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纺织企业安全生产规程_纺织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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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纺织企业安全生产规程

标 准 号: AQ 7003-2007 替代标准号: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起草单位: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富润控股集团

发布日期: 2007-01-04 实施日期: 2007-04-0

1点 击 数: 4238更新日期: 2010年01月29日

9.劳动保护

9.1劳防用品发放、使用

9.1.1棉纺织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现金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

9.1.2棉纺织企业在购买劳防用品时,应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归档保存。采购特种劳防用品应向有取得特种劳防用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

9.1.3从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正确、规范穿戴劳防用品。

9.1.4临时进入生产作业现场的其他人员,应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

9.2女职工劳动保护

9.2.1棉纺织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9.2.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棉纺织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压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于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应给予公假一天。

9.2.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棉纺织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9.2.4女职工怀孕7个月,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对怀孕期的女职工,原则上不应该安排加班加点,对原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以及医务部门证明的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它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9.2.5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9.2.6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棉纺织企业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9.2.7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棉纺织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9.2.8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等,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9.2.9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按劳动部规定执行。

9.2.10禁止安排已婚未育、怀孕和哺乳的女职工从事生产和使用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的有

毒物质作业,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作业,并影响与下一代的健康工作。

9.3职业病预防与管理

9.3.1棉纺织企业在招收新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就业前的体格检查,患有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9.3.2棉纺织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工种的从业人员发放保健津贴。

9.3.3经常接触粉尘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体检。

9.3.4棉纺织企业对有毒有害工种的预防工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执行。

9.3.5棉纺织企业应建立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一人一卡”制,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登记。发现有禁忌症,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9.3.6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享受脱岗疗养,对体检或医疗所占用的工作时间一律按出勤计算。对职业病患者一般病情每年随防一次,特殊病情例外。

9.3.7定期测定作业环境的有毒有害浓度,对超标的尘点、毒点、应制订治理计划。并于实施。

9.3.8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9.3.9凡出现急性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应在诊断后十四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现场调查,找出中毒原因,防止中毒事故的继续发生。慢性职业中毒和慢性职业病应在7天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改进措施,并进行登记。

9.3.10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防尘、防毒的知识宣传工作,听取防尘防毒的改进意见。

10.防火安全

10.1消防管理职能

10.1.1棉纺织企业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责任人,按规定设立消防管理职能部门,配足、配齐消防专兼职人员。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10.1.2棉纺织企业应当落实本单位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应急预案的制订和演练;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和岗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

10.1.3棉纺织企业应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和维护工作,检查本单位的火灾隐患,制止违章作业,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10.2重点防火部位及防范要求

10.2.1棉纺织企业必须将容易发生重大火灾,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每日巡查制度,落实严格管理。

10.2.2火灾危险性大的部位——氧、乙炔气瓶库房、易燃易爆和危险物品仓库、化验室、木工房(车间)。

10.2.2.1棉纺织企业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防火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的要求。

10.2.2.2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火防爆要求。10.2.2.3危险物品要分类储存,专库存放,不准混存,超存和露天存放。

10.2.2.4氧气、乙炔瓶不能同储一室,空瓶、实瓶应分开,气瓶库周围10 M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动用明火。

10.2.2.5气瓶库应通风、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阳光直射,库(储存间)内不得有暖气、水、煤气等管道通过,不准有地下管道或阴沟。

10.2.2.6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应有专人负责,设定使用范围,限量领用。对特别危险和有毒物品要严格管理,必须实行两人管理,两本帐、两把锁、两人领发,两人使用。

10.2.2.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应有降温和通风措施,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气温超过30℃以上时,9:00至16:00应停止装运和收、发货。

10.2.2.8盛装易燃、易爆、易挥发的危险物品的容器不准敞口,不准用塑料容器盛装。开启金属容器时,应使用铜质工具,不得使用黑色金属工具作业。

10.2.2.9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严禁储存气瓶及易燃易爆物品。

10.2.3要害部位——变配电室、锅炉房、通讯设备机房、微机房、档案室、资料室、水泵房。10.2.4物资集中部位——原料、成品、半成品仓库,机、物料仓库。

10.2.5火灾、棉尘爆炸易发部位——生产场所的清花车间、梳棉车间、滤尘室及风道。10.2.5.1清花、梳棉作业场所和滤尘室的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2级,生产车间防火区分隔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10.2.5.2滤尘室应单独设置,不应设在生产中心部位,且周围不得存在易燃化学物品,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和使用易燃的分隔和装饰材料。

10.2.5.3可燃材质车间屋面顶板应无缺损、无缝隙。车间内不得吊设易燃、可燃材质的吊平顶,吊平顶内不得敷设电缆、电源线路。并保持清洁无积花。

10.2.5.4通风管道、地弄(吸)、尘笼袋等应保持清洁,内外无积花絮。

10.2.5.5生产场所内应实行定置管理,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堵塞、封闭,应保持畅通;主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4m。

