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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
(讨论稿)
为促进我县旅游业发展,根据《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密政字〔2010〕 号)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支持重大旅游项目建设
对密云县旅游资源能够实施区域性整体开发,具有综合型、高品质、经济拉动作用明显的重大旅游项目给予支持。
(一)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大型娱乐项目、休闲度假区、大型主题公园等旅游项目。
1.根据项目需要,由政府负责项目区外道路、供电、通信、给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
2.争取北京市发改委、财政等部门政策资金,支持项目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3.将项目纳入“绿色审批通道”,加快各项手续办理。4.对入驻营业的大型旅游项目,执行《密云县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密政发〔2010〕14号)。
(1)自企业营业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80%的同等额度,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50%的同等额度,通过财政支持的方式,支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2)安排本县户籍城乡劳动力就业人数占用人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对于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按县财政实得部分40%的同等额度,通过财政支持的方式,支付给企业(住宅项目除外),用于企业发展。
二、支持旅游环境建设
各乡镇根据《密云县旅游形象管理手册》制定区域旅游环境整治 1 方案,经县环境建设办公室审核并实施的,给予奖励。
(二)对按照《旅游环境整治方案》提升的景区,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核准的投资结算金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按照《旅游环境整治方案》提升的星级饭店,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核准的投资结算金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四)对按照《旅游环境整治方案》提升的乡村酒店,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核准的投资结算金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对按照《旅游环境整治方案》提升改造的民俗村,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核准的投资结算金额的4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对按照《旅游环境整治方案》提升改造的民俗户,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核准的投资结算金额的4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七)对旅游交通沿线的建筑物风格、色彩和商业服务设施建筑物门头牌匾进行统一提升、改造的乡镇,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核准的投资结算金额的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八)对按时、按质完成年度整治工作任务的乡镇,根据工程总量,给予50-100万元奖励。
三、鼓励发展高端休闲度假产品
对具有高品质、高附加值,个性化突出、市场带动性强的旅游产品给予支持。
(九)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养生休闲俱乐部、户外运动俱乐部、马术俱乐部、艺术家俱乐部及旅游文化创意园区,按照项目基础设施投入的30%给予政策资金扶持。
四、鼓励产业融合发展鼓励三次产业融合发展,创新旅游产品,培育新型旅游消费热点。
(十)扶持文化和科技旅游项目。鼓励企业依托度假区建设大型文化旅游演出场所、科技影院,形成集演出、影视、娱乐、餐饮、住宿、时尚消费等多种业态为一体的文化演艺聚集区,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基础设施投入的30%给予政策资金扶持。
(十一)扶持发展工农业观光园区。对按照《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被评定为“农业示范园区”,安排本县户籍劳动力就业人数占用人总数的比例达70%以上、年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被评定为“工业示范园区”,安排本县户籍劳动力就业人数占用人总数的比例达50%以上、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十二)扶持发展特色旅游商品。鼓励企业生产具有密云特色手工艺品,开发具有工艺性、观赏性、实用性的密云特色旅游商品。对商品化程度高、市场潜力大、品牌效应好、增收效果佳,有固定生产厂房,且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择优扶持。扶持标准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发展手工艺坊。对专以开发编织、雕刻、糊纸等手工艺品为特色的民俗户,旅游市场反应良好的,给予扶持。扶持标准按照民俗户实际投入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三)鼓励旅游宾馆、度假村、大型商场设立“密云礼物”专柜。按照旅游部门统一部署,经营或代销本县特色手工艺品、农副产品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
六、扶持乡村生态旅游发展
鼓励乡镇、企业依托生态资源优势,培育生态旅游产品,提升乡村旅游发展水平。
(十四)扶持旅游集散特色镇和旅游度假小镇建设。对将旅游作为主导产业,并有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的乡镇,鼓励申报建设旅游集散特色镇或旅游度假小镇,并给予扶持。
1.对制定“旅游集散特色镇”或“旅游度假小镇发展规划”的乡镇,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2.根据“旅游集散特色镇发展规划”或“旅游度假小镇发展规划”实施旅游产业建设的乡镇,参照“重点镇”的有关政策对镇域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3.支持乡镇强化和完善旅游服务职能。乡镇按照《密云旅游标准化管理手册》标准,对区域旅游产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营销、统一服务监督,工作出色,成绩卓著的,通过年度考核验收,给予10—20万元管理经费补助。
支持乡镇建立民俗户床上用品配送中心。支持乡镇联合宾馆和专业洗涤服务机构建立民俗户床上用品配送中心,统一配置民俗户床上用品,统一洗涤、熨烫,统一收发、派送和管理,实现一客一换。对于建立民俗户床上用品配送中心、且民俗户参与度达到50%以上的乡镇,根据实际统一配送户数,按照每户3000元标准给与一次性资金支持;按照每户每年1000元的标准对配送中心实施资金补助。
(十五)对按照行业标准提升改造,通过等级考核的乡村旅游业态产品,给予支持和奖励。
1.扶持旅游民俗村改造升级
对按照《乡村旅游民俗村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被评定为《市级乡村民俗村》的村,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评定为市级优美乡村的民俗村,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2.对按照《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标准及评定》标准,被评定为市级《生态渔家》、《乡村酒店》、《休闲农庄》、《山水人家》、《养生山吧》、《采摘篱园》,正常经营,安排本县户籍劳动力就业人数占用人总数 4 的比例达60%以上的企业或民俗户,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金奖励。
(十六)鼓励民俗村选用酒店、旅游公司实行连锁经营或委托管理,取得实质成效的,通过旅游部门审核,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七、鼓励旅游企业提升服务品质
对按照行业标准提升建设,通过等级考核的旅游企业,给予支持和奖励。
(十七)鼓励企业实行标准化管理。
对按照《密云县旅游业管理标准化手册》实行标准化管理,年度考核达标的旅游企业,给予3万元资金奖励。(十八)鼓励旅游企业创建绿色品牌
1.对按照《绿色旅游饭店》标准,积极营造绿色旅游环境,并被评定为国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宾馆、度假村,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
2.对按照《绿色景区》标准,积极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并被评定为县级《绿色景区》的旅游景区,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十九)鼓励旅游企业与国内外知名的旅游管理公司连锁经营、特许经营或委托管理,经旅游部门认可,一次性给予5-10万元奖励。
八、有关说明(二十)申报程序
申请扶持的项目,需经所在乡镇预审,于每年2月份前将相关规划、可行性报告、年度建设计划等材料上报县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后,列入年度资金奖励和支持计划,并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申报内容根据不同项目另行制定。
(二十一)验收办法旅游部门制定项目验收标准。年末,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标准对项目进行验收核准后,由县财政局负责兑现奖励及扶持资金。
(二十二)若遇同类型奖励项目,则按标准高的一类项目实施奖励;同一项目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十三)执行时间
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二十四)解释单位
密云县旅游局、密云县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