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_市知名商标认定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3:26:1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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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规范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温州市知名商标的申请、初审、评审、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申请

第三条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媒体公布本年度认定市知名商标公告。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均可从温州红盾信息网

(http://)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温州市知名商标申报辅导报名表》,也可以在温州红盾网进行报名。

第四条温州市工商局负责对全市申报知名商标的申请人进行集中辅导培训。

第五条申请人认为其商标符合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可通过温州红盾信息网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申请表一式三份),向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正式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基本情况:①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②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及发展趋势等情况;③商标所指主要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④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相关公众认知程度等情况;⑤企业诚信、环境保护、企业用工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情况;⑥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二)主体合法性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有关材料。

1、《商标注册证》或同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确认)和商标标识(5cm×4cm一式四份);

2、商标实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图形、文字、商标使用范围、商标持有人相一致的证明材料;

3、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

4、商标在国外、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宣传、促销工作的有关材料。

即与该商标有关的企业商品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包括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五)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1、商标标注商品产销量同行业排名等有关证明材料;

2、商标标注商品在国内销售或服务区域及专卖专营网点分布情况证明材料;

3、商标标注商品出口销售情况证明材料;

4、反映公众对该商标标注商品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

1、企业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及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

2、商标被假冒侵权程度和范围及受保护的记录有关证明材料。

(七)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证明材料。

1、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发展变化情况证明材料;

2、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利润、税收变化情况证明材料;

3、出口企业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质量监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证明材料(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

5、商标市场信誉与市级以上获奖情况;

6、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八)证明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关材料。

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等问题证明材料;

2、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材料;

3、严格执行国家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保纠纷问题证明材料;

4、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

5、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受理和初审

第六条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的申请材料,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以局行文上报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附表排出上报商标名单的顺序及装订成册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

第八条申请人对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按《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规定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必须书面提出,表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申请延续确认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上一届认定有效期满三年),通过温州红盾信息网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温州市知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并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申报。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初审后汇总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章评审

第十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或直接受理温州市知名商标申请后,由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并走访、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查证相关资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整理书面材料交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认定委员会会议的评审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介绍被评审商标及审查情况,委员们对照条件和标准进行评议,最后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投票表决,并现场公开表决结果。

第五章认定公告

第十二条经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具有温州市知名商标资格和延续确认的商标,由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文公布。

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延续确认公告,在温州红盾信息网和相关媒体上发布。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工作程序由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工作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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