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答 辩 状_答辩状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3:49:5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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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保靖县第一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元铭

原告诉我公司和陈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公司对原告的起诉书和相关证据认真查阅后,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陈国栋的“民间借贷”,与我公司无关。

1、原告与陈国栋的“民间借贷”,原被告双方从未向我公司告知过,我公司一直不知情,且原告也从未向我公司催收过。

2、被告陈国栋拒不到庭,对本案的证据无法质证,对本案的借款事实无法确认,对原告提供的借据的真伪难以辨认,对该借据上所盖的“项目部”公章的真假也难以分辨。因为“项目部”仅只是一项工程的临时管理机构,它不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其公章不能代表企业法人,其公章仅只能内部管理使用,所以,所有的项目部公章都不需要注册备案,更不需要向管理部门报批,任何人都可随便私下雕刻“项目部”公章。借据的项目部加盖的公章从未到我公司备案,这公章是谁刻的,什么时间刻的,公章是事前加盖的,或是事后补加盖的,事实不清。是原告自己刻的,还是陈国栋刻的,陈国栋本人又不到庭,无法确认。特别是借款和还款情况更无法确认。

二、被告陈国栋的借款,纯属个人借款行为,与工程无关。

1、陈国栋向原告民间借贷,用于何处,陈国栋从未向公司商量汇报过,我公司一直不知情,原告在起诉前也从未向我公司主张债权,也从未催收过。

2、原告借给陈国栋的巨额借款从未进入我公司的财务账,也未转入该工程项目部专门设立的账户内。我公司承建该工程后,我公司与被告事前约定很清楚,凡是与该工程的所有款项收支都必须经过我公司财务账户。工程款的结算预支也须我公司同意。为了考虑到对该工程零星小额资金流转,我公司又为该工程项目部设立了专门账户,如果陈国栋为工程向原告借款,资金就应直接进入我公司财务账户或项目部特设账户,而原告的借款全部进入的账户,是陈国栋私人账户,由此可见,此借款与该工程无关,与我公司无关。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国栋与原告人民间借贷的行为,纯属陈国栋个人借贷,该款既没有进入我公司账户,也没进入项目部账户,项目部公章从何而来,陈国栋又拒不到庭,本案事实难以查实。据此,我们请求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答辩人:保靖县第一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元铭 201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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