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受权管理_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01:49:3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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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受权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掌握并遵守国家的医药相关法律法规;

(二)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医药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四)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五)熟悉医药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具备指导或监督企业按规定实施GMP的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

(七)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受权人主要职责和权利如下:

(一)贯彻执行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和规范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立和完善本企业质量体系,并对该体系进行监控,确保其有效运作。

(三)对下列质量管理活动负责,行使决定权:

1.每批原辅材料及成品放行的批准;

2.质量管理文件与检验文件的批准;

3.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的批准;

4.物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批准;

5.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

6.产品召回的批准。

成品放行前,受权人应确保产品符合以下要求:

1、该批产品已取得生产批准文号或有关注册批件,并与《许可证》生产范围、GMP认证范围相一致;

2、生产和质量控制文件齐全;

3、按有关规定完成了各类验证;

4、按规定进行了质量审计、自检或现场检查;

5、生产过程与条件符合GMP要求和质量体系要求;

6、所有必要的检查和检验均已完成,有关生产、检验记录真实、完整;

7、在产品放行之前,所有变更或偏差均按程序进行了处理;

8、其它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均在受控范围内。

在医药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受权人应主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具体为:

1.在企业接受GMP认证或质量体系考核及跟踪检查的现场检查过程中,受权人应作为企业的陪同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尽可能地根据要求提供信息;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促企业将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每年至少一次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企业的GMP实施、质量体系运行情况、产品的年度质量回顾分析;

3、企业发生较大质量问题,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督促企业履行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的职责;

5.协助、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驻厂监督员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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