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生儿宝宝上户口行政许可条件_武汉新生儿户口办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3:35:4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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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生儿宝宝上户口行政许可条件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申办材料

1、新生婴儿随父落户申请表(限母亲户口在外地,婴儿来济随父报出生)

2、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其父母在济常住《居民户口簿》(内页复印件)

4、其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5、其父母结婚证(审原件、留存复印件)

6、《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查验原件,留存“新生儿落户备查联”)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新生儿登记户口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承诺时限--出生一年之内,当场办结出生超过一年、年龄未满16周岁,需经派出所所长批准,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16周岁以上申报的,需经分局批准,不超过30个工作日办结。所需要件--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每本7元 办理指南--新生婴儿出生后一年内,由父、母或监护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出生超过一年、年龄未满16周岁申报出生登记:由父、母提交申请,并提交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持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登记。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提供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诊断证明》和原始出生记录复印件、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提供母亲户口地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加盖补发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其他医院补发的无效)、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申请。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公民申报出生登记: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本人及父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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