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劳务派遣人员队伍建设的意见_加强财务人员队伍建设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3:43:2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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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集团„2011‟553号关于加强劳务派遣人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为完善劳务派遣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提升劳务派遣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优化用工结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现就加强劳务派遣人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务派遣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劳务派遣制是深化企业用工制度改革、有效利用第三方人力资源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我公司工作的人员,是公司的宝贵资源和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强劳务派遣人员队伍建设,有利于完善劳务派遣人员的—1—激励机制,提升队伍活力和凝聚力;有利于规范用工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利于不断优化劳务派遣人员队伍结构,提升队伍整体素质;有利于丰富合同制员工来源,通过定向录用部分熟悉公司业务、工作优秀、具有发展潜力的劳务派遣人员,在拓宽劳务派遣人员职业发展空间的同时,有效支撑公司业务发展。

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制用工的适用范围

(一)劳务派遣制用工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公司1-3级岗位原则上不采用合同制用工方式,4级以上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同制和劳务派遣制用工方式。4—6级岗位除从公司劳务派遣人员中定向录用适应岗位用工形式的合同制员工外,原则上不采用合同制用工方式招聘员工;7级及以上岗位对外招聘原则上应采取合同制用工方式。

(二)各省级分公司根据岗位特征和用工现状,可对上述岗位等级做适当调整;有条件的省级分公司应根据岗位特点,结合本意见要求,制订辅助性岗位列表,明确合同制和劳务派遣制用工的适用岗位。

三、合理控制劳务派遣制用工总量各省级分公司应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要求,统一归口管理本省全口径用工总量和劳务派遣制用工总量,编制年度劳务派遣人员总量控制目标,根据各地市公司的收入、利润和劳动生产—2—率等情况,合理制订和管理各地市年度劳务派遣人员计划。

四、切实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规范管理要通过认真选择劳务派遣公司,完善劳务派遣协议,不断规范用工管理,充分发挥劳务派遣公司在各个环节的作用,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劳务派遣公司的选用各省级分公司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统一选用劳务派遣公司或由地市级分公司自主招标选用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的选用要坚持“数量少、质量高”的原则。为各级分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公司应具备合法资质并有承担大宗劳务派遣和承担经济赔偿的能力,在本地区范围内具有较高的行业声誉。

(二)劳务派遣协议公司应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协议应包括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劳务派遣费用(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管理费用等)、医疗费用及其他福利费用的承担、工伤事故的处理、劳动场所及劳动保护条件、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管理、劳务派遣人员的具体退出情形、条件和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争议处理、劳务派遣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追究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三)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服务考核各省级分公司应每年组织对劳务派遣公司服务质量进行一—3—次综合评估,对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劳务派遣公司进行督导,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被督导的,应按照派遣合同约定终止合作关系。

五、实行劳务派遣人员的接收准入制度

(一)接收条件新接收的劳务派遣人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学历条件4-6级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1-3级人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在省、市级分公司本部工作的,4-6级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1-3级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2.年龄条件4-6级人员,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1-3级人员,年龄应在28周岁以下;在偏远县区分公司工作的,4-6级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3级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0周岁。

(二)接收流程1.省级分公司确定各地市级分公司年度劳务派遣人员接收计划。2.各省、地市级分公司根据计划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需求,明确岗位职责、职位等级和基本条件等内容,由其组织招聘。3.各省、地市级分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对劳务派遣公司提供—4—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审核、筛选,并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接收到相关岗位工作。4.各省、地市级分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信息录入ERP人力资源信息系统。

六、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劳动关系管理1.各级公司应通过资料备案、定期审查等方式,确保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关系规范有效,应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对劳务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2.劳务派遣人员的人事、劳动和党团关系隶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相关事宜应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开展。3.劳务派遣人员可参加公司组织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评选活动以及各类技术比武、技能大赛。对获得荣誉称号或比赛名次的劳务派遣人员,公司应将有关情况抄送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对获奖人员进行表彰和物质奖励。4.应通过劳务派遣协议的条款约定以及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职位和考核管理1.统一的职业发展通道—5—各省级分公司应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统一的职位体系,建立劳务派遣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实现优秀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位等级有序晋升。2.统一的综合考评制度各省级分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年度综合考评办法,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统一的综合考评制度,同一岗位不同用工形式人员实行统一的考评政策。

