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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士昌,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峰山路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震,女,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峰山路17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东北关村中心卫生室,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东关村20号。
法定代表人:张子新,该卫生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千佛山医院,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7766号。
法定代表人:孙洪军,该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清区文昌街道东北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东北关村。
法定代表人:张子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2年7月26日作出的(2011)长民初字第2108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11)长民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死亡赔偿金398920元;丧葬费16845.5元,医疗费、精神抚慰金200000 1
元,共计615765.5元。
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1、长清区东北关村卫生室违反《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两上诉人之子死亡,应承担侵权责任,其真正诊疗事实及卫生室具体过错如下:
(1)、长清区东北关村卫生室诊疗过错一:两上诉人之子张熙程,因咳嗽于2009年11月12日下午就诊于济南市长清区东北关村卫生室,卫生室医生刘恩泉女儿刘春燕诊断为感冒,开药输液,但在诊疗行为中,长清区东北关村卫生室医生刘春燕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资料,不得隐瞒、伪造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及有关资料。”对张熙程诊疗过程中没有填写病历、没有用药处方,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而在事故发生后第四天上诉人向长清区卫生局报案后,卫生室胡乱补充处方,其诊疗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诊疗重大过错。
(2)、诊疗过错二为:2013年下午2时左右,患儿再次由家长带去长清区东北关村卫生室输液治疗,到卫生室时,患儿有些肚子痛,并有些呕吐,患儿家长就询问刘恩泉医生,但刘医生在未做任何检查情况下,武断诊断患儿是由结肠感染引起,并说不用再继续输昨天的液了,并更新用药;输液前卫生室给患儿量体温为40度,家长感到意外,因为在家出来时量体温为正常,要求医生在量一次,医生拒绝,并告知打退烧针,顾秀梅给患儿打退烧针,刘医生很快为患儿进行静脉输液,当时未告知家长输液是什么药,并把输液速度放到最快,只用不到10钟就快输完了,后患儿出现翻白眼,家长急忙呼喊医生救治,而医生却敷衍了事,说“没有事,继续输液”,后对患儿不管不问,而不去抢救治疗,而直接输第二瓶液体,其错误诊疗行为是对病者不负责任、拿病人生命儿戏的诊疗行为,导致患儿错过最佳抢救时间,最终导致患儿不幸死亡,经长清区人民医院诊断为:死亡原因猝死。患儿的死亡与卫生室不规范诊疗行为存在重大因果联系,其诊疗行为严重错误。
(3)、过错三:上诉人在患儿死亡当日要求卫生室封存为患者输液用的液体及输液用具,而卫生室坚决拒绝配合。其不合理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卫生室在医疗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书写任何病历及处方记录,导致患儿死亡后死亡原因无从查明,其诊疗行为严重违法,而其恶意隐匿用药及用药残留液体行为恰恰是其害怕受到法律惩罚,害怕被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出其错误用药造成患儿死亡的原因,而其故意掩饰擅自处理错误用药行为正是其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其
在诊疗行为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患儿死亡,其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4)、过错四:长清区东北关村卫生室擅自使用无医师护理资格的护士为患儿打针,应构成非法行医,其卫生室违反法律规定,违法用工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
2、一审法院在卫生室上述诊疗行为严重医疗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当时输液药品及输液用具被卫生室故意隐匿的情况下,错误认定东北关村卫生室所用药品和输液器均为合格用品并在有效期内,错误认定被上诉人的违规诊疗行为及患儿死亡原因间的证据不足,认为卫生室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理由不足,其一审法院严重颠覆事实,使卫生室免受应有的法律处罚,导致上诉人拿不到应有的赔偿,导致被上诉人逍遥法外。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使用特别法《侵权责任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或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故一审法院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上诉人:
年月 日
山东大学文瀚律师所罗贤强
童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