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尾矿库用地审核办法(试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河北省专家库怎么进”。
【法规名称】河北省尾矿库用地审核办法(试行)【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颁布文号】
【颁布时间】2010-08-26 【实施时间】2010-08-26 【正
文】
河北省尾矿库用地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探索尾矿库用地管理新模式,建立合理的用地机制,严格规范尾矿库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尾矿库用地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0】39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科学规划。尾矿库用地规模要符合选矿厂设计方案及尾矿定额指标规定。
第三条 尾矿库用地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用地单位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使用协议,经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使用土地。
第四条 用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复垦规定承担复垦义务。尾矿库用地原则上只占用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耕地除外)的,用地单位在尾矿库服役期满后,及时将尾矿库复垦为农用地,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五条 申请用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采矿(选矿)手续合法完备的采矿(选矿)企业;
(二)经过有批准、核准权限的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核准立项;
(三)环境评价报告通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在相应的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申请用地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尾矿库用地申请书;
(二)用地单位与被占用土地的村委会签定《尾矿库用地协议书》。协议中应包括拟使用土地面积、地类、使用方式、年限、补偿标准及《尾矿库复垦设计方案》,尾矿库服役期满经复垦后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承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三)有批准、核准权限的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的立项文件;
(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评价报告;
(五)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关于尾矿库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文件;
(六)在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文件;
(七)尾矿库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图件和电子坐标。
第七条 用地审核程序:
(一)用地单位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书面申请;
(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安监部门到现场核查,确定用地位置,核实地类和用地面积;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提交资料进行初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后出具尾矿库用地的批准文件。
(四)在与尾矿库有直接关系的村庄公示七天。
第八条 尾矿库用地核准使用年限须与尾矿库设计服役期限一致。超期用地需在生产服役设计期满前半年内提出用地延期申请。
第九条 认真做好复垦验收工作。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闭库手续,组成验收小组按照《尾矿库复垦设计方案》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用地单位必须按要求重新复垦或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复垦。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可视情制定尾矿库复垦保证金制度。
第十条 尾矿库用地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权限审批,不得随意改变审批环节。
第十一条 对违法违规操作、不按程序报批、违法占地建设尾矿库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此之前形成的在用尾矿库,可参照本办法试行。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