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猥亵强奸拐卖未成年人案件情况信访分析[小编推荐]_一般猥亵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5 18:22:4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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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去年来我市猥亵、强奸、拐卖未成年人案件情况信访分析

去年以来,我会维权部共接待各类来信来访158起,其中猥亵、强奸、拐卖未成年幼女的信访案件近二十起,与往年比较,侵犯未成人性权利犯罪案呈多发趋势,不但严重摧残了被害幼女的身心健康,而且给家庭、学校、社会均带来不稳定因素。

一、综合分析来信来访,此类案件具

有以下特点:

1、在猥亵、强奸幼女案中,被侵害幼女年龄趋向低龄化,犯罪嫌疑人年龄趋向高龄化。如茅塘水泉村发生的猥亵幼女案,案罪嫌疑从杨某已六十八岁高龄,受害幼女年仅九岁。犯罪嫌疑人中以单身农民居多,文化层次偏低,大部分只有小学以下文化。

2、犯罪嫌疑人使用手段主要有:用少量金钱、物质诱惑的;以谈恋爱、交朋友之名为饵,进行诱拐、强奸的;以暴力威协猥亵、奸淫的。

3、留守女童为被性侵犯幼女主体。

二、猥亵、强奸和拐卖未成年人案多发的原因

1、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监护失控。由于许多家庭的父母双双外出打工或忙于生计,遂把小孩托给老人照顾或干脆把小孩一个放在家中,使得犯罪嫌疑人有了可趁之机。如三甲乡被害幼女梁某,其父母外出打工多年,案发后其父亲才回来将其接出去,梁某长时间随其祖父母生活。

2、现在的幼女发育趋早,心智与身体发育不同步,被害幼女心理较幼稚,社会经历简单,自我防范意识比较差,在遭到受骗、性侵害时又缺乏辨别和必要的反抗,容易使犯罪分子得逞。如福荣学校13岁女孩聂某,湄江镇邱某和另外两名未满14岁的女孩等,就是听信了犯罪嫌疑人以谈恋爱为名的花言巧语,被屡次拐骗、强奸的。

3、多数犯罪嫌疑人文化层次低,以务农为业,法律意识淡薄或对法律认识错误,自控能力差,易产生歹念去实施侵犯妇女儿童性权利的犯罪行为。

4、不良媒体和风气的影响。色情网站和杂志、黄色影音制品的泛滥,成为刺激犯罪分子恶念滋生的重要原因。如茅塘镇猥亵儿童案中的犯罪人杨和均,就是因为经常从地摊上买黄色录相带回家看,从而遏制不了自己罪恶的欲望实施了犯罪。

三、我会的意见和建议:

1、请求政府和政法部门高度重视,重拳出击。要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以打击促保护,建议在适当时机各政法机关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特别是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侵犯未成年幼女性权利犯罪的研究,提高侦查能力,加大此类案件的经营力度,不能因关键证据灭失而放纵罪犯,真正保护未成年幼女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侵犯。特别是对于类似于湄江镇邱某的案件,不能单凭办案民警录的口供而要多考虑当事人的客观因素,慎重研究,决不让犯罪份子逍遥法外。

2、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在保护被害幼女隐私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多种媒体和形式,以案说法,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让那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对法律有正确的认识,认清该类行为触犯刑律的严重性,以及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的伤害,从而在思想根源上消除犯罪动机,消除隐患。

3、设立援助机构。为帮助妇女儿童寻求合法的手段保护自身的权益,我会可以联合政法委设立相应的援助机构,全方位地对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进而打击犯罪。

4、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结合。学校要以课堂为载体,加强对未成人的早期性教育,对幼女自我保护意识的经常性教育,以帮助她们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让其懂得什么样的行为是侵犯了自己的性权利,可以告诉谁,以及在受到侵害时应当如何反抗、求救和进行自救。其次,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意识,要特别关注女孩子的行踪,尽量不要让其长时间离开自己的视野。特别是父母外出打工的留守儿童,其代理监护人要经常关注孩子思想情绪的变化,及时发现事故苗头,消除身边潜在的侵害因素,防患于未然,切实保护幼女的人身权利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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