一项。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事件是,国土资源部成为首个预算公开的国家部委。3月30日,国土资源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2010年部门预算”,有报道称,这是我国政府决定“三年内公开中央部门预算”后,第一个公开部门预算的中央部委。
宪法聚焦:财政公开的宪法意义,财政宪政主义的意义。
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郑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到今天为止,白庙乡已经持续进行了11个月的政府财政公开,公开的内容越来越丰富而且数量越来越大,3月份宣布公开了10页,到4月份已经不能用页来计算而是进行资料下载了,那么我今天主要从三个角度来谈些我自己的想法。
第一个是信息公开。这个事件在政府财政公开方面是有积极意义的,尽管网上有人质疑它公开的方式以及一些技术上的问题,甚至有人质疑白庙乡公示的是一套,开支则是另外一套。但是这个事件毕竟还是有积极意义的。而我们知道“知情权”虽然在宪法上找不到“知情”两个字,但它恰恰是诸多基本权利的前提性权利或者是题中之义。至少有两项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说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表现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批评建议权等。白庙乡公开的是财政开支这方面的信息,这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的具体内容里面,应当重点公开的信息的第二款的规定,里面提到了财政收支。从这里我们也看到了白庙乡公开所不足的一个地方,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财政收支的公开,而白庙乡只公开了财政支出的方面,却没有公开财政收入这一方面。这是我要讲的第一个角度。
第二个是财政监督,白庙乡书记说“我没想作秀,只是想管好政府的钱袋子,帮纳税人管好账簿。”在这个事件中,我们注意到监督的主体就是两个,一个是党委,另一个就是网民,网民通过舆论的形式进行的宽泛意义上而非严格意义上的监督。虽然应该肯定这个事件的积极意义,但也不应当被现象迷惑了。因为我们知道财政监督的主力军,既不是党委,也不是网民,而应该是人民代表大会甚至我们平时听到的“审计监督”,由于其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因而也不是宪政意义上的财政监督。宪政意义上财政监督的主力军,应该是人民代表大会。至于通过行使宪法第四十一条的批评建议权、以网络舆论形式进行的网民监督,它充其量是财政监督的补缺机制,这是从监督主体的角度来讲的。从此可以更一步延伸出去,财政权是议会最古老的权力之一。在“议会之母”的英国,其议会制度发展起来就是因为国王打仗缺钱,向人民要钱就成为了议会发展的一个契机。“钱袋权”也就成为议会制约政府最重要的手段。
从财政监督的内容上讲,主要包含这三个方面,一个是财政收入,包括税收、举债的审批等,第二个是审查预算权,第三个是审查决算权。在我理解来这三个方面的重要程度是递减的,最重要的是财政收入,即政府的钱一开头是从哪儿来的,在源头把它控制好是更为重要的。顺带提一下,虽然今年是中央财政预算公开的第二年,也由此得出依法财政、民主理财是一个关键问题。但是在财政监督上仍存在一些重大的瑕疵,比如在财政监督权力的关系上,人大和政府关系仍然是严重失衡的,或者说,还面临着预算粗放、预算外支出大量存在等顽疾。
第三个是制度的完善。白庙乡公开财政支出事件虽然具有积极意义,但是正如上所讲不能迷惑于现象。事件中的积极意义,如何放大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常态呢?我们注意到白庙乡公开财政其实是以“人治”方式启动的,根据网上的信息反映,其公开财政支出的目的,其实是为了缓和干群矛盾,主要其实并不是为了信息公开或者说财政公开。因此,公开的方式、内容、程度是否会发生萎缩,是否会因领导人的任免或者公众注意力的转移而发生变化,这是存在疑问的。如何在细节上进行完善,比如回应的机制,如何回应网民的质疑,如何提供账单的查询机制等,更重要的是,如何通过代表机制成为第二年预算监督的一个重要标准,这些机制仍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地方。谢谢!
周刚志(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第一个是郑磊博士刚才提到的财务公开的依据,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宪法文本中的相关条款。目前来讲与这个制度直接关联的,确实应当是宪法第四十一条的批评建议权等基本权利。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呢,宪法文本第二条是否也可以作为未来群众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依据。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从这个条款来讲人民是作为一个整体来行使权力的,所以这个事件从目前来讲肯定是难以适用这个条款的,但这个条款为人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预设了一个规范的渠道。这是我首先讲的宪法依据。第二个问题我想谈谈它的宪政价值。
阿农在《论革命》一书中对法国大革命和美国大革命做了一个比较,她说法国革命者不懂得如何区分暴力和权力,相信一切权力必须来自于人民,向群政这一前政治的自然状态打开了政治领域的大门,却被这种力量扫荡一空,重蹈了国王和旧权力的覆辙。而美国的革命者则意识到只有当人们走到一起,并通过承诺、制约和相互意愿缔结契约的时候,权力才会产生。只有建立在这种互惠和交互基础之上的权力才是正当的权力。
从这个意义上讲,财政预算,正是人民在交互和互惠基础上形成的承诺和立约的行为,唯有在财政预算的基础上,才会有现代意义上正当的政府权力。我们在讨论政治体制改革的时候一直在强调一个问题,中国的民众是不是真正具备民主宪政的素养,其潜在的意义就是说民众的素养并不具备。事实上当年孙中山先生也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了三阶段理论。对比法国大革命和美国大革命的话,我们就不难发现,民众的这种民主宪政的素养,只有在宪政实践中才能形成,而且唯有从基层民主宪政实践开始,才能构建更为高层次的宪政民主。这样当“宪法时刻”来临的时候,人民才不会成为一种具有毁灭性的、前政治所谓的自然力量。它本身就是已经在它的意志形塑的过程中成为被组织的,而且具备宪政的品格。
我还想简单讲一下,这个制度将来如果法定化了之后,会怎么办,这看起来好像是一个太大的奢想。但是法学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我们需要事先对它进行一个筹划,假如把民众直接参与的制度法定化了之后,我想可能会引起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民众反对财政预算怎么办。从制度上讲,财政预算的审批和监督权是归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而且预算一经制定之后,从原理上讲,就应该具有法定的效力。对于民众的参与行为,对于违反财政预算的行为,目前可以从财经法上面追究其责任。但是民众能否通过这种参与的方式直接否定财政预算的法律效力呢?这个恐怕将来还需要立法者进行一个决策。第二个问题就是如果民众否定了一些强制性的财政支出事项怎么办?因为我们的预算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支出事项,另一个预算本身规定的支出事项。我们的乡镇政府还是属于国家机关的,并不是简单的地方团体。它贯彻国家的意志,尤其是涉及到一些强制性支出事项的话,如果被地方民众所否定,应当如何处理?在我理解来看,可以借鉴法国的“国家代表制度”,乡镇长可以作为国家代表,直接授权政府财政部门为一定的强制性支出。请各位对我以上的看法批评指正。
莫于川:
信息公开的问题在既是宪法问题也是行政法问题,行政法学界对此研究得比较多。其实仔细研究起来,会发现信息公开与基本权利有关,与宪政制度有关,这也是我们现在所处的历史阶段开展基层宪政民主的一个突破口并长期成为热点。这是第六个事件。下面,是第七个事件,陕西省国土厅召开会议否定法院判决事件。从事件表面的字义上看,这个事件涉及到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关系,这肯定是一个突出的宪法事件。请宋华琳教授和张翔副教授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