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水死亡依法调解案例分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学生溺水死亡案例分析”。
溺水死亡惨遭不幸依法巧调终获赔偿2012年6月8日上午,家住临溪镇周坑村女性村民汪某下水捡鱼,不慎落入河里深坑之中。等到附近群众发现之时将其打捞,汪某已溺水两个多小时,经公安部门现场确认,汪某属于意外溺水死亡。汪某家属得知这一噩耗,悲痛欲绝。汪某溺水死亡后,临溪司法所意识到如不能妥善处理此事,将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当即向相关部门和镇主要领导汇报。同时,司法所汪所长立即赶往周坑。汪所长到达现场时,双方剑拔弩张,场面非常混乱。死者家属一方纠集10余人,讨要说法,认为死者溺水是由于路桥砂石公司采砂遗留的坑未填平而造成的。旁观的村民也反映路桥砂石公司在河道采砂,留下许多深坑,并没有及时填平,给他们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死者家属与村民一致要求路桥砂石公司对汪某的死亡事故进行赔偿,并扬言若不妥善解决,就把死者尸体停放到路桥砂石公司。路桥砂石公司一方认为死者是成年人,明知下河的危险性,还偏要去捡鱼,属自身过错,他们公司并不负责任,但可以从人道主义出发对死者家属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双方矛盾一度激化,发生激烈争吵,眼看着场面就要控制不了。汪所长当即站在双方对峙的中间,大声告诫双方:“谁也不许胡来,不准动手。请大家相信我,我一定会依法妥善处理这件事情。”双方听到他的保证,并在村干部、村调解委员的共同劝说之下,同意下周一上午派代表到司法所接受调解。为防止了事态进一步扩大,周末两天,汪所长和村干部、调解员分别安抚死者家属与村民,劝说死者家属应以死者为大,尽量早点入土为安,现在天气炎热,若时间拖久,影响不好,并不利于事情的解决,相信镇政府肯定会妥善解决这件事情。周末两天,汪所长与村干部就待在村里,多次耐心劝解死者家属,安抚死者家属,死者家属终于答应先安葬死者。6月13日上午进行第一次调解。调解中,死者家属坚持认为路桥砂石公司采砂填坑不及时且并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应当负主要责任,要求砂石公司赔付16万的死亡赔偿金。;而路桥砂石公司认为己方虽存在过错,却不承担主要责任,可以给予3万元人道主义补偿金。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悬殊太大,达不成统一意见,调解陷入僵局。为了使矛盾不再激化,汪所长不厌其烦地做砂石公司的工作,首先肯定了出3万元赔偿金的做法很好,同时也明确指出:“虽然死者汪某明知有危险还下河,但她死亡地点在河中深坑,而这深坑却是由于你们公司没有及时填平造成的,且河边没有设置明显标志。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明显设置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论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出发,你们公司只赔偿3万元完全实在少了点,一旦矛盾激化势必会引起诉讼,公司不但要赔偿更多,而且在村民中的印象也更差,死者家属还要到工地闹事,一样会耽误正常的工作。所以你们公司应当抓住主动权,发扬风格,将赔偿金再提高一点,这样既有利于化解矛盾,又体现了你们公司服务群众、维护弱势群体的高大形象。”经过这番有法有理的劝说,砂石公司答应将赔偿金提高到8万元。在6月14日上午进行第二次调解中,死者家属对于砂石公司的8元赔偿金还是不满意。汪所长暂停调解,将家属召集到另一件办公室,推心置腹地说:“汪某死亡的事情,我理解你们悲痛的心情,但是你们要知道她是成年人,明知不能做还偏偏去做,这才是她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不能将责任一概推给砂石公司,就算走诉讼程序,你们得到的赔偿金并不会比8万元多。如果你们答应接受赔偿,他们下午就能把钱赔付到位。”死者家属商量了一会,终于同意降低要求赔偿的金额。经过汪所长对双方的不断劝说,反复调解,双方在下午时终于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家属接受了砂石公司的8万元赔付。虽然死者得到了安葬,家属也得到了赔偿,但是这威胁村民安全的隐患一定要清除。汪所长和联村镇干部再一次来到砂石公司,要求他们将深坑填平,防止类似的惨剧再次发生。一周之后的调解回访中,村民反映砂石公司已将深坑填平,并且在河道边安装了明显的警示标志。一场群体性事件有惊无险的解决了。点评:这是一起意外死亡赔偿案件,对待此类死亡纠纷案件,要掌握事态发展动向,分清先后次序。第一,调解员召集村干部,分头安抚死者家属的情绪,说服家属将死者先行安葬,阻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激化。第二,调解员在调解中正确灵活的运用法律和政策依据。在本案中调解员分清责任,一方面保护死者家属应有的合法权益,从政策上讲,让砂石公司方认识到对死者有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从法律责任上分析,让死者家属认识到死者应承担的过错责任。在要求双方各自让步以达到共同满意的赔偿金额时,也是建立在分析双方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第三,此案调解成功的关键不在于分清责任的承担,而是模糊责任的分担,寻求双方同意解决的满意点。如果一味的将责任定在某一方,矛盾势必将激化,使问题更加的复杂,不利于事情的解决。因此采取这种弥合矛盾、大事化小的调解方法,既有利于调解成功,又不会使双方矛盾激化,形成尴尬局面。第四,作为一名镇调解员,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调动村干部的责任心,反应迅速,控制有力,防止了矛盾向更深层次的发生,成功化解了一场群体性纠纷。第五,在事件解决之后,及时回访处理,掐断危险隐患,履行了作为人民群众和谐维稳“第一道防线”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