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8k)_森林防火通知公告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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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合 镇 人 民 政 府

森林防火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我镇森林资源和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每年森林防火期一般为1月1日起至5月31日和10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2月15日至4月15日为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在森林防火期内,严格实行野外用火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林业

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林区实施涉火活动,生产性用火须遵循“五不烧”原则,即“没有开好防火线不烧;没有申报批准不烧;没有人看守不烧;没有准备好扑火工具不烧;风高太阳烈不烧”。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等营造林用火,须经批准并做好防范措施后按实施方案用火。

三、森林防火禁火期,严禁任何形式的野外用火。各村要对重点地段、部

位严防死守,加大巡山护林密度。进入林区人员须自觉接受防火安全检查和教育。妨碍防火检查和拒不执行防火规定的立即依法处理。

四、违反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县林业

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教育,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按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严格实行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各村组、农户、学校的森林防火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的监管,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失火造成火灾要追究家长或监护人的责任。

六、任何单位及个人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向镇政府、村组干部及县应急办、县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镇、村组干部要及时组织扑救。对隐瞒火情和有火不报及延误扑火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扑救火灾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禁止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扑火。

镇党政办公室电话:3922527

县政府应急办电话:3928417县森防办电话:3922442

特此通告

三合镇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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