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律师王远义论述安乐死与普通杀人_安乐死被谋杀案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3:52:5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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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王远义论述安乐死与普通杀人

安乐死是近几年的热点法律问题,也是贵阳律师王远义一直关注的焦点话题。安乐死是对医学上无法挽救的、濒临死亡的病人,通过医学手段提前结束其生命,以减轻或消除病人痛苦的死亡方式。

根据实施方式的不同,安乐死可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是指采取主动措施如注射或服用药物加速病人死亡。被动安乐死,是指对危重病人不予治疗或撤销支持其生命的医疗措施,听任其死亡。

由于哲学、宗教、伦理、舆论、风俗习惯等障碍,以及安乐死制度设计上的困难,安乐死在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中少有规定。尽管推行安乐死制度的呼声在世界各地(包括中国在内)普遍高涨,但真正推行到立法或者实践层面时,人们又往往却步徘徊。目前,在我国安乐死问题尚未被合法化,任何一个为他人提出安乐死请求或实施安乐死措施的人都得冒一定的牢狱风险。因此,无论是病人家属还是医生,在为病人实施安乐死之前都得谨慎选择。

当然,安乐死毕竟不同于普通杀人,不能把安乐死与普通杀人同等看待。虽然在形式上,安乐死的实施使得病人因他人有意识的行为而导致非正常死亡,行为人符合故意杀人犯罪的表征。但是,安乐死和故意杀人还是有本质区别的。首先,故意杀人是基于不法目的而剥夺他人生命,而安乐死是基于人道主义动机,为减轻或解除病人痛苦而为之,这是二者在目的上的显著区别。其次,故意杀人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安乐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对此,贵阳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一,安乐死的对象是医学上无法救治、濒临死亡的病人,加速他们死亡可以节约社会医疗资源。第二,病人本人或者其家属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饱受病痛折磨,主动请求安乐死,这对病人和其家属都是一种解脱。从理论上讲,与其让人痛苦地活着,还不如让其安详地死去。第三,故意杀人为伦理所不容,而实施安乐死人们在感情上完全可以接受。

因此,实施安乐死绝对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故意杀人,如何正确对待安乐死,需要世人继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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