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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母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ZW(〗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编:《商标评审指南》,49页,北京,工商出版社,1996。〖ZW)〗
申请复审人:沈阳市北方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商标驳回复审案
【案情介绍】
沈阳市北方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商品上申请注册“圣母及图”商
标,被商标局驳回[(1993)商标申驳字06720号],驳回的主要理由是:“圣母”是天主教 徒对耶稣之母玛丽亚的称呼,将其作为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
沈阳市北方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理由是: 我厂产品无
酒精饮料如同乳汁一样甘甜可口,体现了圣母般的爱心,并不反映宗教色彩,以“圣母”作 为商标是让消费者对商品更有好感。
【处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决定,沈阳市北方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上申请注册的“圣母及图”商标予以驳回。
【法理分析】
(一)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不能作为商标
《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体现了国家的多民族相互尊重、共同团结的政策,是基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的需要,也体现了商标注册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当注意,这里的“民族歧视”,应作广义理解,即它不仅指对我国各民族的民族歧视,还应指对世界其他民族的民族歧视;不仅指民族的歧视,还应包括种族歧视在内。例如商 标局就曾经根据《商标法》的这一规定驳回“DARKY”的商标注册申请,因其含义为“黑鬼 ”。
(二)有悖道德或易于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不得作为商标
《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规定,商标不得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
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它是商标的消极注册条件,也是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但是,商标法的这一规定非常原则,需要在商标实务中进行个案认定。当然,这一规定也利于补 充《商标法》第10条的其他规定,对于该条前几项没有明确规定予以禁止,但又不宜作为商标注册的文字或图形,则可依据第8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在商标评审中,有悖道德或易于产生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包括:(1)具有明显宗教色彩 的文字、图形。(2)具有不良政治影响的文字、图形。例如,我国的版图、“文化大革命” 中的一些政治口号等。(3)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文字、图形。例如“乡巴佬”、“钱拳权” 等。(4)具有明显封建迷信色彩的文字、图形。(5)具有色情淫秽含义的文字、图形。(6)明 显损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或名誉权等人身权的文字、图形。对于现代和当代的政治领导人或其他社会公众人物,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将其姓名、肖像作为商标使用,因为它一方面是对他人人身权的侵害,另一方面也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对于其他人的姓名和肖像,如未经其许可,亦不得擅自用做商标,目的是保护他人的人身权益。
本案所涉商标即构成《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规定的文字、图形,因此,应当驳回其注册申请。涉及宗教色彩而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案件已发生多起,如以“圣佛”字样和“释迦牟尼”像作为商标等,有的甚至以“少林寺”作为肉类食品上的商标,则明显地产生了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