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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课程模拟题
第一章社会保障法导论
1.简述社会保障的概念。
2.社会保障的三大基本领域指的是什么?
3.社会保障有哪些功能?
4.对社会保障应如何分类?
5.试分析我国社会保障的类型。
6.世界社会保障立法发展过程可以分为那几个阶段?
7.简述世界社会保障立法各个阶段的特征与标志。
8.真正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立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9.福利国家实施的社会保障立法的改革说明什么?
10.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过程可以分为几个大的阶段?各个阶段有何特征? 11.我国各个时期的社会保障立法对于当今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有哪些?
第二章社会保障法概述
1.什么是社会保障法?
2.为什么说社会保障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社会保障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怎样的地位?
4。社会保障法有哪些形式?
5.如何理解社会保障法的效力?
6。为什么说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具有一定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的有机整体?
7.社会保障法的本质是什么?
8.如何理解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理念?
9.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原则有哪些?
10.什么是社会保障关系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11.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有哪些种类?
12.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特征有哪些?
13.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要素是什么?
14.如何理解受领权势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第三章社会救助法
1.社会救助法的概念及其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何?
2.社会救助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3.中国的社会救助法有何特征?
4.从国际社会救助立法的发展中,可以得到哪些启示?]
5.中国应构筑怎样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
第四章社会保险法
1.社会保险法律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2.简述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复杂性。
3.社会保险立法的原则有哪些?
4.社会保险的特征有哪些?
5.简述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社会保险立法的发展过程。
6.试分析各个社会保险项目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7.中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8.借鉴国际社会保险立法的经验,分析中国应如何加强社会保险立法?现阶段的立法重点是什么?
第五章社会福利法
1.简述社会福利法的主要内容。
2.社会福利法的立法原则有哪些?
3.试分析我国的职工福利制度与社会福利制度的关系。
4.社区福利与社会福利是什么关系?
5.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制度以及社会福利事业中的城市无着地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制度与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有哪些相似之处?
第六章社会优抚法
1.试对社会保障实体法的各个部分进行比较,分析其各自具有什么特征?
2.社会优抚法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居于何种地位?
3.中国社会优抚法的体系如何构成的?
4.简述中国优抚法的内容。
第七章社会保障组织运行法
1.简述社会保障组织运行法的主要内容。
2.社会保障组织运行应遵循哪些原则?
3.中国社会保障管理是否适宜采用分散管理或按行业系统管理的模式?为什么?
4.中国应如何构建社会保障实施机制?
5.中国在社会保障的监督方面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6.社会保障组织运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机构如何设置?各机构具有什么职责?
第八章社会保障基金法
1.社会保障基金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2.简述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立法的核心内容。
3.简述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法律原则。
4.国际社会保障基金法的立法实践经验对中国的实践有何借鉴意义?
第九章社会保障争议法
1.什么是社会保障争议?
2.简述社会保障争议法体系的构成。
3.解决社会保障争议的方式与原则有哪些?
4.目前我国是如何处理社会保障争议的?
5.如何构筑我国的社会保障争议的法律体系?
案情选编:
1.被抚养人终止扶养协议后应对履约扶养人进行赔偿或补偿
[案情]
赵某年老多病,丈夫于1980年病故。因无人照顾,与其居住地的镇敬老院订立遗赠抚养协议:敬老院负责赵某的生养死葬,赵某所有的三间临街房交敬老院使用,死后作为遗产赠给敬老院。协议签订后,赵某与1984年搬进敬老院生活。赵某在敬老院一日三餐有人照顾,生活的很好。1986年赵某的哥哥来敬老院找赵某,商量将赵某接到自己家中抚养,让敬老院交出赵某的三间临街房,由其用来开店。赵某兄妹二人决定后,由哥哥出面找敬老院解除遗赠抚养协议。敬老院方认为,赵某与敬老院订立协议已经两年,这两年时间内一切都是敬老院供养,没有正当理由不能解除协议。但赵某哥哥在没有征得敬老院统一的情况下,擅自把赵某接到他家,并多次要求退还赵某的三间临街房。就在双方交涉过程中,1992年12月赵某突然病故,但赵某哥哥提出要继承赵某的三间临街房。赵某哥哥多次找敬老院讨要三间临街房,未果,遂将镇敬老院告到法院。
2.未建个人账户不影响养老金待遇水平
[案情]
河北某市某商场营业员刘某,高中毕业后,曾到内蒙古牧区插队5年,1972年返城后在家中待业2年,1974年1月分配到商场工作。自1993年1月起,单位就从其工资中代扣养老保险费,至2000年退休前一直没有中断过。其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险模式,从1998年1月1日刘某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养老保险账户。退休时,刘某担心其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用过少,会影响今后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将其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折成钱,记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答复:根据刘某本人情况,到1999年底,刘某缴费年限记31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24年,实际缴费年为7年。从1998年1月1日起已给其建立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此之前得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共29年,可作为计发养老金的依据,但不能折算成钱记入个人账户。对此答复刘某自认不满,认为不能折算成钱记入个人账户,必然要影响到老侯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3.企业可否为已退休的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案情]
