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化院教职工攻读硕(博)士学位管理暂行办法(优秀)_南化集团研究院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3:49:1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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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化院教职工攻读硕(博)士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

为适应我院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科研及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优化我院教职工的学历、学位结构,同时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及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遵循“鼓励报考、计划安排和学用一致”的原则。根据学院专业建设、学科梯队建设的实际需要及人员的学历结构等,有条件、分批次、分缓急地合理安排和制定教师、科研与管理人员在职攻读学位计划。

2、攻读硕(博)士学位的教师,其攻读专业必须是系部专业教学发展所需要的专业,原则上应与现从事教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学成后应承担相应专业的教学与科研工作;攻读硕士学位的实验实训教师、实验管理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含图书馆管理人员,下同),毕业后原则上须从事原岗位工作,攻读的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原则上应与所从事工作相符。

考虑到学院的岗位稳定和个人的专业发展两方面因素,教职工申请攻读的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可以在以下两项中选择:一为根据目前所从事的教学专业(教师、实验实训教师)或工作岗位(党政管理人员)申报,二为根据本科(或专科)阶段的学习专业申报。

3、攻读硕(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应能取得国家认可的学位或学历,学院鼓励报考既能取得学位又能取得学历的研究生。

4、教职工在报考招生院校时,应以南京市的院校为主,就近入学,以利于保证学习时间和减少学习费用。

5、坚持“协议培养、违约赔偿”的学历教育原则。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的教职工,须与学院签订委托培养协议,违反协议规定的违约方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攻读学位的教职工须符合国家、招生院校有关攻读硕(博)士学位的政治、业务、身体和年龄等基本条件。

2、申报攻读硕士学位的教职工,须在我院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时间计算到报考时止,下同),表现优良,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3、进入我院时为专科学历的教职工,已攻读本科并取得学士学位的,申报攻读硕士学位,须在取得学士学位后在我院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时间计算到报考时止,下同),表现优良,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若未攻读本科或攻读本科但未取得学士学位的,申报攻读硕士学位,须在我院工作五年以上,表现优良,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4、申报攻读博士学位,应根据学院专业建设需要,一般应是学科带头人、重点专业骨干教师或双肩挑人员,且报考教师须在我院工作三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5、教职工申报攻读硕(博)士学位,须符合学院的专业建设、学科梯队建设及全局工作的需要,并经学院批准后方可报考。

三、申报、审批程序

1、各部门于每年10月份,将下一年度攻读硕(博)士学位培养计划报组织人事处。各部门要

根据专业建设的需要,在保证正常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妥善安排报考人选。每年计划报考人数占本部门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为:教学部门(系部)不超过15%,非教学部门不超过10%。每人报考的次数一般不得超过3次,且不得连续报考。组织人事处根据学院规划制定学院下一年度培养计划,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于每年11月底书面向各部门下达。

2、在计划数内,由申请人在报考前两周内填写《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攻读硕(博)士学位审批表》。

3、申报人所在部门受理申请后,由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人才培养和工作任务情况签署报考意见,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科级以上干部、党务秘书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需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学生辅导员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需报学工处备案;以上人员最后统一归口到组织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四、组织管理

1、学院教职工申报攻读硕(博)士学位,必须按正常审批程序办理;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未列入学院攻读硕(博)士学位培养计划内人员不得报考。对未经学院批准私自报考或报考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批评,纳入年度考核和师德评价,并视对学院工作的影响程度给予处分,处分材料放入个人档案。

2、教职工参加全国统招统分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须在距考试3个月前到人事处登记备案。考取统招统分研究生者,需办理辞职离校手续后,方可提取本人档案;其配偶属于照顾安置的,必须同时办理辞职离校手续。学院鼓励报考以我院为定向单位的统招统分定向研究生者。

3、我院教职工不论以何种形式考取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考取全国统招统分研究生并办理辞职离校手续人员除外),均须在取得入学通知书后一周内与学院签订《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定向、委培攻读硕(博)士学位协议书》。

4、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在学习期间,须严格履行协议,经常与所在部门和组织人事处联系,汇报学习情况;一般不得调整学习专业、时间及形式,如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须报经学院批准。

5、在职攻读学位人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学位或学历证书而需延长学习时间的,须报经学院批准。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最多为1年。

6、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完成学业后,应在一周内到所在部门报到,并到组织人事处办理备案手续。学历、学位证书及学籍档案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属实后,兑现有关奖励待遇。

7、在职攻读学位期间,教职工本人、所在部门、职能部门各自的职责,按《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攻读硕(博)士学位期间的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五、相关待遇及奖励办法

1、学费的资助

申报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人员考取并与学院签订委培协议后,学院给予资助录取学校规定的学费,资助额度如下:

(1)2001年6月30日前进校人员,学院资助学费的上限为:攻读硕士学位每人不超过3万元,攻读博士学位每人不超过6万元,超过上限部分由个人自理。

(2)2001年7 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前进校人员,学院资助学费的50%(资助的上限为:攻读硕士学位每人不超过2万元,攻读博士学位每人不超过4万元,超过上限部分由个人自理)。

(3)2006年1月1日后进校人员,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学院不再资助其学费;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学院资助学费的50%(资助的上限为每人不超过4万元,超过上限部分由个人自理)。

