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青建管字【】15号)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便于社会各界对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 市场各方主体交易行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及评标、定标接受市监察局全过程监督。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本办法共分大型工程项目、一般工程项目、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三种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评分标准。大型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评分标准 适用于高层居住建筑(19层以上,含19层)、工程类别为一类的公用建筑、多层工业建筑,一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房屋建筑工程中一类线 路、管道、设备等安装工程。一般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评分标准 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中居住建筑(19层以下)、单层工业建筑、工程类别为一类(不含一类)以下的公用建筑、多层工业建筑,二等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二类及以下线路、管道、设备等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评分标准 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中室内外装修工程(包括修缮工程)。
第五条 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或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幕墙、防水等专业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六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与招标人的代表共同组成,其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
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一般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确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经有关部门备案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招标项目,应在开标当天由招标人按照工程属地管理的原则从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要严格保密。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有记名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否则该成员评审结果无效。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结果中去掉最高和最低分后再平均,作为投标人最终得分。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八条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标书为有效标书。
第九条 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是指按现行《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规定计算的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的工程造价。
第十条 最终报价是指投标报价扣除投标文件中各种已知优惠后的报价。已知优惠不包括质量奖、中标后的优惠、中标后的捐款等未知优惠。第十一条 采用本办法招标的评标价是指在各有效标书最终报价中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后和标底(标底可以不编制)的算术平均值。若有效标书和标底少于四家,则不去掉最高和最低价,而取其平均值作为评标价。若超过半数以上投标单位的报价明显高于标底百分之十(不含百分之十)以上,则须对标底进行审查,标底无误的,以标底作为评标价,若标底有明显错误则须进行修正,修正后再参与评标价的计算。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和标底编制要求:
[一]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要求编制。
[二]必须密封,且密封处加盖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印鉴。
[三]标底文件必须加盖标底编制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招标标底由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标底文件必须加盖标底编制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印鉴。
[四]标底必须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至开标地点。
[五]标底编制人员应当参加开标会议。违背以上[一]至[四]款任何一款规定者,投标文件和
标底无效。
第十三条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主投标人。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类似工程经验、国际管理体系认证等计分分项以主投标人为主,联合体其他各方不计分。主投标人派驻工程现场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占工程现场技术管理人员总数60%以上。
第十四条 凡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为青岛市行政辖区以外的项目,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有关内容必须齐全且一致,否则不予计分。
1、项目中标通知书;
2、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备案文件;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国家、省(含副省级城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或下发的正式获奖文件;
5、获奖项目获奖证书发证部门或下发获奖项目正式文件部门出具的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非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经理,投标截止时间前必须提供关于授予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正式文件及国家建设部或中国建筑业协会出具的该优秀项目经理等同于省级优秀项目经理的证明文件,项目经理考评方能计分。其他任何证书、证明无效。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开标会。
第十七条 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或密封处未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的;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的;
(三)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四)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未提供法人代表证明的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未提供其法人委托书的;
(五)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六)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的;
(七)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投标人未提供项目经理副本原件的;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上一年度是指从上一年1月1日至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两年度是指从
上两年1月1日至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以此类推。
第十九条 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必须是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有关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否则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工程竣工日期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备案文件中的验收日期为准,获奖工程以获奖证书发证日期为准。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提供的材料无效。
第二十条 采用大型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或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招标项目,最终报价超出评标价5%(不含5%)或低于评标价7%(不含7%)者,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采用一般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招标项目,最终报价超出评标价3%(不含3%)或低于评标价5%(不含5%)者,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当投标人超过4家时,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定标办法,按照投标人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当投标人不超过4家时,按照投标人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2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排名出现并列第一时,招标人应选择最终报价低者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外商独资或全部由个人投资的工程项目,按照投标人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选择1名为中标人。其他工程项目,按照投标人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等,招标人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的中标人的最终得分与最高分相差不得超过1-3分。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采用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进行计价的财政拨款项目可采用评标价合理范围内低价中标的办法确定中标人。该办法分技术标书评审和商务标书评审两个阶段。技术标书评审。技术标书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进入第二阶段商务标书评审。不合格的,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采用大型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或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招标项目,评标价的合理范围为93%-105%,采用一般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招标项目,评标价的合理范围为95%-103%。在以上范围内,最终报价最低者为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全部使用境外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
助资金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可参照FIDIC条款招标程序,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四条 与工程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材料的采购及采用综合单价法或工料单价法进行计价的土石方、桩基础、园林、防水等专业工程,原则上采用低价中标的办法选择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其他特殊专业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青建工字[2001]272号文件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 2月2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