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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宣传单
各位农户:
您们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我县于11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森林防火期,在这期间极易引发各类森林火警、火灾。为了确保我县森林资源安全,特作如下警示: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用火照明、取暖、做饭、狩猎、驱兽;禁止上坟烧纸、燃放鞭炮等活动,提倡文明祭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秸稞、炼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二、违反第一款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果你未成年或残疾为了你的人身安全,请不要参与扑火,不要在夜间扑火。
四、上述规定请各位农户立即通知每位家庭成员和亲朋好友自觉遵守。
五、若发现火情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或者森林防火办公室(贡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 0886——3511500或12119),并积极参加扑救。对火情隐瞒不报或拒不参加火灾扑救的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扑救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六、积极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主动提供案件线索。
以上各项要求请认真遵守。
谢谢合作
贡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宣
二○一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