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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保证高速公路畅通和隧道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以及消防等其他有关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 隧道养护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至上”的方针,加强预防性养护,做好日常养护工作,保持隧道及其隧道内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四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隧道安全运营管理工作,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辖高速公路隧道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隧道安全。
第五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参与所辖路段内隧道有关工程设施的交工和竣工验收,接受、整理隧道竣工资料和工程技术档案,为养护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管理模式
1、土建结构及消防部分建立省高管局负责行业指导与监督、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运营管理、隧道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的三级运行维护管理模式。
2、机电部分建立省高管局负责行业指导与监督、片区中心行业监管与检查考核、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运营管理、隧道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的四级运行维护管理模式。
第七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对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工作履行行业管理职能,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负行业监管责任。
1、监督、督促各运营管理单位,按照交通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标准和规范、办法要求进行养护管理工作。
2、考核各运营管理单位隧道养护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3、组织或指导隧道养护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隧道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4、全面、准确掌握全省高速公路隧道技术状况 第八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作为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所辖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1、认真执行交通部、省交通运输厅及高管局有关隧道检查、养护管理、安全管理的标准和规定,保障隧道的安全运营。
2、结合所辖路段隧道特点,明确隧道直接责任人,审核制定本单位隧道管养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及流程。
3、负责组织本单位所属路段内的隧道养护管理工作,隧道技术状况评定工作,隧道相关设备建档工作,保证隧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4、负责做好对隧道养护管理机构的日常养护、安全运行等工作的统计汇总与管理考核,并按照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化管理系统。
5、严格按照相关设计技术规范要求,检点督促所辖隧道管理机构使用和开启各类机电设备,以保障隧道的安全使用。
6、组织实施本单位所辖路段隧道的日常养护和专项、大中修工程;组织并参与隧道大、中修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7、主持所管辖隧道的结构损坏预防和抢修工作,及时上报损害和修复情况。
8、设置专业工程师负责隧道技术管理工作,按照规范进行隧道检测与评定工作,每年十一月向省高管局上报所辖路段隧道养护管理状况年度报告。
9、积极组织隧道养护科研计划的实施,同时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隧道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10、制定以反恐和应对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特点的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密切的合作联动机制,协助和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环保、安监等部门处置高速公路火灾、危险品泄漏和其他事故。
第九条 各片区中心(仅对机电部分)
片区中心作为区域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和考核辖区内各运营管理单位隧道机电维护管理工作。
1、负责监督和检查辖区内隧道机电系统巡检维护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流程的落实情况。
2、负责检查并考核辖区内各运营管理单位的隧道机电系统软硬件巡检、维护维修、保洁、完好率和故障自查情况,做好统计工作。
3、负责统筹审核辖区隧道机电系统大中修专项工程和维护维修计划。
4、负责督促和考核辖区内各运营管理单位隧道机电系统维护维修和日常操作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条 隧道养护管理机构
隧道养护管理机构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实施所辖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的具体养护管理、安全管理任务。
1、在隧道管理机构内组建隧道应急救援小分队,并对应急救援小分队工作进行考核管理。
2、结合所辖路段隧道特点,制定本单位隧道管养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及流程。
3、严格按照相关隧道养护技术规程负责开展隧道日常巡查、结构检查和日常养护、维护、安全运行管理等养护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信息化管理系统填报工作。
4、严格按照相关设计养护技术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和开启各类机电设备。
5、负责对养护管理档案的登记、整理,负责隧道日常巡查、检查、维护、运营、安全监测和其它有关运营管理技术档案资料或数据库的建立、维护。
6、遇有紧急事件,及时收集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全力救助受困车辆和人员,为相关专业救助队伍创造有力条件。
7、加强隧道全方面养护管理工作,发现异常和病害,及时予以处治,保障隧道畅通。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小分队
应急救援小分队负责隧道内初期火灾及小型火灾的扑救,保护事故现场,协助和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隧道内火灾、危险品泄露和其他事故的处置工作。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救援器材的用途和使用方法,定期组织消防体能、技能培训等业务学习。
2、定期组织应急事件处置演练,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3、负责隧道消防箱玻璃的完好和箱内水带、灭火器、自救器配备齐全。
4、负责对本部门消防车辆、救援器材、工具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器材的正常使用。
5、负责隧道应急物资、消防设施的保管、检查。
6、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的业务理论培训和出警前安全提醒工作。