(三)薪酬管理1.统一的薪酬体系各省级分公司应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统一的、基于岗位的薪酬体系,按同岗同绩效薪酬政策、同岗同固定薪酬政策、同岗同福利政策“三步走”的原则,实现“同岗同酬”。2.统一的费用监管各级公司应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及劳务派遣人员考核结果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相关劳务派遣费用,劳务派遣费用在人工成本中列支。各省级分公司应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和福利缴纳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对相关缴费证明进行检查。各省级分公司应加强对劳务派遣管理费用的管理,集团公司将对各级公司管理费用支付情况进行抽查。

七、建立定期定向录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长效机制—6—

(一)定向录用的含义定向录用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公司通过公开招聘方式录用部分优秀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自愿申请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与公司直接订立劳动合同。

(二)定向录用的条件定向录用劳务派遣人员为合同制员工应坚持业绩优先,个人基本素质和工作能力并重的原则。录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同时满足以下1、2、3、4、5项条件,符合第6项条件的可优先录用。1.岗位条件。定向录用后从事的岗位应为合同制用工的适用岗位。2.考核条件。近3年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其中至少应有1年考核为优秀。3.学历条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考核结果连续3年为优秀或在西部省份县级公司工作3年以上人员,可放宽至大学专科。4.年龄条件。原则上在35周岁及以下。公司7级以上岗位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年龄条件可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5.工作经历条件。在公司连续工作3年以上,具备录用后岗位相关工作经验2年以上;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工作年限可放宽至2年。—7—6.优先条件(1)获得工作相关的国家级奖励且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优先录用。(2)近三年获得省部级、集团公司级技术标兵、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3)在县级分公司工作3年以上的,优先录用。

(三)定向录用的方式根据劳务派遣人员所在岗位情况,采用不同的录用方式:1.在1-3级岗位上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不直接在原岗位录用,可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录用到4级及以上合同制用工适用岗位工作。2.在4级及以上岗位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符合定向录用条件的,可按比例选拔录用为原岗位或其它合同制用工适用岗位的合同制员工。3.暂未纳入统一职位薪酬体系的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只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录用到4级及以上合同制用工适用岗位工作。

(四)定向录用的人数各省级分公司应按合同制员工劳动生产率情况,严格控制年度劳务派遣人员的定向录用人数,具体方法如下:定向录用人数=上年末劳务派遣人员人数×定向录用比例—8—其中:定向录用比例的上限根据省级分公司合同制员工劳动生产率确定:录用比例上限2%(1上年本省公司合同制员工劳产率-上年各省公司合同制员工劳产率最低值)上年各省公司合同制员工劳产率最高值-上年各省公司合同制员工劳产率最低值

(五)定向录用的周期和流程1.各省级分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常态化的劳务派遣人员定向录用机制,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2.为确保定向录用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纪检监察部门应全程监督;定向录用的名单应经过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确定定向录用名单后,应通过正式文件、办公网等多种方式在公司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六)其它规定1.对采用劳务派遣方式招聘的符合集团公司校园招聘要求的应届毕业生,可由省级分公司自行制定定向录用方案,不受以上条件限制;对采用劳务派遣方式招聘的不符合集团公司校园招聘要求的应届毕业生,其定向录用方案应遵循本意见有关要求。2.各省级分公司也可比照劳务派遣人员定向录用的规定,定向录用部分业务外包单位的优秀人员,定向录用的人数和比例与劳务派遣人员定向录用的人数和比例合并计算;不得将劳务派遣人员或业务外包人员,录用到实行商业外包的相关岗位—9—工作。

八、促进劳务派遣人员的合理流动各级公司应发挥好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用工方式的作用,避免劳务派遣长期化、固定化的倾向。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退回条件、程序和相关规定。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的考核。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岗位条件的,应退回劳务派遣公司。(2)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劳务派遣人员违法犯罪或严重违反各级公司规章制度的,参照合同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退回劳务派遣公司。(3)建立劳务派遣期满考评制度,对于考评不合格的不再续签劳务派遣协议。(考评办法见附件,各省级分公司可根据实际进行完善和修订)(4)实行劳务派遣期上限管理。劳务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一般为2-6年,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8年。(5)促进劳务派遣人员的合理流动。公司通过规章制度管理、实施期满考评制度等方式,主动安排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每年不低于全部劳务派遣人员的3%。在各级公司累计工作6年以上的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应逐渐减少。各省级分公司应根据本意见精神,制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10—

主题词:人力 队伍建设 意见抄 送:各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综合部 2011年10月19日印发校对:人力资源部金钢—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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