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推荐)_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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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2010司法考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10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劳动法

2010司法考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疑问一: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若用人单位既不支付2倍工资也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办??用人单位会受到什么惩罚?

很多人肯定会说申请劳动仲裁,但实际对劳动者来说申请仲裁的维权成本太高,先不说钱就是收集资料都要花大功夫!所以有没有更好的实际可用的办法呢??

疑问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daodoc.com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严重的标准如何衡量?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胜任的标准如何衡量?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疑问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1、若劳动者上个月有请假,扣除假期工资后只领到200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还按此实发工资支付?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是合同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daodoc.com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是不是说若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就不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就可解除劳动合同了?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疑问四: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若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或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疑问五: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赔偿金和经济补偿的区别?2倍经济补偿是不是就等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疑问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daodoc.com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条的违约金是何标准?

疑问七: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应得工资?若员工有请假,是否只计算其实勤工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胜任的标准如何衡量?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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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劳动法

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注意:不适用本法调整的范围有: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在中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我国劳动法

二、劳动合同

特征

主题具有特定性;内容具有全力义务统一性、对应性;客体具有单一性;具有要式有偿合同特性;具有涉及第三人利益的特性

形式

书面形式

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具有涉及第在人利益的特性

期限

1、劳动合同可以议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3年、5年,不宜太长;

3、劳动者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不得也农民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效力

1、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劳动合同一定生效;

2、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3、需要公证的劳动合同,公证之日起生效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

5、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履行原则

亲自履行原则;权利义务统一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

变更条件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daodoc.com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

2、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已经修改或废止;

3、劳动合同条款与集体合同规定不同的;

4、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

5、企业严重亏损或因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按照原约定的条件履行劳动合同的;

6、因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7、劳动者因健康状况而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8、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况

变更程序

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说明变更合同的理由、内容条件以及请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项内容;

2、当事人一方得知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建议,应在对方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可以依法表示同意,不完全同意或不同意;

3、双方当事人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变更劳动合同书面协议

用工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1、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严重过错或触犯刑律,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3、因经济性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终止条件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2、企业宣告破产或者依法解散、关闭、撤销;

3、劳动者被开除、除名或因违纪被辞退;

4、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5、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一)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的25%的赔偿费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daodoc.com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陪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二)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胡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执行。

四、劳动争议

1、分类

①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②劳动合同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

③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时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处理机构

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③人民法院。

①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②调解(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③仲裁(必经程序);④诉讼(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提出)。

3、其他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daodoc.com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①仲裁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先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②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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