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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晋城经济适用房还有吗
第二十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晋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校对无误后退还原件,复印件由收件人签字盖章;
(三)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要求两地居委会(村委会)均出具证明;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供单位住房证明;
(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五)符合本办法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证明材料。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的处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六)《办法》中还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者作出了明确规定,申购者必须具有当地城镇户籍,并取得当地城镇户籍时间满1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及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烈军属、军转人员等,在确定申购对象过程中实行了严格的“三审两公示”制度。
“三审两公示”就是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的资格要经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县、市人民政府三级审核公示后进行认定。首先是申请人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领取《晋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对申报家庭采取审核材料、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张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建立住房需求档案;最后,市政府对审核结果进行审查后,再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