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_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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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北京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

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2006年4月12日北京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通过)

市委、市政府决定,2006年4—10月开展北京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根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条例》(以下简称《评选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奖组织机构及职责

1、市评奖委员会

市评奖委员会由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名,报市委批准后组成。

市评奖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选聘评奖委员会各学科评选小组成员,领导各学科评选小组工作;审定批准获奖成果,并公布获奖成果名单;决定评奖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2、系统评奖委员会

为便于评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设立四个系统评奖委员会,即:教育系统评奖委员会,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社科研究系统评奖委员会(不含高等院校所属研究机构),由北京市社会科学院负责;党校、干校和党史研究室系统评奖委员会,由中共北京市委党校负责;党政群系统评奖委员会(市和区县局、总公司两级党政群单位)由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负责。

各系统评奖委员会由7—15人组成,本系统之外的委员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成员名单于4月30日前报市评奖委员会批准。

系统评奖委员会的职责是:主持本系统的评奖工作,负责评选出本系统的优秀候选成果;根据本系统参评成果的实际情况,设立系统评奖委员会的相关学科评选组;处理本系统评奖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3、市评奖委员会学科评选组

市评奖委员会设哲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教育学、法学、史学、管理学、语言文学·新闻传媒学·艺术学和综合10个评选组,每个评选组包含若干相关学科。评选组由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

学科评选组的职责是:在各系统初评的基础上,负责评选出本学科的获奖成果,报请市评奖委员会审定。

4、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

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

二、评奖成果范围、奖励等级及限额

1、参评成果范围

(1)2004年1月至2005年底期间发表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教材类除外),符合《评选条例》有关规定的,均可参加评奖。教材类成果需出版使用四年后方可参评(2002-2003年成果可参评,2004-2005年成果下届参评)。

考虑到有些成果需要较长时间的实践检验,2002年至2003年的成果,经实践证明确有重大社会影响,因各种原因未参加或未获奖的,符合《评选条例》有关规定的,也可补充申报。

(2)参评成果须是合法出版物。对确有较高应用价值,但不宜公开发表的成果,须由作者单位推荐,上级领导机关批准,方可申报参评。

(3)个人同一专题有较强系统性辑集而成的论文集视同于学术专著;丛书以单本著作独立申报;多卷本著作须出齐后一次申报,参评时间以最后一本著作出版日期为准。

(4)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不包括民间奖励),不在参评之列。

2、奖励等级

北京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

3、获奖成果限额

本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最高限额200项。其中特等奖5项,一等奖35项,二等奖160项。论文和调研报告类成果不少于总获奖成果的20%。

三、评奖工作程序

1、作者申报

在本届评奖范围内申报参评的研究成果,首先由作者填写《北京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审议书》(以下简称《审议书》)中的“

一、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向本单位申报。多人合作的研究成果,由第一作者向本单位申报;如第一作者不申报的,应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其他作者一人申报。同一成果不得多处申报。

申请参加评奖的论文和调研报告类研究成果可提交1份原件和2份复印件,其他需提交3份原件。以非中文撰写的公开出版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须提交原作品并附中译文,篇幅较大的可附2000字左右中文内容提要。

研究成果的社会效果和学术价值的评价,要出具证明材料。报刊评论应提交原件1份和复印件2份。

参加评奖的成果原件及有关材料,一般由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存档,不退还本人。

申报截止日期为2006年5月20日。

2、单位推荐

凡属《评选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所列的单位,均可接受申报,并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审查,同意后填写《审议书》中的“

二、单位推荐意见”,签署意见后,连同《专家推荐书》报送本系统评奖委员会评审。

《评选条例》第五条第二项所列单位和以北京市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名义及以学会名义发表的成果,可通过社科联申报,同意后填写《审议书》中的“

二、单位推荐意见”,签署意见后,连同《专家推荐书》报送党政群系统评奖委员会评审。

3、系统初评

本届评奖采取分系统下限额的办法进行初评,按1∶1.2的比例评出候选项目240项。其中:教育系统186项,党政群系统、社科研究系统、党校、干校和党史研究室系统各18项。

每项申报成果均需经过本系统评奖委员会评选。系统评奖委员会在审查成果时,要严格掌握评奖标准,参考单位的推荐意见、专

家推荐书、报刊评论、社会反映和有关证明材料,通过民主评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得票超过半数的成果入选,对入选成果写出评语,填写“

三、系统评奖委员会推荐书”,于2006年6月30日前报送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

4、市评奖委员会学科评选组评审

各学科评选组参考系统评奖委员会上报的初评意见,根据市评奖委员会下达的各等级的控制数额,严格按照评奖标准评审,通过民主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评选出本学科的获奖候选成果并报市评奖委员会审定。特等奖、一等奖同意票达到学科评选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方为有效,二等奖同意票超过学科评选组全体人员二分之一方为有效。

5、市评奖委员会审定

市评奖委员会对各学科评选组的上报意见进行最后审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本届获奖成果,同意票达到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成果入选。

各系统的评奖工作于2006年6月底结束,7月中旬市评奖委员会各学科评选组评选结束,即召开市评奖委员会全体会议,最后确定获奖名单。

6、回避制度

市评奖委员会、系统评奖委员会、学科评选组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凡涉及市评奖委员会委员的成果,在评议本人成果时,应退席回避;凡本人成果申报参评的不得成为系统评奖委员会成员和下设的学科评选组成员;凡本人成果初评为候选成果的,不得成为市评奖委员会学科评选组的成员。

四、公示

经市评奖委员会审定的获奖成果,由市评奖委员会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异议期,凡发现公示获奖成果与《评选条例》不符,可在此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并署实名向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确需复审的由市评奖委员会责成原学科评审组进行复议,并提出意见,报市评奖委员会裁定。

五、奖励

对本届获奖成果,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给以表彰奖励,并颁发获奖证书。

六、纪律

1、申报作者必须按《评选条例》和《实施细则》要求,实事求是地申报参评成果。凡发现申报成果失实、剽窃他人作品等行为者,即取消参评资格。其情节严重者,将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下届参评资格。

2、对伪造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成果,由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人事局核实,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其所获奖项、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停止作者享受相应待遇、通报批评和取消下两届参评资格。

3、参加各级评奖工作的评委、学科组成员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评选规定和有关要求。凡在评奖工作中违反规定和要求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加评奖工作的资格,并向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七、附则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市评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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