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考试范围(已解答)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民诉考试范围”。
名解:
1.当事人主义:是指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主要由当事人决定,裁判对象仅限于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证据资料主要由当事人提出。
2.陪审制:陪审制是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
3.勘验笔录:是指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对案件现场和有关物品勘验检查后所制成的笔录。
4.传来证据: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的证据。
5.径行裁判:是指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全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直接作出裁判。
6.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
7.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8.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使利害关系人在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使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性措施。
9.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等所产生的约束力。
10.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解决权利人在生活或生产上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
11.诉讼承担: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一方当事人将其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他人,由他人承担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
12.专属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某一个人或几个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的管辖。
1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
14.诉讼担当:是指实体法上的权利主体或者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他人的利益或者代表他人的利益,就因该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提起诉讼,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来的权利主体的情形。
15.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日常生活中归纳总结出来的有关事实因果关系和性质状态的一般性认识。
16.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7.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18.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其最大特点是证明力的或然性。
19.高度盖然性:是指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后,在内心有相当大的把握相信该事实已经发生,并且已经发生的可能性大于没有发生的可能性。
20.反诉:是指在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所提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有牵连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简答
1、简述非涉外案件协议管辖的条件
(1)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2)只适用于合同案件
(3)必须在规定范围内约定法院,即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4)只允许选择明确唯一的法院
(5)必须要用书面形式约定
(6)只能协议变更一审地域管辖,不能变更级别管辖,专属管辖
2、简述诉的客观合并的特殊要件
(1)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必须由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2)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3)受诉法院对合并的数个诉的其中之一必须享有管辖权,对与该诉有牵连关系的他诉取得管辖权;
(4)必须符合法律无禁止合并的规定。
3、简述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区别
(1)性质不同。管辖权所转移的是案件的管辖权,而不是案件。而移送管辖所移送的是案件。
(2)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调整,而移送管辖是纠正法院错误形式管辖权的方式,是法院错误受理案件后的一种补救措施。
(3)程序不同。管辖权转移既可以是因为上级法院决定的单方行为发生转移,又可以是因为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同意的转移。移送转移只表现为移送法院的单方行为,即移送法院通过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需要经过受移送法院同意。
4、简述回避的法定事由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5、简述管辖恒定的情形
(1)原告起诉时,以法律规定某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案始终由该法院管辖,而不因客观情形的变化而发生管辖权转移。
(2)原告起诉时,以法律规定受诉法院并无管辖权,但受诉法院未发现,当事人也未提出异议,受诉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后,即视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此后就不得变更管辖法院。
6、简述诉讼终结的法定事由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7、简述证据的法定分类书证 2 物证 3 视听资料 4 证人证言 5 当事人陈述 6 鉴定结论 7 勘验笔录
8、简述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而与原被告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诉讼地位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当事人的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后才具有当事人的地位。
(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9、简述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民事判决适用于解决诉讼中的实体问题;而民事裁定适用于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
(2)法律根据不同。民事判决所依据的是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而民事裁定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
(3)形式不同。民事判决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而民事裁定既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的形式。
(4)制作的时间不同。民事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而民事裁定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作出。
(5)上诉的期限不同。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民事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
10、简述生效判决的效力
(1)拘束力(2)确定力
(3)形成力(4)执行力
11、简述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 情形
12、简述撤回上诉与撤回起诉的异同
相同点:
(1)撤回上诉与撤回起诉一样,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
(2)其产生的结果一样,都终结此诉讼程序。
不同点:
(1)时间不同:撤回上诉是上诉人在上诉后、第二审判决宣告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撤回起诉是原告在起诉后、人民法院宣判前向其申请撤回诉讼。
(2)效果不同: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一旦上诉被撤回,即使上诉期间未届满,也不得再行上诉,而撤回起诉后仍可以再次起诉。
13、简述无需证明的事实
(1)自认的事实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其定理
(3)推定的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 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书所确认的事实
14、简述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类型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应公开审理。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应公开审理。
(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15、简述上诉应具备的条件
(1)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是当事人。
(2)提起上诉的客体必须是未生效的裁判。
(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判决15天,裁定10天。
(4)必须提交上诉状。
16、简述再审的裁判类型
(1)维持原判决、裁定
(2)依法改判
(3)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4)发回重审
17、简述缺席判决的法定事由
(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2)无诉讼行为能力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18、简述送达的方式
(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
(5)转交送达(6)公告送达、简述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1)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类似于被代理的当事人。
(2)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区别:首先,法定代理人是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而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其次,法定代理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的当事人;最后,诉讼过程中,如果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不能行使代理权,只能导致诉讼中止,而不能终结诉讼。
20、简述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
(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请求撤回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同意的;
(4)财产保全裁定经被申请人申请复议后被依法撤销的;
(5)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中所确立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