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意见(合政〔2002〕108号)_镇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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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合肥市

【发布文号】合政〔2002〕108号 【发布日期】2002-07-04 【生效日期】2002-07-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意见

(合政〔2002〕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保障乡镇基本支出需求,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加快发展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现就进一步完善县区与乡镇的财政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基本指导思想是: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总体要求,通过对乡镇财政体制的调整和完善,进一步理顺县区与乡镇的财力分配关系,实现财力适度向乡镇倾斜,解决当前乡镇财政运行中的突出问题,调动乡镇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形成乡镇自求平衡的内在约束机制,促进乡镇政权建设以及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各县区要从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和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出发,把适合乡镇管理的收支下放到乡镇管理,做到权责结合,乡事乡办,乡财乡理。

(二)兼顾县区与乡镇两级财力需要。在确定县区与乡镇财政体制过程中,要精心测算,统筹兼顾,既要在财力分配上向乡镇倾斜,缓解乡镇财政困难;又要兼顾县区本级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所必需的财力需要。

(三)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县区对乡镇财政收支基数以及体制上交递增比例的确定,要结合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等因素进行分类,实行区别对待,对不同类型的乡镇实行不同的财政体制,促进乡镇财政均衡发展。

(四)体制力求规范、合理,并保持相对稳定。县区对乡镇财政体制确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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