7、负责对消防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和能力进行评定。
8、建立健全各类器材台帐、技术资料和相关记录,并归档存放。
9、完成隧道管理机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养护技术依据及要求
第十二条 总体要求
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土建部分
1、隧道养护基本要求
1.1 保持隧道外观整洁、隧道内路面平整、衬砌完整无明显开裂和剥落。
1.2标志标线清晰醒目,排水系统良好。
1.3对结构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预防性养护和修复,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2、隧道的清洁、检查与保养维修 2.1 清洁维护应经常性对高速公路隧道内土建结构进行清洁维护,其周期应综合考虑隧道状况、交通量大小及组成、结构物脏污程度、清洁方式及环境条件等因素加以确定并尽量减少对交通运营的干扰。清洁作业应以机械作业为主,人工作业为辅。
2.1.1高速公路隧道路面清扫不少于1次/日;顶板的清洁不少于1次/2年;内装的清洁不低于1次/季度;排水设施清理不少于1次/半年(雨季应加强排水设施的检查和清理疏通工作);标志标线的清洁应不少于1次/月(当标志标线有污秽,影响其辨认性能时,应及时进行清洗)。
2.1.2路面巡查频度不低于1次/天,发现病害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维护处理,保证行车安全。
2.2结构检查
土建结构的检查分为四类: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及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为:洞口、洞门、衬砌、路面、检修道、交通标志、排水设施、吊顶、内装。
2.2.1 日常检查 检查的频度不少于1次/周,日常检查主要是通过目测外观状况及早发现早期破损、显著病害、或其它异常情况,并确定对策措施。检查结果应及时填入“日常性检查记录表”。
2.2.2 定期检查 检查的频度不少于1次/年,检查宜安排在春季或秋季进行。定期检查是使用必要的检查工具或设备对土建结构的基本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新建隧道应在交付使用1年时进行首次定期检测。检查结果应及时填入“定期检查记录表”,将检查数据集病害绘入“隧道展示图”并提出土建结构定期检查报告。
2.2.3 特别检查 在隧道受到自然灾害、墙体受到外力碰撞事故、火灾等异常事件后,对受影响的结构要进行特别检查,及时掌握结构受损情况。检查内容参照定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束后,针对受损部位及结构,要有专门的检测报告,制定合理的处治措施。
2.2.4 专项检查 根据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结果,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判断需要进一步查明某些破损或病害的详细情况而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的更深入的、有针对性的专门检查。通过专项检查,应完整掌握破损或病害的详细资料,为其是否实施处治以及采取何种处置措施等提供技术依据。
2.3保养维修
土建结构的保养与维修工作主要包括经常性和预防性的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维修等内容,通过保养维修以恢复和保持结构的良好使用状态。内容包括洞口、洞身、路面、人行和车行横洞、斜(竖)井、风道、排水设施、吊顶、内装、人行道或检修道、防冻保温设施的保养维护,以及保持隧道交通标志、标线的完整、清洁和醒目。
2.4病害处治
病害处置应根据结构检查,针对病害产生原因,按照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方案并尽快实施。
第十四条 机电部分
1、一般规定
1.1高速公路隧道机电设施的养护维修可分为日常检查、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和应急检查;
1.2高速公路隧道相关机电设施按照不少于1次/日的频率进行日常检查,按1次/1~3月进行经常性检修,按1次/年进行定期检修;
1.3高速公路隧道内或相邻处发生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后对机电设施进行应急检查,没有固定周期,可配合土建检查一起进行;
2、供配电设施
高速公路隧道供配电设施的设备完好率应不低于 98 %;
3、照明设施
3.1照明设施日常检查主要是对设施使用及损坏情况进行的巡检登记。对中间段连续坏灯 2 盏以上,洞口加强段连续坏灯 3 盏以上应及时进行更换或维修;
3.2照明灯具按1次/季进行清洁,定期(1次/年)进行隧道照度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
3.3照明光源达到其额定寿命的 90 % 时,应进行成批更换,并选用节能的光源,更换后的照明亮度应符合设计及行业规范要求;3.4高速公路隧道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应不低于 95%;
4、通风设施
通风设施的设备完好率不应低于98%;
5、消防设施机电系统
消防设施机电系统的设备完好率应达到 100%;
6、监控系统
6.1监控系统中摄像机应按照1次/1~3月的频率进行清洁,确保摄像机监控图像完好;
6.2监控系统控制装置与紧急电话、防灾控制等的联动试验不应少于2次/月;
6.3高速公路长和特长隧道监控系统的软件维护每年应不少于两次。维护时应注意软件的修改完善,并保证联动运行功能的实现和软件可靠性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严格按操作规程或使用说明进行;
6.4监控设施养护主要指标应按相应设备的产品说明要求进行,监控设施设备完好率高速公路隧道应不低于 98 %;
7、高速公路隧道机电系统维护管理过程中相关检查、检修、检测等应留存书面资料,做好备案;
8、本办法中未予提及部分,均严格按照《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消防系统
1、隧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对隧道消防设施按照1次/周的频率进行全面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存档备查。
2、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3、消防标志应保持完好、醒目。
4、消防日常检查主要是对隧道内消防设备的外观进行巡视,及时处理设施的异常情况。
5、消防设施的设备完好率应达到100﹪。
6、消防设施进行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在检修期间应有相应的防灾措施。
7、消防设施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的主要项目 7.1消火栓及灭火器
主要检修内容有(1)有无漏水、腐蚀、软管损伤。(2)确认灭火器的数量及有效期。(3)室外消火栓的放水试验及水压试验。(4)灭火器腐蚀情况、有无失效。(5)泡沫消火栓的合用与防渣检查。(6)消火栓的放水试验。其中(1)—(3)项应进行经常性检修。至少一个月内检修一次。(4)—(6)项进行定期检修。检修时间为一年一次。
7.2横通道门
应进行经常性检修,至少一个月内检修一次。确保开关自如。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及时安排隧道检查,或隧道检查工作不认真、未及时发现隧道病害,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导致隧道出现突发事故的,按其职责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隧道维修加固或改建没有及时采取交通管制或交通管制措施不力而造成隧道安全事故的,按其职责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对发生隧道安全事故,不报或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的,按其职责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管理内容若与有关法规相抵触,以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高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零一四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