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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监局关于渤海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津银监复〔2015〕500号
天津银监局关于渤海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开业的批复
渤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渤海钢铁集团关于渤海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开业的请示》(渤钢资财〔2015〕91号)收悉。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6年第8号)及《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渤海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业。根据属地监管原则,该公司接受天津银监局的监督管理。
二、该公司中文名称为“渤海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Bohai Steel
Group Finance Co.,Ltd”,公司住所为:天津市空港经济开发区西四道融和广场2号楼。
三、批准该公司注册资本为20亿元人民币。该公司股东构成、出资额、持股比例如下:
(一)渤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2.8亿元人民币,持股比例64%;
(二)渤海钢铁集团(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8亿元人民币,持股比例9%;
(三)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8亿元人民币,持股比例9%;
(四)天津冶金集团隆盛达钢业有限公司出资1.8亿元人民币,持股比例9%;
(五)天津市天铁轧二制钢有限公司出资1.8亿元人民币,持股比例9%。
四、批准该公司经营以下本外币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核准公司以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肖树强
董事长
邓浩松
董事兼总经理
高德顺
董事
王淑慧
董事兼副总经理
李明
董事
韩军
副总经理
六、批准《渤海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章程》(见附件)。
你公司应自此批复之日起10日内到天津银监局领取渤海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许可证》。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按规定办理渤海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业相关手续。
此复。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