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听证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拆迁补偿听证会申请书”。
(一)拆迁听证的法律依据
目前拆迁听证分为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许可听证两大类,将来还会有行政强制的听证。
1.基于处罚的听证依据
拆迁听证的法律规定最早的是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998年8月29日,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对土地违法事件做出了处罚。2001年修改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又设立了一些行政处罚,比如撤销、吊销拆迁许可证,对违法拆迁的拆迁公司予以行政处罚等。这些都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来组织听证。
2.基于许可的法律依据
拆迁听证在《行政处罚法》生效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得到重视。2004年建设部颁发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明确了应当举行听证的思想。而在此之前,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也对行政听证做出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拆迁许可作为行政许可的一种制度。
《行政许可法》给当事人设立了三大权利:(1)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
《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公共知情权
《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启动听证的权利
《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3.拆迁裁决的听证
我国和西方不一样,在很多民事纠纷中,都设立了一种行政裁决的制度。由于行政裁决制度是一种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介入,法律就应做出相应的比较规范的要求。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设立了两处听证规定:
第7条规定,对于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情况,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举行听证。
第18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之前要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等进行听证。
(二)拆迁听证的一般程序
1.启动条件
(1)法律、法规、规章直接明确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
(2)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行政机关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
(3)行政行为直接涉及申请人或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4)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情况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举行听证;
(5)裁决做出之后,当事人不主动履行,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强制拆除情况下举行听证。
2.拆迁听证的原则
拆迁听证也是一种行政行为,仍然要遵循行政行为中的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1)公开:拆迁听证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之外,应当公开进行,允许旁听和新闻媒体报道。
(2)公平:在拆迁听证活动中要充分保证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权利和义务平等。
(3)公正:在听证活动中不要先入为主,要充分通过这个机会来听取意见,除了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外,有必要邀请媒体采访报道和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参加;听证的结论意见要允许当事人查询;听证组织人与当事人之间具备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
(4)便民:组织拆迁听证一定要考虑被拆迁人参加听证的便利,在时间、地点安排上尽可能满足绝大多数听证参加人或者关键人的要求。
3.拆迁听证的组织
拆迁听证由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管理部门在组织有关活动时要考虑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是否涉及相对人的重大利益关系,涉及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告并组织听证,涉及当事人具体利益时需要书面告知,如果当事人5天内申请听证的要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