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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建筑法规的异同
我国的建筑法规体系从1949年开始制定,知道1994年才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我国在制定法规体系的过程中,大量吸收了国外先进成熟的立法经验,所以中国整个建筑法规体系与国外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中国的建筑法规在很多方面与外国的建筑法规还是存在一些差异。如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法规上中外便存在很多异同。
1.招标文件的编写
在我国,招标文件一般是由招标人自行编写。而在美国的招标程序中,业主一般聘请专业工程咨询公司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写,这样便使招标文件相对专业了许多,也能避免由于招标文件说明不全面而导致的一些矛盾纠纷。
但在招标文件中,都应包括投标须知、合同要求、技术规范、图纸和技术资料、投标文件的格式及工程量清单几个部分的内容。
2.招投标的评标、定标
在我国,对于小型、不太复杂的招标项目的评标采用“即开、即评、既定”的方法,对于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才分为初评和详评两个阶段。评标时间很短,一般在2个小时左右即结束,所以我国评标过程仅在标书表面和形式,评不出标书真正含义。导致有些单位中标后,问题很多。
而在美国,评标程序就相对规范了很多,组成专家组对各投标建议书评阅,并按有关评分标准打分,得分最高的5-6家投标者进入下一阶段;最后,进行答辩。每位投标者有20分钟时间进行介绍,内容包括:自己公司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力量、类似工程的设计经验、对业主意图的理解和方案设计的要点等。另外,美国的评标、定标更为严格,一般需要10-15天,远远多于我国的评标时间。
3.政府监管方面
我国招标监管体制不完善,监督机构执法力度低,执法水平不高,部门间协调配合薄弱,不少环节管理不严、纪律松散、漏洞多。而美国的招标监管体制比较健全。美国负责监管联邦采购法律实施的机构是联邦采购规则委员会。联邦政府各部门通常还设立一个独立的监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