10.2.6人员聚集场所——职工俱乐部、集体宿舍、食堂。

10.2.6.1职工俱乐部、集体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将疏散门封堵、上锁。

10.2.6.2集体宿舍内生活餐饮用火应严格管理,定点集中,统一使用。不得使用煤油炉、酒精炉、取暖火炉和明火电炉。

10.2.6.3集体宿舍内电源线安装应规范,不得乱拉乱接。

10.3明火作业管理

10.3.1棉纺织企业生产的明火作业必须有严格安全措施,建立防火防爆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

10.3.2 棉纺织企业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和生产、生活需要,明确固定的动火区和禁火区域,并制订相关管理、操作防火要求和采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

10.3.3棉纺织企业除固定动火区域以外的部位应设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应根据作业部位、作业环境、作业内容和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必须办理三级动用明火作业申请、审批手续,实行严格管理。

10.3.4三级动火申请、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10.3.4.1一级动火由动火部门(车间)申请,单位防火安全管理部门复查后报分管负责人或者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10.3.4.2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复查后,报单位防火安全管理部门终审批准。10.3.4.3三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提出申请,报单位消防队或者职能部门终审批准。

10.3.5动火许可操作的主要内容及有效期:

10.3.5.1凡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均须办理“动火作业申请表”和“动火许可证”。10.3.5.2 “动火许可证”应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部门、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10.3.5.3一、二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1天(24h);三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6天(144h)。10.3.6焊割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十不烧”安全制度。

10.3.7气焊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瓶不得有泄漏,间距不小于5m,放置处距明火地点不小于10m,严禁卧放使用。

10.3.8氧气、乙炔瓶应有防回火等安全装置,压力表、安全阀应灵敏有效,定期检验,胶管、焊割炬应保持完好。

10.3.9电焊作业时,电焊机应放置指定的地点,火线貌岸然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10.3.10明火作业现场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监护人员未到现场监护不得作业。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未彻底清理不得作业。生产车间场所内未做好清整洁工作不得作业。

10.3.11棉纺织企业应明确吸烟、火炉、取暖等火种管理措施。采用高温进行烘、蒸或使用淬火、退火、保温等作业,应建立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10.3.12严禁在车间、仓库、变配电室、木工房、化验室等重点部位使用明火和电热设备取暖。

10.4灭火器材和设施的管理

10.4.1棉纺织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根据单位生产规模、性质、建筑场所耐火等级,正确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报警装置、灭火装置等,并落实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10.4.2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周围不得堆放原料、成品和杂物。

10.4.3消防设施、器材、报警装置、灭火装置等,应按规定定期检测、检修、保养及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10.4.4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消防安全的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10.4.5消防应急通道和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应保持畅通,严禁堆堵。

10.4.6灭火器设置应稳定,其铭牌须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应设置在挂钩托架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小于0.15m。不应设置在潮湿或有强腐蚀的地点。同一配置点内灭火器的数量不少于2具,不多于5具。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10.5应急预案、灭火措施

10.5.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灭火措施。按照应急预案、灭火措施的要求,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10.5.2棉纺织企业专兼职消防人员或有关值勤人员,必须昼夜执勤,并确保执勤人员的在位率和值勤装备的完好率,各执勤人员必须按照分工职责,随时做好灭火准备、保障临警迅速出动,扑救火灾和参加抢险救援。

10.5.3遇到火灾时,棉纺织企业应迅速报警、组织抢险,及时疏散从业人员至安全地带,积极控制火势蔓延扩大。

10.5.4棉纺织企业的前纺生产车间内应配置金属探测器,火焰报警器和墙式消火栓或者消防软管水枪,保证足够的消防应急施救水源。

10.5.5前纺生产工序易发火灾事故的设备应当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10.5.5.1清花抓棉机:发生火情时,及时报警,迅速关闭三吸风机、凝棉风机,停止给棉,关闭周围机台,用水浸没被燃棉花、棉条,然后放置室外安全部位观察24h。电气设备起火应使用滑石粉、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

10.5.5.2成卷机:发生火情时,及时报警,关闭风机,停止给棉,继续输出;施救后,清理出机内着火棉花,取出着火棉花用水浸灭,并放置室外安全部位观察24h。电气设备起火,用滑石粉、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扑灭。

10.5.5.3梳棉机:发生火情时,立即报警,关闭风机,停止喂入。一般火苗不应使用水剂型灭火器扑灭,应用滑石粉、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扑救。

10.5.5.4细纱机:发生火情时,立即报警,迅速关闭两侧机台。电动机及电气设备起火,应用滑石粉、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扑灭。落纱机电刷、导轨应及时维修保养,电刷应有防止火星溅出的防护装置。

