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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所需材料及条件
一、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所需材料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应当在社会团体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该社会团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团体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一)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所需材料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行业协会不须提交该材料);
3、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5、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行业协会一式两份,其他社团一式三份)。
6、拟任负责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7、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8、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遵照《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办理。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审查的时限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社团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
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社会团体,并说明理由。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2、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3、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4、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5、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关的;
6、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二、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
2、社团成立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费);
3、社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费每件40元(含证书费)。
三、相关政策法规
(一)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三)《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
(四)《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四、咨询及监督
网址: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 http://咨询电话:83341308、83333736—5103
监督电话:83351897、83394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