某金融企业是一家实力雄厚、经营规范的全国性股份制公司。该公司共有职工7000多人,退休人员230人。该公司与1991年参加了当地的社会保险,每月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近年来,该公司效益好、资金雄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民主管理基础较好。最近,该公司为了进一步胶东职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凝聚力,决定为其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办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其基本方案是: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由经营的成本列支,按月从本公司工资总额的10%部分中提取;实施范围包括本企业在职职工和已从该公司离退休(含病退)并从当地社会保险局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 对于在职职工实行完全个人账户制,退休后从本人个人账户中领取补充养老金,对于已离退人员是其在本公司工作的时间、本人年龄及其基本养老金情况一次性发给补充养老金;公司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公司专设机构管理;方案准备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开始实施。但在职代会审议过程中有人提出:公司的离退休人员已经不是企业职工,为他们搞补充养老保险不妥。双方各执己见。
4.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能够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案情]
某人退休后,其所在单位因经营不善,于1996年破产,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所在县社会保险局按月支付。此后其养老金待遇水平没有调整过。该退休人员曾向社会保险局询问,答复为:被卖掉企业的退休人员不享受国家每年调整养老金的规定的待遇。该退休人员对答复不满,申请行政复议。
5.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
李某妻子乘单位的汽车去参加上级单位在京郊召开的年会。开车回来的路上,经过怀柔北车务段管辖的一个铁路道口时,遇到有火车路过。当时道口实施了警示措施,但司机却不顾道口监护员的拦截,盲目抢越。虽然火车司机残躯了鸣笛和紧急刹车的措施,由于距离太近。火车车头的排障器仍刮到轿车,轿车副驾驶一侧的车身与火车相撞。李某地妻子恰好坐在副驾位置,出事后道口监护员看她还有呼吸,忙拦截车辆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最终因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司机驾驶不慎造成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死者是在为单位开会的同种,因司机过错被夺去生命的,故单位有责任按照工伤处理。出事后,死者单位积极妥善处理死者的后事,并考虑参照有关规定对家属进行补偿。由于李某妻子的单位是事业单位,所以单位对家属的补偿只是参照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或者失踪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因感召规定打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办法中规定了,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但单位考虑到此时给李先生一家带来的伤害,在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予以适当放宽。
多次协商后,今年3月21日,单位和家属最终达成因工死亡善后处理的协议。单位补偿来包括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直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共计人民币19万多元。
李某与妻子单位协商过程中直至双方签协议前,始终坚持赔偿中应该有精神损失赔偿一项,但单位没有统一。因此在协议中,李某把协议条款中“本协议为终结性协议”改为“本协议为工亡补偿的终结性协议”,他认为不包括精神赔偿损失赔偿的协议,不是终结性协议。11月5日李某将其亡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作为被告,向区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失赔偿,计人民币15万元。
6.职工不服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
1999年12月5日,某区法院接到市金属公司魏某的行政诉讼起诉书。起诉事由是魏某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给其作出的工伤等级7级的鉴定不服,将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诉至法院。该区法院接到起诉书后,进行审查,5日后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7.并非所有的医疗费都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案情]
伊军在北京通州区一家建筑公司做财务工作已三年。2002年9月,伊军突然昏倒在办公室,被同事们紧急送往附近医院,经抢救后苏醒过来,不久被确诊为心肌炎,同时还有肺部中囊的并发症,需住院治疗。于是伊军便办理了相关手续,休病假在医院治疗。
2002年底,痊愈出院,前后共计花掉各种医疗费及其他杂费9.8万元,其中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气功治疗费、急救车费、护工费、电冰箱费、空调费、电视费、门诊煎药费共计2万元,于心肌炎和肺部囊肿物管的医药费0.05万元;治疗头部外伤相关费用0.25万元。回到工作岗位后,他把有关单据送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准备报销。三天后,他被告知:根据有关规定,他的医药费只能报销6万元,其余部分自负。对此,伊军很不解,便去找医疗办险经办机构的主管领导理论。那位领导指着长长的药费单,问他:头部外伤怎么回事?伊军承认,那是因为在住院期间,与人吵架被打所致。于是领导告诉他:按有关规定,头部外伤的这部分费用加上挂号费、检查治疗加急费„„门诊煎药费和与心肌炎及肺部肿囊无关的医药费(经查实伊军用自己的医疗保证伟别人开药的药费)总共2.3万元是不能报销的。另外,由于当地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是1.8万元(0.15*12=1.8),医疗统筹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额是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四倍,即7.2(1.8*4=7.2)万元。但这7.2万元不能全部由统筹基金负担,按规定个人也要担负一定比例。一次,他的医药费只能报销6万元。
8.“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由谁负担?
