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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保证人才遴选质量,鼓励本科学生勤奋学习,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入学时招生计划与注册年限计算,下同)不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我校按照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 推荐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本科生培养单位(各学院)负责学生的遴选。各学院应依据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遴选的基本原则,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制定本单位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推荐细则》),将其作为本学院开展遴选工作的实施依据。《推荐细则》应包括推荐对象、基本要求、推荐类型及名额分配办法、成绩排名计算方式、具体推荐条件、考核遴选办法等内容,经学院推荐工作小组审定、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各学院的《推荐细则》原则上应提前一年向本院学生公布(如遇国家政策调整需进行修订时,亦应尽早公布),再由教务处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统一上传至“推免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实行推荐名额分配制度。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建立推免生名额分配机制,合理安排使用推免名额。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度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名额,综合考虑各专业应届本科学生人数、学校确定的优先发展学科、研究生生源质量等相关因素来确定各学院推免生推荐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国家专项计划(支教团、硕师计划、补偿计划等)名额外,所有推免生名额全部分配给各学院。
第二章 基本要求和条件
第五条 推荐工作的对象
(一)根据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根据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并已确认申请提前毕业的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六条 基本推荐条件
(一)爱国爱校,遵纪守法,有社会责任感,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品行优良,无处分记录;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按照教学计划修完并通过全部应修课程或修完并通过学院规定的课程(由学校根据协议和派出流程正式派出且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对外交流学习学生在外校学习期间的应修课程应当是交流协议规定课程或应修学分,也可以是外出交流学习前制定、经学院批准的学习计划所列课程或学分);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考试(考查)违规记录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
第七条 优先推荐条件
对学校(院)有特殊贡献或某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学院可制定规则优先推荐
第八条 分类推荐条件
(一)按学业成绩申请推荐
1、核心课程(学门、学类、专业)有效成绩无补考、无重修;其他课程补考、重修、改选(选修课,下同)后成绩合格的课程不超过1门次;
2、按学院确定的成绩排名计算方式,名次进入同专业前30%。
(二)以特殊政策申请推荐(名额由学院统筹)
1、核心课程无重修,其他课程重修、改选后成绩合格的课程不超过2门次;
2、按学院确定的成绩排名计算方式,名次进入同专业前50%;
3、特别有影响的竞赛获奖者或学院认为可直推的竞赛获奖者可不受本款前三项条件的限制,但须在推荐细则中特别说明。
(三)申请专项计划推荐
根据专项计划下达单位要求,在推荐工作启动前发布遴选条件和推荐流程。
第九条 推荐过程中凡涉及按成绩排名时,只计算在本校学习的课程成绩,不包括在其他单位学习课程所获取的成绩(学生在其他单位学习课程所获取的课程成绩须达到良好及以上或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且无未通过课程)。课程补考与重修通过的成绩,均以60分计算。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推荐工作基本程序:
(一)学校成立年度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学院推免细则的审定和推荐学生的最终审批。各学院成立年度推荐工作小组和审核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推荐与审核工作。工作小组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二)各学院负责本单位推荐的动员和报名组织工作,审核报名学生资格,按分配名额基数拟定推荐预选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对公示引发的异议,学院应及时查明情况,对确有问题的进行严肃处理、公布处理结果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推荐预选名单经学院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学院报教务处汇总后并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即为年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名单(简称推免生名单,下同)。
(四)学校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国统一的“推免服务系统” 将推免生名单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推免生名单以“推免服务系统”备案信息为准,未经学校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均无效。
第四章 监督与复议
第十一条 推荐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与监察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对推荐结果持有异议,可在学院推荐名单公示期间,申请学院推荐审核工作小组复议,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湖南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议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在指定日期内上交到学院。
(二)学院审核工作小组按照《推荐细则》的规定,审定申请人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视情况需要可对推荐申请人重新进行考核。
(三)学院审核工作小组应在《湖南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议申请表》中详细记录复议过程及结论,审核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方有效。复议结论应在学院推荐名单报送教务处之前告知申请人。
(四)各学院将《湖南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议申请表》汇总后,连同推荐名单在指定日期内报送教务处。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获得推荐资格学生须按照国家招考研究生的要求进行网上志愿填报,及时接收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待录取通知,未履行该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推荐资格。
第十四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如获得推荐名额,应按期毕业,否则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不得再次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不得申请推荐。
第十五条 已获得推荐的学生,如放弃推荐资格,学校不提供毕业生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
第十六条 已获得推免资格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将呈报教育部取消其推荐资格,且不提供毕业生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
(一)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在取得推荐资格后所修核心课程(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有效成绩不合格;
(三)研究生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
第十七条 学院未按本办法实施的,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减少该学院下一年度推免生名额,情节严重者,学校追究学院和相关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发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修订时亦需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