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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普法宣传资料
1、女职工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饮负重超过25 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OE碳、氯、己内酰胺、氯丁: 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5、对女职工的产假是怎样具体规定的?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 天产假;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42 天产假。
6、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