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建筑工地管理实施意见_建筑工地现场管理制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3:40:0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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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管理

维护城市环境秩序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管理,促进我市建筑工地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环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建筑工地管理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富强、秀美、幸福新安丘”为总目标,围绕“突破城建”工作中心,全面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按照建筑工地“四不开工”和“环保三同时”等相关要求,全面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的管理,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打造文明优良规范工地,建立健全建筑工地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和要求

(一)严控建筑工地外出车辆带泥上路。施工单位施工前要对工地进出道口及场内路面进行硬化,出入道口要实行硬覆盖,确保路面平整、坚实,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同时须在工地大门内设置洗车池(冲洗槽)和沉淀池,配置高压水枪,对外出车辆进行冲洗保洁,确保车体整洁、干净。严禁车辆带泥上路污染道路。

(二)加强工地围挡及围挡广告的审批管理。施工单位须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3米,围挡安全牢固整洁,无“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现象,实行封闭式作业;围墙外严禁堆放建筑材料;严禁擅自占道施工;确需占道的,须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严禁施工扬尘暴土污染。施工单位施工时采取防尘措施,对建设楼体需设置安全密闭网,禁止高空抛洒流体物质和扬尘污染大气环境,影响群众日常生活。工地内要根据情况进行绿化或防尘覆盖;工地垃圾和易产生粉尘的作业须采取覆盖、封闭、洒水等控制扬尘措施。

(四)规范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和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运输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所,不得擅自丢弃。城管执法部门将深入建筑工地排查摸底,登记备案,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垃圾清运保证书,并交纳保证金,严禁运输车辆抛洒地漏,污染道路和空气环境。

(五)严禁建筑施工噪音扰民。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

前向有关职能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外,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确需夜间作业的在施工前三日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行,且须公告附近居民。施工作业时必须有效控制噪音扰民,严格按规定的时间作业,禁止超标排放噪音、振动。中高考期间,禁止在学校、考场周围半径2公里内进行可能产生噪音扰民的建筑施工作业。

(六)施工单位需合理设置排水渠道,按照要求排水,不得污染路面和其它公共设施。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三、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相关事宜进行管理,对违反建筑工地相关管理要求的违章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劝阻、查处。

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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