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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慈善基金使用管理条例(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公司“慈善基金”是以公司职工个人捐款为主,用于资助有特殊困难的职工及捐赠于公募慈善机构的专项基金。
第二条为保证慈善基金的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维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公司“慈善基金”具有公益性,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二章基金的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四条公司慈善基金会负责基金的筹集登记、宏观管理和监督。筹集“慈善基金”本着“奉献、互助、自愿”的原则,每年组织公司职工一到两次募捐活动。公司慈善基金会办公室,根据基金会的意见,具体负责“慈善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公司“慈善基金”的管理、使用,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集中管理原则。各单位所募捐款项,必须列入公司总部,由公司慈善基金会集中管理、调配。
(二)专款专用原则。公司慈善基金平时由财务部代管,建立专门帐户、帐目,严格履行报批制度,专款专用。
(三)合理使用原则。为了保证公司慈善基金的可持续运作,扩大资助面,对基金作两项基本的定向定量分配:一是每次提取基金5000.00—20000.00元作为特殊困难职 1
工资助金,每个受资助特困职工家庭每年受资助只限一次;二是每次提取基金的10000.00—50000.00元用于捐赠公募慈善机构,相同的慈善机构每年捐赠只限一次。
(四)公开透明原则。公司“慈善基金”的使用、审定、发放等,坚持公开透明,集体讨论决定公司“慈善基金”使用情况。每年由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审计审查一次,并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五)无须偿还原则。公司“慈善基金”的资助方式主要为直接资助为主,资助款无须偿还。
第三章基金的资助对象及要求
第六条社会资助部分:结合形势及实际情况,捐款数额、捐款对象经公司慈善基金会讨论研究后,决定向社会上合法的慈善机构进行捐赠。
第七条个人资助部分:因重大突发性灾祸及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职工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由慈善基金会办公室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复核后,提出资助意见。慈善基金会办公室要保证基金使用公正,同时保护受助人隐私,基金管理办公室将资助意见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听取反映;基金管理办公室将初审和公示结果上报公司慈善基金会,经慈善基金会讨论批准后进行捐助。
第八条各单位要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重大突发性灾祸及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职工家庭的经济状况及变化,加强动态管理,确保“慈善基金”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九条凡发现故意隐瞒家庭实际收入、虚报伪报特困情节、冒领“慈善基金”的行为,除如数追回救助款外,将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条各单位、各相关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发现误报、错发“慈善基金”的行为将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关负责人严肃处理。
第四章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第十一条确保充分发挥“慈善基金”的作用,应采取措施保证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一)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加大宣传力度,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美德,积极向广大职工募捐。
(三)凡是在公司享受过资助金的受助人员,待以后条件许可后,都有义务向公司慈善基金会募捐。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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