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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禁火令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二)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品;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道路等防护林带内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三、在森林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要求。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的,监护人应当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应当履行监督管理义务。
五、除修筑军事工程设施外,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配置的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设予以指导。
六、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七、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八、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
九、违反本禁令以上条款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因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检查存在森林火灾隐患未在限期内消除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呈报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
山东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