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市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研讨会纪要_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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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市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研讨会纪要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针对近三年来全市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受案数量及标的额逐年递增、审理难度增 大、法律适用不统一、服判息诉率偏低等特点,为更加公正、公平地审理好民间借贷案 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及裁判尺度,提升服判息诉率,依法维护我市社会经济秩序,结 合全市法院审判实际,在先期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又分别在周村、临淄法院召开了全市 法院民间借贷纠纷疑难问题及法律、政策适用问题研讨会,与会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了 认真研讨,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供全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参考。

一、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一)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 证明力,人民法院应当审慎审查借据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以 借款合同载明的合同签订方为原告和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以其他债权凭证 载明的出借人、借款人为原告和被告。

借据等债权凭证未写明出借人的,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 有原告主体资格。在借据等债权凭证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 格。

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 或债权受让人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二)出借人为两人以上的共同债权,仅一个或部分出借人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出借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但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 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

对于共同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出借人只要求起诉部分借款人并要求被诉 借款人承担全部责任,被告申请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原告坚持不追加的,人民 法院不予追加。

(三)在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中,如保证合同有效,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或者仅 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不应追加保证人或者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四)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以个人署名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据,债权人以个人、企业或 单位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企业或单位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借款行为 并非职务行为的,应当由其个人承担清偿责任。

二、关于借款合同问题

(一)保证合同是借贷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人以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为由主张不 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在认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确定保证人的责任。

(二)在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中,企业将借贷资金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 活动,且不构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犯罪的,不宜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三)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夫妻双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 准许。经审查,涉案债务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未署名的夫或妻一方对涉案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三、关于夫妻之间的借贷问题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另一方出具借条,离婚后,夫或妻一方作为债权人依据对方 所出具借据主张权利,应对债权人提交的借据的合法性、有效性、资金是否实际交付进 行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判。

四、关于存疑证据的认定

(一)涉诉标的额较大的借贷纠纷,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 的支付,特别是大额现金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举证责任。如债权 人对此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对于涉诉标的数额较小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 完成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

对于金额大小的界定,可根据出借人个体经济能力差异等,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裁 量。

(二)债权人仅依据借条提起诉讼,债务人对借据内容的笔迹或者签章的真实性提 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债权人申请鉴定的,债务人应 当提供笔迹或公章比对的样本,拒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双方当 事人均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由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债务人主张已归还的部分是本金的应承担举证责任,不能提供证据或举证不足 的,按《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处理。

五、关于利息问题

(一)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 条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从债权人起诉之日起,根据其诉求可适当支持其逾期利 息。

民间借贷合同既未约定还款期限又未约定利率或对利率约定不明确的,在出借人催 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逾期利息。如果经催告后借款人仍未还款,出借人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应当自催告之日起计算逾 期利息。

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 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以下简称四倍利率),超过部分的利 息,依法不予保护。

(二)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 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

(三)如果借款人逾期未偿还本息,双方将借款本息合计计算作为借款本金,并达 成新的债权凭证的,如利息没有超出四倍利率,原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可以作为本金计 算,不视为计算复利。如前期利息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超 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从本金中扣减。

(四)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的逾期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未约定逾期利率 的,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的,应当予以支 持。

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 类贷款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如果借款合同中仅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 定逾期利率的,可参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 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的规定,以借款合同 中约定利率再上浮30%主张逾期利息,但上浮后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的四倍。

(五)出借人根据约定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只要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不 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出的利息,应予支持。

(六)债务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利息或者违约金超过四倍利率为由,起诉请求出 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违约金的,依法不予支持。

借款人未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息的,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过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冲抵本金的,应予支持。

六、其他问题

(一)当事人主张的借贷系因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的“青春损失 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纠葛转化而来的,依法不予保护,判决驳 回诉讼请求。

(二)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促进诚 信诉讼。

(三)借款人对于出借人主张的借款事实全部承认的,原则上可以认定借款事实,但应 当严格审查双方的关系、借款人的婚姻状况以及对外其他债务情况,以确定双方是否存 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权益的情形。

本会议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准。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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