(4)以上资助的学费,在攻读人员(除管理岗攻读博士学位人员之外)取得入学通知书并与学院签订委培协议后办理支取手续,支取金额为本人按以上规定资助额度的70%,剩余30%待学业完成获得学位或学历证书后再予支取。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学位或学历证书,在学院批准延长学习时间后一年内取得学位或学历证书的,剩余30%可支取;一年后取得学位或学历证书的,剩余30%不再支取。

(5)管理岗攻读博士学位人员,须完成学业,获得学位或学历证书后再予支取全部资助学费。

2、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的发放

(1)全脱产学习者:全脱产学习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和地方补贴,校内岗位津贴按400元/月发放。脱产攻读硕士学位,脱产学习期限不超过3年;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脱产学习期限不超过4年,凡超过期限者,不能继续脱产,否则不能享受工资及福利待遇。

(2)半脱产学习者:脱产学习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和地方补贴,校内岗位津贴按400元/月发放;在岗学习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地方补贴和校内岗位津贴。校内岗位津贴的发放办法为:对于教师、实验实训教师,以其所聘岗位总工作量的80% 作为基数,按实际承担的教学工作量与基数的比,确定该教师在岗学习期间的岗位津贴;对于党政管理人员,以其所聘岗位总出勤天数的80% 作为基数,按实际的出勤时间与基数的比,确定该教工在岗学习期间的岗位津贴。

(3)不脱产(在岗)学习者:在岗学习期间,参照半脱产学习者在岗学习期间的发放办法执行。

3、论文答辩费的报销

经学院批准攻读硕(博)士学位人员通过论文答辩并取得相应学位的,学院给予报销其论文答辩费。报销的上限为攻读硕士学位每人不超过4000元,攻读博士学位每人不超过8000元,超过上限部分由个人自理。

4、奖励办法

(1)经学院批准攻读硕士学位者,学业结束后获得学位和学历证书的,学院一次性奖励2000元;学习结束后只获得学位证书的,学院一次性奖励1000元。

(2)经学院批准攻读博士学位者,学业结束后获得学位、学历证书的,其奖励办法按学院高层次人才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3)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学位或学历证书,在学院批准延长学习时间后一年内取得学位或学历证书的,奖励金额按上述奖励金额标准的60%发放;一年后取得学位或学历证书的,不予发放奖励。

(4)经学院批准参加各种形式的研究生课程(学位)学习,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奖励办法参照攻读硕士学位者执行。

5、相关说明

(1)除以上规定的由学院资助的学费、发放的工资待遇、报销的论文答辩费及奖励等费用外,其他费用(如路费、住宿费、资料费等)由学习者个人自理。对于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学位或学历证书而需延长学习时间的,从延长之日起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

(2)攻读学科专业(研究方向)与所从事工作不符的人员,不享受学院的学费资助、论文答

辩费报销和奖励,其他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

(3)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六、服务年限及违约责任

1、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完成学业后须及时回校工作,完成一定的服务期限,未经同意不得继续攻读学位。硕士须回校工作6年以上,博士须回校工作10年以上,硕博连读的须回校工作15年以上。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实验实训教师、实验管理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完成学业回校后原则上需从事原岗位工作3年以上。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人事代理人员,取得硕士学位并工作业绩突出者,1年后可申请调入,经学院研究批准后,按学院人才引进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调入手续。

2、违约类别:a类:攻读学位人员学习期间申请自费出国、报考统招统分研究生、调离学校或辞职的;b类:完成学业后未按时回校工作或回校后未完成协议服务年限申请自费出国、报考统招统分研究生、调离学校或辞职的;c类: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学位或学历证书,经学院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超过1年仍未获得学位或学历证书的,以上情况均属于违约。

3、违约责任:

(1)a类违约:退还学院资助的学费、科研启动经费以及脱产学习期间所享受的工资等所有福利待遇。并交纳违约金:攻读硕士学位违约金为2万元,攻读博士学位违约金为6万元,硕博连读人员违约金为8万元。

(2)b类违约:退还学院资助的学费、论文答辩费、一次性奖励、科研启动经费以及脱产学习期间所享受的工资等所有福利待遇,退还在岗学习期间校内岗位津贴的10%。并交纳违约金:攻读硕士学位违约金=0.5万元/年×(约定服务年限–回校已服务年限);攻读博士学位、硕博连读违约金=1万元/年×(约定服务年限–回校已服务年限)。

(3)c类违约:退还学院资助的学费、科研启动经费以及脱产学习期间所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

4、上述违约责任的承担,如同时涉及来校时签订的人才引进协议“聘用期限”的违约责任,两者违约年限不重叠的,违约责任累加计算;两者违约年限有重叠的,重叠年限的违约金按两者中测算较高的交纳,其他部分累加计算。

5、离岗参加国内外其他单位学习研修等,其脱产时间不计入本人的服务年限。

6、攻读学位人员在学习期间或学习完成后违约需办理离校手续时,如租住学院过渡性住房的,应立即将住房退还学院;如是按南京市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政策领取了学院支付的货币补贴的,应按学院在领取货币化补贴时与其所签订的协议办理相应事项。

七、附则

1、本办法所指“在职攻读”是指攻读期间不转户口、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的攻读方式。若攻读学位人员或攻读学校要求办转户口、人事档案或工资关系,则按考取统招统分研究生相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自2013年月1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在2009年1月1日之后、本办法之前考取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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