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存在问题及改革对策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原因”。
个人所得税法存在问题及改革对策
摘 要: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无论是从税收公平还是效率角度来讲,都有悖于这两个原则。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进,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从公平和效率原则入手,结合实际,对存在问题所依托的制度进行调整,使个人所得税更好地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服务。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费用扣除
征收模式
abstract:Personal income tax is a tax on the taxable income of the individual.Problems in China's current personal income tax law is from tax fairne or efficiency point of view, is contrary to these two principles.Therefore,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should consider various factors ,Starting from the principle of equity and efficiency, in connection with reality, make adjustments to the system based on the problems so that better individual income tax to promote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services.Key words:Personal income tax
Fee deductions
Collection mode
目录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历史背景........................................错误!未定义书签。2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2.1 税负不甚公平......................................................................错误!未定义书签。2.2
课税模式不合理..................................................................错误!未定义书签。2.3 3.1 3.2
税收征管不力.......................................................................错误!未定义书签。实行综合和分项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错误!未定义书签。调整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认定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3 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错误!未定义书签。
1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历史背景
个人所得税既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也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1980年9月制定的,1993年10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1999年8月进行第二次修订,正式开征利息税,2005年8月修订费用扣除标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发展迅速,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2003年为1418亿元,2004年1737.05亿元,2005年为2093.91亿元,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不大,约为6%-10%,仍是“小税种”。为什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低呢?我认为,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及其征收办法出现“不合理”是导致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
2.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2.1 税负不甚公平
(1)等额收入,税额不同。同一收入水平的个人因收入来源不同,适用的税率不同,最终税费也不相同,如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居民王某和李某,每月收入均为2000元,其中王某的收入额仅为工资薪金所得一项。李某的收入额由工薪1600元和劳务报酬400元组成。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规定,王某该月应缴税费为20元,而李某该月不需纳税。工薪所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均为劳动性所得,收入额相同,税负却不同
(2)税率复杂,税负不公。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对相类似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该形式存在明显的不公和税率上的税收歧视,而且税率累进级距过多,不利于征管。如200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现行税法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对收入所得普遍较高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利息、股息、红利和偶然所得等实行20%的比例税率。有资料显示:20%的高收入占总收入的近50%、20%的低收入的收入只占总收入的6%,高低收入差距为8.33倍。这种模式似向于重征勤劳所得,而对资本拥有者却影响不大。
(3)费用扣除标准不尽合理。扣除标准的设计依据不充分。我国各项费用减除标准设计都是针对收入者个人而言的,没有考虑个人承受的债务额的差异,没有考虑纳税人婚后赡养家庭人员数等影响家庭开支的具体情况和实际税负能力。同样月收入2000元的纳税人,一个是单身汉没负担,另一个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五口之家,要支付赡养费、教育费乃至医疗费。但两者却执行每月
1600元费用扣除标准,这显然不公平。
(4)税收减免项目过多过滥。我国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太多,既不规范又不完善,给予个人诸多借口合理避税。大量税收优惠项目的存在不仅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难度,而且对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进一步提高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由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经验表明,优惠项目越少,纳税人越是难于偷税漏税,因此应简化征管工作,提高总体征管能力。
2.2 课税模式不合理
在现行分类所得税制下,属于同一个纳税人各种不同应税所得要以各自独立的方式分别纳税。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足:
(1)对于不同应税所得,同一笔所得改变取得收入的次数,不但使扣除额发生改变,而且可以调整其适用的税率,由此产生更多更大的税收漏洞。
(2)纳税期限的不同规定,为纳税人在不同项目之间转移收入,逃避纳税提供可乘之机。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3)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不能有效发挥累进税率结构对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
(4)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成本与收益的对比来看,分类所得税制的征收效率比较低。
2.3 税收征管不力
(1)代扣代缴难以落实。目前相当一部分代扣代缴单位不认真履行义务。采取消极应付税务机关的态度,甚至有些代扣代缴单位为了自身利益,故意隐瞒收入或是为其分散收入逃避纳税,如对内部职工各项收入达到征税标准的定额征收,给个人代扣代缴增加了难度。
(2)纳税意识淡薄。公民缺乏纳税的自觉性,由于我国长期处于低收入水平,没有牢固树立公民纳税思想,造成近几年许多人收入水平提高了,但仍未树立纳税意识。不了解税法知识,主观上对纳税有抵触情绪,缺乏纳税的主动性。[2]
(3)税务部门的稽查力量较弱。税务部门的整体素质不高,许多税务工作人员本身不能系统的把握税法知识,不能有计划、有力度地对高收入阶层进行专项稽查。造成稽查力量较弱,处罚难以从严从重,起不到应有的震慑效果,逃避个税的成本低,使得税收漏洞拉大。
(4)监控制度不健全。目前收入来源渠道的多元化,更增加了实施监控的难度,尤其对垄断高收入行业、高收入阶层的监控更加薄弱,税收征管尚未
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征管手段的落后导致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
3.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