[案情]
今年,某公司小朱因患重病住院,共花费6.4万元。小朱所在单位已经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所以小朱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3.4万元(当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个人自付0.4万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员说:“你的费用已有一部分超过了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超过部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小王患病已经十分困难,无力承担余下的3万元。无奈之下,小王到公司找经理,要求公司报销余下的医药费。公司经理答复:“公司已经参加医疗保险,你应去找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公司除按时交医疗保险费外,任何医药费的报销,概不负责。”问:“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由谁负担?
9.合同制女职工也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案情]
小李是在某县一家敌人服装厂工作的一名合同制女工,2000年6月1日于单位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在2003年4月1日,她在医院顺产一男婴,接着开始休产假。对于小李的接生费、住院费、医药费等,服装厂一次性予以报销。但是,在4月28日,小李突然接到服装厂的电话,她被告知,因其工作岗位已有人代替,单位准备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对此,小李深感委屈。他与服装厂的劳动合同还未到期,对方不能单方面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于是她与服装厂交涉,希望对方遵守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要发给她一定的生育津贴了。
无奈之下,小李在休完产假后,于2003年7月5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10.产后大出血,医疗费用应由谁负担?
[案情]
棉纺厂职工冯玉于2002年12月6日生一子,分娩过程还算顺利。其丈夫考虑到自己家离医院不远,在家里照顾更方便,产后第二天便将其母子接回家里。当天晚上,冯玉突发产后大出血,家人急忙将其送往医院,前后住院15天,花掉2700元的医疗费。产假过后,冯玉找到本厂财务科,要求按照规定报销医疗费。财务科科长回答说,棉纺厂只能报销分娩的费用,至于产后大出血的报销厂里没有先例,现在单位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这个费用应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冯玉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报销医疗费。医疗保
险经办机构经办人员说:产后大出血属于生育保险范畴,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该由单位或生育保险基金解决。”冯玉的产后大出血的医疗费究竟该由谁负担?
11.被判有期徒刑的人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
[案情]
汪利伟是河南某县居民,1998年9月,因未能考上大学,便进入该县的醉苏李制酒公司工作。制酒业竞争激烈,小汪一直不甘心在这里干,但一时又没有其他门路,于是每日拖拖拉拉,不求上进,有时甚至还旷工。鉴于小汪的表现,2000年2月醉苏李公司开始裁员时,“汪利伟”的名字便进入了首批“下岗”人员名单。就这样,小汪在毕业后不到两年时间里便失业了。
失业后的小汪更是消沉,几乎每日借酒消愁,无所事事。2000年4月5日,小汪酒后因琐事与他人争执起来,一时性起,他抄起酒瓶将对方头部打伤,也因此惹来官司,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判刑后小汪警醒了很多,他决心振作起来,重新做人,并准备借些钱,在积攒起来自己的事业保险金,已开设一个杂食店。可自五月份起,当小汪按时去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时,他发现账户上总是空的。于是小汪到公司询问原因,她被告知,因为他被判徒刑,所以再没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了。
12.劳动合同解除,失业人员怎样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
[案情]
小龚是某工厂的一名女工,因工作调整,该工厂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小龚与另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由于小龚要照顾孩子,不同意接受这家单位提供的三班倒的岗位,双方没能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致使劳动合同没能签订,小龚失业了。在这种情况下,小龚去原单位申请经济补偿,但原单位拒绝支付。小龚该怎样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
13.原告应否得到《革命烈士证明书》和应否享受抚恤金?
[案情]
原告贾某在1953年其父死亡是年届20岁,以摆小百货摊、做零工等承担赡养母亲、抚养弟妹的义务,维持一家生活。其父死亡时遗留草屋二间,别无遗产。其母与其兄妹3人(2男1女,贾某为长子)共同生活。由于家庭生活困难,曾将小女儿送人抚养,后由贾某领会自己抚养。1959年其母患癌症,1960年病故。其弟贾越,父死时年仅10岁,1959年中学毕业,在家闲居半年,后外出打零工,月收入11元,日常生活及衣服等由贾某夫妇照料,19岁时帮贾某摆摊做小生意,1963年3月应征入伍,同年9月,地方政府给贾某军人家属待遇。1965年6月其弟贾越在部队因公牺牲成为烈士,部队和地方政府承认贾某为烈属,有原县人民委员会于1965年6月发给贾某抚恤金180元。至此,民政部门已将贾某作为抚养贾越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贾某此后享受烈士待遇,直到1983年发新证时,民政部门对贾某作出不予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结论。为此,贾某先后到乡、市有关单位多次上访未果,于1992年9月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