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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场物业管理安全规范
2009-03-21 18:44:56|分类: 商业运营管理 阅读69 评论0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一、商户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北京市治安管理条例》,并服从百货的安全管理;
二、商户必须保证自营区域内的安全(包括商品安全、顾客安全)及安全设施的完善(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足够的灭火器),保持公共区域内通道和店门前的畅通;
三、如在经营区发现可疑人等、盗窃分子即有意破坏者应及时通知管理部门并上报公共安全部。每位员工应能够见义勇为,责无旁贷;
四、使用货用电梯要遵守其规定、按其乘运标准使用;
五、商户使用或安装任何电气设备必须经商场主管部门、总务(工程)部、保卫部,按程序审批,不得私自接拉电源、线路。进店商户均须遵守《北京某百货有限公司装修施工管理规定》;
六、配合公共安全部做好北京市消防局、安全局、公安部门的各项安全检查工作。对查出问题而下发的整改通知单,商户必须两天内整改完毕。商户入店后须按规定签定《北京某百货有限公司治安消防安全协议》;
七、当货区、场区、公共区域发生突发事件,应首先迅速疏散自己区域的顾客,抢救商品和设施。一切听从商场内管理人员、保安人员的指挥,严防损失加剧;
八、定期参加商场公共安全部举办的安全活动(火警、匪警、急救、疏散和撤离等)。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同时增加员工的应变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心理素质和能力;
九、各商户必须保证自己区域的自由设施不存在伤害顾客的不安全隐患(如电器设施的绝缘问题,玻璃的尖锐角,灯箱、POP、货架的牢固程度、临时电源等);
十、商户应对所经营的商品按其数量、品种、价值等上商品保险;
十一、经营贵重商品的商户每日要将商品进行安全储存,并自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各商户按要求做好每天的安全签字工作;
十三、商户使用的保险柜必须到保卫部登记备案。
十四、严禁在商场内使用明火,禁止吸烟,更不得使用电炉、电加热器、电暖气等设备,对商户非经营用电的情况,一经发现,没收用电器具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严重者将做停电处理,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十五、商户不得擅自增容、变更线路,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如确需变更,则由商户提出书面申请,由商场统一安装;
十六、严禁各商户随意挪动、遮挡及在正常情况下开启使用商场设立的消防设备和设施(包括自动喷淋系统、灭火器、消防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