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_临时工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3:19:3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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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部的临时用工制度,根据《劳动法》和国家、军队、地方有关政策,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招聘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临时工是指我部所属单位聘用的所有协议制用工。

第二条 部行政办为临时工管理部门。按照“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临时用工人数。科室的临时用工名额每年12月底核定一次。

由用工单位填写《临时用工申请表》,经行政办审核,部领导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临时工招聘程序:

1、由教研室、机关办公室提供临时用工计划、岗位、聘用条件、招聘办法;

2、应聘人员到用人单位报名;

3、行政办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2)年满18周岁,男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计划生育婚育证明。(4)临时工优先从本地居民中招用;确有困难时,可招非本市户

籍人员。

4、到校门诊部或西京医院体检,体检费自理,体检合格。

5、报部机关审批并注册。

6、由用工单位与聘用人员签定临时用工劳动协议。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条 用工单位负责:具体安排临时工的工作;负责对临时工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用工单位应在每年12月26日前上报下年度临时用工计划。临时用工若有变化要及时上报。

第五条 一经聘用的临时工,原则上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原在我部工作过一年以上,离部不超过一年后又重新回来工作的人员,可以不再实行试用期。

第六条 对从事汽车驾驶、电工、金属焊接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临时工,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方能上岗工作,严禁使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临时工,否则,追究直接用工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用工单位要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明确责任,实行一对一的管理,每名临时工应有一名干部做为管理责任人。

第八条 临时工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学校、部、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第三章 劳动协议

第九条 由用工单位起草与应聘人员的劳动用工协议,并与应聘人员签定劳动协议。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动法》有关规定,保障和维护

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协议一式二份,用工单位、临时工本人各持一份。

第十条 签订劳动协议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从事的工种或具体指定的工作任务、协议期限、劳动时间、工资、劳动保护、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等。未签订协议的如发生劳动争议,后果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协议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协议期满即行解除。如需继续使用,必须续订协议。协议订立后,须经双方签字方可生效。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二条 临时工工资待遇按照月基本工资执行,不得低于西安市最低生活标准。根据不同岗位的劳动强度、技术要求水平、责任大小等因素,结合临时工工作表现情况,经用工单位和临时工本人协商,可适当浮动,并要在劳动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十三条 临时工工资按月由用工单位发放,用工单位每月28日前上报《临时工工资发放表》,经部行政办盖章后方可领报。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依法安排临时工休假。临时工不享受学校的寒暑假。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制定有效的劳动安全防范措施,保护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劳动成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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