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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境准入评定程序说明
一、评定程序:
(一)区队自评:所有新开工(包括安装、检修、通防、防治水)工程在开工前,施工区队(车间)负责人必须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条件、环境和工程设计、规程措施等必备文件进行自评,发现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并落实整改,评定时要填写评定表并签字,确定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后,向有关专业提出开工申请。
(二)安监处评定:所有采煤、掘进、巷修、安装、检修、通防、防治水等工程开工、生产、复工前,分管部室根据区队提出的开工申请,将有关资料报安监处质量科,安监处组织有关专业科室和施工单位人员进行准入评定,对现场查出的问题,形成闭合一卡通,责令相关单位进行落实整改,待问题整改完成,符合安全施工条件后(需集团公司评定项目外)方可开工。
(三)集团公司评定:矿井所有采煤工作面安装前、生产前、撤除前和重大技改项目、井筒装备、变电所、机房、泵房等大型机电安装、检修工程开工(施工)前及防治水工程(探放水压大于1.5MPa的钻孔和采区隔离工程)施工前的安全环境准入评定,经施工单位和安监处按程序组织初评,认为符合安全施工条件后,由安监处报集团公司安监局,由安监局负责组织有关处室进行评定,针对集团公司查出的问题,形成闭合一卡通,责令相关单位进行落实整改,待问题整改完成后方可开工。
二、评定要求:
(一)凡经区队自评确认符合安全环境评定条件的工程,必须在施工前至少提前三天,将评定验收申请(附自评资料)报安监处质量科。
(二)安监处接到准入评定申请后,首先组织有关业务部室人员对准入评定情况(资料)进行审查,然后按照评定标准逐条进行现场评定,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视为环境不安全、不具备开工条件。
(三)每次评定时,所有参加评定人员必须根据评定情况如实填写安全环境准入评定表并签字,安监处副处长签署是否准入的意见。
(四)经评定合格,签署“具备施工条件,允许施工”的意见。如评
定不合格,必须由专业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由施工单位重新申请评定,直至评定合格,方可组织施工。
(五)安监处质量科建立安全环境准入评定档案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