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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新农合申办慢性病证的有关要求
几年来,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政策深入人心,参合患者得到了较大的实惠,参合率稳步提高,同时,申请办理慢性病证的参合患者也逐年增多,为规范申办新农合慢性病证,现就申办慢性病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种
根据宣区政[2011]212号文件《关于印发宣城市宣州区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符合办理新农合慢性病证的病种有:⑴Ⅱ级以上高血压病(含Ⅱ级);⑵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⑶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⑷失代偿期肝硬化;⑸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⑹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⑺精神病维持治疗;⑻晚期血吸虫病并肝功能损害;⑼结核病;⑽慢性活动性肝炎;⑾椎间盘突出;⑿(类)风湿性关节炎;⒀肿瘤放化疗;⒁血液或腹透析治疗;⒂再生障碍性贫血;⒃系统性红斑狼疮;⒄血友病;⒅器官移植抗排治疗。慢性病病种分为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慢特病)两类,常见慢性病包括⑴⑵⑶⑷⑸⑹⑺⑻⑼⑽⑾⑿,慢特病包括⒀⒁⒂⒃⒄⒅。
二、申办材料
1、出具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上医疗出院小结和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门诊病历、化验检查报告单及疾病诊断证明书。
2、慢性病申请表。
3、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4、新农合就诊IC卡。
三、办理地点、时间
区合管中心(凤凰桥东头工商银行宣州支行四楼)或水阳、周王、沈村分中心(水阳、周王、沈村卫生院内)工作日常年办理。
四、注意事项
1、符合办理我区新农合慢性病证的疾病,医学上具有较明确的诊断标准,各办证审查环节要向参合农民详细询问病情、病历材料出具过程等,防止使用假冒或不符合标准的证明材料办证。近期,少数参合患者持不符合上述疾病诊断的材料要求办理慢性病证,审查后被退回,这些不符合的病种主要有:非Ⅱ级以上高血压、心脏病没有并发心功能不全、轻度的糖尿病、早期肝纤维化、轻度肾炎、肾病没有并发慢性肾功能不全、陈旧性肺结核、急性肝炎、肝炎病毒携带者、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等。请各合管站在初审时把好关,以免参合患者办证时来回奔波、耗费精力。
2、疾病证明诊断书须是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并盖有医务部(科)的公章,医疗机构病区或急诊部、门诊部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不予认可。
3、慢性病申请表在参合所在地乡(镇)、办事处领取,乡(镇)、办事处合管站须签署意见。
4、慢性病补偿时间:7月1日—15日、12月1日—15日(工作日)持乡镇级以上(含乡镇级)医疗机构门诊发票(其中,慢特病须提供县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发票)、新农合就诊IC卡、慢性病证、经办人身份证至区合管中心办理。
5、2012年慢性病补偿标准:门诊总费用剔除非该慢性病诊治费用再扣除按规定不予补偿的费用后,①常见慢性病按40%比例补偿,每人年度累计补偿最高为4000元;②慢特病按普通住院补偿比例补偿,且不设起付线,补偿封顶20万元。
6、慢性病证办理咨询电话:0563-2829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