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要结合我国当前实际,科学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制中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在现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逐步建立“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严管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发挥个人所得税在组织收入、公平分配和调节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3.1 实行综合和分项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目前世界上普遍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或者混合所得税制。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分类所得税制。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在我国的实践表明,这种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完全放弃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也是不现实的。可能会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流失。因此建议在未来个人所得税制的修改、制定中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并且,个人的纳税支付能力的高低只有经过较长时期才能全面反映出来,因此要改革按月和按次征收的方法,实行以年度为课征期更符合量能纳税的原则。按照这种混合所得税模式,要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的分类。从应税所得上看,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宜实行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宜实行综合征收”。实行混合所得税,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同时又
[4]利于税收政策的公平。
3.2 调整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认定范围
(1)坚持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行应用原则。在我国拥有永久住所,确定为永久居民,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应税所得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在我国境内逗留不超过183天者为非居民,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承担纳税责任。从纳税人范围上看应将自然人性质的独资、合伙、合作经营者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从根本上解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界定不清的问题。
(2)个人所得税应选择家庭为纳税单位。这里所说的家庭是指以婚姻关系为基本单位的核心家庭,这样可以实行相同收入的家庭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以实现按综合纳税能力来征税,也便于对居民的收入和消费进行调节,特别在我国,“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更能增强家庭观念,有利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3)实行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严管理的税收政策.应尽快调整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设计上应参考相关的经济指标,并充分考虑各地区的收入状况和消费水平,制定有一定弹性的免征额区域,给予不同地区一定的选择权,同时建立免征额定期调整制度,避免再出现目前各地区自行决定免征额等不规范的法律行为,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再统一免征额。在个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上,不宜笼统规定统一的且是单一的税收扣除标准,而应考虑家庭老人赡养费用、子女教育费用、夫妇一方工作单独负担家庭费用等情况。除基本扣除外,应按具体情况来增加附加扣除。以合理调节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照顾人均低收入家庭。在采用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时,应以夫妇为纳税单位,并对联合申报给予优惠。在征税对象的划定上,应按照“宽税基”的原则,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拓宽税基,如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等应对其进行征税。同时,对所得征税范围的列举方式应采取反列举法,即只列举不征税的项目,余下的全征税。
在税率的设计上,应遵循有利于调节消费结构,促进公平的原则,宜采取超额累进税率,而不应采取比例税率,降低边际税率,缩小级别和累进级次,对同一税源的所得应适用相同的税率形式与级次,保持税负公平。对于综合征收的各类所得,税率档次一般在4—5档,最高税率在35%左右为宜。同时为监控高收入者,可以设立高收入者的最低平均税率机制,即收入超过某一数额的收入者,其纳税比例不得低于某个预计税率。在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上,建议取消股票转让所得免税优惠。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市场交易投机行为,保护大多数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可调节少数投资者过高的投资收益,开辟新的税源。另外,对一定规模特定性质的各类奖金的免税政策也应取消,如同种性质的奖金不能因颁发机构的级别高就免税,级别低就征税,而应同等对待。同时在减免形式中,可采取直接减免和零税率等多种减免方式,以适应纳税人不同情况的需要。
(4)严格税收征管、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个人所得税的税源零星分散,因此近期内应加强源泉扣缴制度,同时为了促进代扣代缴向个人申报方向转变。可在高收入阶层中选择一部分纳税意识好、条件好、素质高的对象实行自行申报,以积累经验,扩大社会影响。
同时我们应加大投入,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尽快建立税务机关对个人收入的信息收集和交叉稽查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的结算系统,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信息化,在中央、省、市、县建立数据处理中心,尽早实现税务、银行、工商、文化、广电、出版、外经、外交与房地产管理部门之间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使公民的各项收入均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形成社会协税、护税网络。
(5)建立有效的稽核和处罚制度.为了强有力地开展个人所得税稽查工作,[6]
一方面要充实相应数量的稽查人员,并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要用现代化手段装备税务稽查队伍,对于偷逃税款行为要严惩不贷。与之相应,还要建立税款追查制度,在偷逃的税款中,“如果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及经济利益同直系亲属直接相关,可向直系亲属追索;在纳税人有未缴的税款和罚款,而第三者有须偿还给纳税人的债务时,税务机关可向纳税人的债务人追索”。通过一系列手段,消除纳税人的侥幸心理,即使是偷逃小额的税款,也要承受数倍的重罚,使偷逃税者不敢违法。
(6)完善人所得税制改革相关的配套措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既涉及税控模式的改变和税收政策的调整,又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一是建立与个人所得税配套的相关税种。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应用运不同税种对收入分配实施主体交叉调节,应调整消费税的课税范围,加紧研究制定我国财产税制度,特别是遗产税制度,逐步建立起一个多环节、多税种立体式的税收调节体系。二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首先,切实实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改变现金管理办法,逐步减少现金往来。其次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纳税号码终生化制度,做到“全国统一、一人一号”。三是建立规范的工资发放制度和现金管理办法。“一是所有的补贴、津贴和工资外发放的各种实物、有价证券,一律进工资表;二是强制建立个人工资帐户,单位向个人的支付一律通过个人工资帐户来进行,做到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货币信用化、收支透明化”。
我国个人所得税逐步从以前的不完善趋于完善,正在不断更新改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 月30日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本文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和探讨,并对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提出了建议。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功能的定位、个人所得税地位的确立,以及个人所得税在缓解和缩小我国当前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中应起到怎样作用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应成为未来税制中的主体税种之一。因此,为了保持财政税收增长的可持续性,以及税收更有效发挥社会自动稳定器功能,必须将个人所得税的完善作为税制完善的重点,加快研究,积极推进。
参考文献资料
〔1〕项怀诚:《个人所得税调节谁》,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2〕娄 仲:《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河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朱明熙:《个人所得税为什么在我国难以起到调节作用》,载《涉外税务》2001年第10期。
〔4〕乔亚平、赵乐勋:《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建议》,《税务研究》2002年第9期。
〔5〕李林木:《从国际比较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居民身份判断标准的完善》,载《涉外税务》2002年第2期。
〔6〕刘尚希、应亚珍:《个人所得税:功能定法和税制设计》,载《税务研究》200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