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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东转让股权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关办法》及《中国光大银行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本行股权转让的规定主要如下:
一、中国光大银行的股权可以依法转让。
二、本行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原股东无优先受让权,故股权转让无须中国光大银行股东大会批准。
三、向金融机构入股要进行股东资格审查,根据有关规定,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股权转让时,如股权比例低于股份总额的5%,股权受让方的股权资格由本行董事会按照《商业银行法》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关办法》审核,股权比例超过股份总额的5%,经本行董事会审核后报银监会审批。故我行股东股权转让时,要报经本行董事会批准。
四、受让方的资格要求: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关办法》对受让方的资格规定要求如下:
(一)股权受让方为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4、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5、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7、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8、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9、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二)股权受让方为境内金融机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2,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5,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境外金融机构的条件另行规定。
五、股东申请转让我行股权时,转让、受让双方应向我行董事会提交以下材料: 1,转让、受让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
2,转让方股权转让申请、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股权转让的决议、转让方证明股权状态良好的声明函、转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转让方所持中国光大银行股权证复印件; 3,受让方股权转让申请、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受让股权的决议、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让方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让方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受让方股东资格专项审计报告。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受让方股东资格专项审计报告要对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关办法》中所列的条件作出肯定性的说明。
六、董事会批准股东转让其股权后,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将受让人的名称、地址以及股份数记载于股东名册,通知有关各方,收回转让方股权证,向受让方发放股权证,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