11.原成品仓储安全

11.1仓库建筑防火

11.1.1仓库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根据单位生产和储存物品的规模、性质,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库房内应设置不燃体的防火分隔,防火门、防火窗应完好有效,库区应合理划分防火分区。

11.1.2库区与生活区和其他区域应有建筑分隔。原料、成品和下脚废棉等应分库存放,其仓库应专库专用。露天库区不得建筑其他建筑物或构作物。

11.1.3库区应设置避雷装置。并符合水电部《电气设备接地装置规程》和《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规定的要求,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11.1.4 库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蓄水池和具备足够的消防应急用水。消防车道宽度不小于4m。

11.1.5库房或面积超过100m2的防火隔间,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占地面积超过300 m2平方的多层库房应设两个疏散楼梯。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11.1.6库房内不应设有工作人员办公室和休息室,禁止在库房内住人和搭建可燃烧材料的搁层。

11.1.7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进入库房的电瓶车、铲车等蓄电池为动力的车辆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内燃机为动力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库房内。机动车辆装卸货物后,不准在库区停放、修理。电瓶冲电应设在库房外的安全地点。

11.1.8库房内不得设置采用动力电源的行车、电动葫芦等起重设备和工具。

11.1.9仓库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安全设计的标准。库房内不得敷设电源线和电气装置,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单独安装电闸箱,电闸箱(或电源装置)应设在库房外,并安装防水装置。下脚棉仓库不得设任何照明装置。

11.1.10进入仓库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和其他易燃物品。非仓库作业人员入库需办理出入审批、登记手续。

11.2仓库堆放安全

11.2.1仓库的储存防火安全应符合国务院关于《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

11.2.2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堆占地面积不大于100 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距不小于1m,平顶库房垛高距房顶不低于2m,垛与柱的间距不小于0.3m,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间距不得小于0.5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11.2.3原料入库前要落实检查,在安全地点停放24h以上,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存放。

11.2.4电瓶车装包要平放,上下包要交叉压缝,左右平直,上下整齐,棉包不超出电瓶车宽度,并用绳子捆扎。

11.2.5电瓶车、铲车应行驶限速5公里运输,严禁超载。转弯、横过通道,进入车间时必须先鸣喇叭,能调换方向的地方不准倒车行驶。

11.2.6原料、成品使用滑梯操作时,上下出货口应当设置安全警铃、滑梯两侧要有防护栏、滑梯顶端要有碰撞设施;装卸区有标识,下滑时滑槽内不准有人,滑梯上下、前后应呼应;必须先按警铃,方可将物品下滑,现场应有人监护。

11.2.7原料堆垛时,要平放,不竖放,上下包要交叉压缝,平整稳固,大肚包、散头包放在垛底和垛边上,并在堆垛时随时检查。

11.2.8原棉卸包时,必须有人现场监护,严禁从平台上推下。使用吊车起吊棉包时,地面操作人员必须离开禁区。堆垛上下必须使用专用登高用具,严禁在堆桩机上乘人,严禁人员进出,卸包后要查看桩脚是否牢固,放桩时应按阶梯式操作,桩头边缘不得直立棉包,防止包塌伤人。

11.2仓库堆放安全

11.2.1仓库的储存防火安全应符合国务院关于《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

11.2.2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堆占地面积不大于100 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距不小于1m,平顶库房垛高距房顶不低于2m,垛与柱的间距不小于0.3m,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间距不得小于0.5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11.2.3原料入库前要落实检查,在安全地点停放24h以上,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存放。

11.2.4电瓶车装包要平放,上下包要交叉压缝,左右平直,上下整齐,棉包不超出电瓶车宽度,并用绳子捆扎。

11.2.5电瓶车、铲车应行驶限速5公里运输,严禁超载。转弯、横过通道,进入车间时必须先鸣喇叭,能调换方向的地方不准倒车行驶。

11.2.6原料、成品使用滑梯操作时,上下出货口应当设置安全警铃、滑梯两侧要有防护栏、滑梯顶端要有碰撞设施;装卸区有标识,下滑时滑槽内不准有人,滑梯上下、前后应呼应;必须先按警铃,方可将物品下滑,现场应有人监护。

11.2.7原料堆垛时,要平放,不竖放,上下包要交叉压缝,平整稳固,大肚包、散头包放在垛底和垛边上,并在堆垛时随时检查。

11.2.8原棉卸包时,必须有人现场监护,严禁从平台上推下。使用吊车起吊棉包时,地面操作人员必须离开禁区。堆垛上下必须使用专用登高用具,严禁在堆桩机上乘人,严禁人员进出,卸包后要查看桩脚是否牢固,放桩时应按阶梯式操作,桩头边缘不得直立棉包,防止包塌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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