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_山东财经大学迎新系统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3:42:3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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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 学校从收取的学费总额中提取部分费用作为优秀学生各类奖学金。

第四条 优秀学生各类奖学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当年剩余资金,由学校统一管理,滚动至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以及本、专科生班级。

第二节 奖励种类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

荣誉称号类

1.优秀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奖学金类

1.新生入学奖学金

2.优秀学生奖学金

3.社会工作奖学金

4.精神文明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

1.先进班集体

2.“三优”班级

第八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节评选程序

第九条 学校根据奖项的性质和设计的内容确定各项奖励。学生各项奖励评选在学生工作处的指导下,由各学院党总支负责,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各学院班级民主初评,党总支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2.学生工作处审查、复核,报校领导批准。

3.学生工作处将评选结果报财务处,由财务处进行审核发放。

第四节奖励表彰

第十条 学校对获得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1.授予荣誉称号

2.通报表扬

3.颁发证书、奖金

第十一条 个人奖励的材料按要求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各类奖学金奖金不兼得;不兼得奖学金均取高值发放。第十三条 获奖个人和集体名单、主要事迹由校、院两级以一定方式公布和宣传。

第二章分 则

第五节个人奖评选条件、评选比例及时间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奖学金

文理科高考成绩分别在我校排名前10名,每年9月份评出。

第十五条 申请个人奖励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

第十六条 个人奖评选条件除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不同奖项的附加条件。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

1.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总人数35%以前的学生有资格参加优秀学生评定。

2.班级人数为50人(含50)以上的评定3人,30-50人(含30)之间的评定2人,30人以内的评定1人。

3.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10月份组织评选。

第十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

1.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工作成绩突出,由班级民主评选产生。

2.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人数35%以前的学生干部有资格参加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每班评定1人。

3.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10月份组织评选。

第十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学习成绩以教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要求无不及格现象。人数采用取整去尾法计算。

1.一等奖学金:

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10%,按学生实有人数的10%评定,奖励金额800元/人·学年。

2.二等奖学金:

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40%,按学生实有人数的30%评定,奖励金额500元/人·学年。

3.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份组织评选。

第二十条 社会工作奖学金

1.评奖资格为任期满一年的学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工作成绩显著且为班级、学院、学校做出重大贡献者,每班评定2人,奖励金额100元/人·学年。

2.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10月份组织评选。

第二十一条精神文明奖学金

1.坚持正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受到省级以上奖励的,或者事迹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个人提出申请。奖励金额200元/人·学年。

2.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10月份组织评选。

第六节 集体奖评选

第二十二条 集体奖项的评选条件和有关事项参照《山东财经大学先进班集体、“三优”班级评选办法》(文号)(见附件)执行。

第七节评选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最后一学年不参评,新生第二学年凭上一学年的成绩进行评选。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本学期评优:

1.触犯国家法律,被公安机关羁押、拘留、行政处罚者;

2.受到学校党团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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