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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企业劳动管理协会
嘉善县企业劳动管理协会第三届领导班子及成会单位 荣誉会长:
陆才华嘉善县政协副主席
张国其:嘉善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会长:
李永金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副会长:
胡敏浩浙江龙森木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全良浙江嘉善梅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贵连嘉兴市善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朱玉明嘉善农商银行行长
戴春华嘉兴大恩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晋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沈传根嘉善县大舜奔马钮扣服饰厂董事长
王坚东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行政总监
董剑英(女)嘉兴万源时装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爱兴浙江鑫爱达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事成员单位:
潘根华嘉善汇佳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秦 莉(女)农工商超市集团嘉善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森良嘉善东方大厦总经理
陈金婷(女)圣诺盟(浙江)聚酯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理
曹兴珠(女)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总经理
高红影(女)浙江嘉丰机电有限公司协理
朱勤甫嘉善县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陶建英(女)嘉善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王国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常 飞浙江华丽家具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沈仲尧浙江嘉善黄酒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徐 栋浙江凌龙纺织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严海青浙江浦江缆索有限公司总经理
吉 军田中精机(嘉兴)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吴金海嘉善鑫海精密铸件有限公司董事长
顾铁军浙江中技桩业有限公司行政人事经理
孙善英(女)浙江弘安索具有限公司行政科主任
张松康嘉善天凝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
王凤明嘉善维克托塑化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 晋浙江恒丰包装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秘书长:
陆 忠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
副秘书长:
万玉明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副科长
嘉善县企业劳动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嘉善县企业劳动管理协会
第二条 本会为嘉善县所属区域内各企业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提高企业劳动管理水平、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是经嘉善县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部门为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受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嘉善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制定本会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自律规定,协调本会成员关系;
(二)、加强与企业的联系,指导企业劳动管理工作,维护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宣传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从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相结合的角度研究、传播和推广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及经验,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管理工作,引导企业走科学化、规范化、合法化的企业劳动管理之路;
(四)、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和对策建议,做好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五)、代表嘉善县企业参与县内和县外有关企业劳动管理方面的活动,参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工会、工商联等方面组成的有关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六)、总结推广企业劳动管理先进经验,评选表彰劳动管理优秀企业和优秀管理者;
(七)、加强调查研究,加强企业劳动管理培训、咨询、信息等项目服务功能,开拓发展新的服务功能及领域;
(八)、加强自身建设,坚持“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
(九)、加强与各社会团体、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联系合作和信息经验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是指嘉善县内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交自愿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审查,提交理事会通过即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四)、会员按规定每年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自由。退会须向本会会员部提出退会申请,交回会员证或理事证;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行为,经本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或理事证;
(三)、会员如超过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特殊情况例外),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有效,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三)、修改章程;
(四)、推选、审议理事会理事中曾为协会做出贡献的已退休、离职的老成员,授予名誉理事。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
(三)、执行罢免理事会成员的职权;
(四)、根据会长提名,选举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六)、审议处理有关议案;
(七)、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八)、聘请名誉会长、法律顾问。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办事机构是秘书处。
第十九条 不定期召开会长会议,讨论协会日常工作,审定秘书长提交的有关事项。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能力强;
(二)、对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最长可连任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续任。
第二十二条 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如超过年龄,但因工作需要继续担任,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本会重大事情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定期向会长会议汇报实施工作情况;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有偿服务收入;
(三)、有关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资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专业资格会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经费收支,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依法占有和管理本会的资产。第二十七条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单位不得侵占。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议。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表决,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授权本会秘书处。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