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毒品形势报告_中国毒品形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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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

[日期:2016-05-2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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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2015年是中国毒品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禁毒工作任务极其繁重的一年。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禁毒工作,就加强禁毒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6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会见全国禁毒工作先进集体代表和先进个人,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禁毒工作取得的成绩,对做好禁毒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孟建柱、郭声琨等领导同志多次就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有力推动了禁毒工作深入开展。

一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禁毒工作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创新禁毒体制机制,完善毒品治理体系,强化禁毒基础保障,全面掀起禁毒人民战争新热潮。深入开展“6·27”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程和“8·31”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程,进一步提升了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识毒防毒意识,戒治挽救了一大批吸毒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了毒品社会危害。继续保持“百城禁毒会战”强大攻势,创新“4·14”打击制毒专案机制和“5·14”禁毒堵源截流机制,深入开展网络扫毒专项行动,推动缉毒执法战果创历史新高。2015年,全国共破获毒品刑事案件16.5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9.4万名,缴获各类毒品102.5吨,同比分别增长13.2%、15%和48.7%。经过持续开展禁毒斗争,全国毒情形势总体可控,没有发展成为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大局稳定的突出问题。

当前,全球毒品问题仍处于加剧扩散期,一些国家和地区毒品问题持续泛滥,制造、贩卖、滥用毒品问题严重,毒品来源、吸毒人员、毒品种类不断增多,毒品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顽疾。在毒品问题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国毒品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境外毒品渗透不断加剧,国内制毒问题日益突出,毒品滥用问题持续蔓延,毒品社会危害更加严重。预计今后一个时期,受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加快发展的影响,国内毒品问题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持续发展蔓延,禁毒工作面临着巨大压力和严峻挑战。

一、毒品滥用

2015年,全国毒品滥用问题发生新变化,呈现出滥用海洛因等阿片类毒品人员比例下降,滥用合成毒品人员比例上升,吸毒人群覆盖各个年龄段、不同文化程度、各个社会职业群体“一降一增”和“三个全覆盖”的特点,以青少年为主体的滥用合成毒品问题突出,吸毒人员低龄化趋势明显,因吸毒引发的抢劫盗窃、自伤自残、暴力伤害、驾车肇祸等案件事件不断增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吸毒人员总量保持平稳。截至2015年底,全国现有吸毒人员234.5万名(不含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数、死亡人数和离境人数),其中,滥用海洛因等阿片类毒品人员98万名,占41.8%;滥用合成毒品人员134万名,占57.1%,滥用其他毒品人员2.5万名,占1.1%;被查获一次且无戒毒史的偶吸人员106.9万名,复吸(成瘾)人员127.6万名,分别占45.6%和54.4%;男性200.7万名,女性33.8万名,分别占85.6%和14.4%。

——查获吸毒人员数量上升。2015年,全国共查处有吸毒行为人员106.2万人次,其中新发现吸毒人员53.1万名,同比分别上升20%和14.6%。在新发现的53.1万名吸毒人员中,滥用阿片类毒品人员占17.4%,其中滥用海洛因人员占14.6%;滥用合成毒品人员占80.5%,其中滥用冰毒等苯丙胺人员占73.2%;滥用其他毒品人员占2.1%。

——吸毒人员低龄化特征突出。在全国现有234.5万名吸毒人员中,不满18岁的有4.3万名,占1.8%;18岁到35岁的有142.2万名,占60.6%;36岁到59岁的有87万名,占37.1%;60岁以上的有1.1万名,占0.5%。

——吸毒人群多元化特点明显。在明确登记职业信息的吸毒人员中,无业人员占69.5%,农民占17.3%,工人占4.7%,个体经营者占3.4%,自由职业者占3.2%,职员占1%,学生占0.5%,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公职人员、演艺界明星等占0.4%。

——吸毒人员肇事肇祸案件多发。2015年,全国报告发生因滥用毒品导致暴力攻击、自杀自残、毒驾肇事等极端案件事件336起,查获涉案吸毒人员349名;破获吸毒人员引发的刑事案件17.4万起,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4%,其中,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性案件7.2万起,涉毒犯罪案件7.4万起,杀人、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案件716起;依法注销14.6万名吸毒驾驶人驾驶证,拒绝申领驾驶证1.1万人。

二、毒品来源

中国毒品主要来源于境外毒源地毒品流入和国内毒品制造,主要种类有海洛因等阿片类毒品、冰毒片剂、冰毒晶体、氯胺酮等合成毒品以及其它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海洛因和冰毒片剂主要来源于“金三角”缅北地区,“金新月”海洛因、南美可卡因也有部分流入。国内生产的冰毒晶体、氯胺酮既流入国内消费市场又走私境外。国内非法生产、输出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突出。个别地区非法种植罂粟和土法加工海洛因仍有存在。国内毒品来源多元化、毒品种类多样化趋势更加明显,进一步加大了治理毒品问题的复杂性。

(一)境外来源

——“金三角”仍是境内海洛因和冰毒片剂的主要来源地。据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与缅甸、老挝中央禁毒委员会合作开展卫星遥感监测数据显示,近年“金三角”地区罂粟种植面积总体处在60万亩至70万亩之间,年均可产600多吨鸦片或制成60多吨海洛因。同时,该地区冰毒片剂年均产量远大于海洛因产量。2015年云南、广西、四川、贵州省、自治区执法部门缴获“金三角”海洛因7.3吨、冰毒片剂11.2吨,分别占全国海洛因、冰毒片剂缴获总量的83%和93.3%。据中国国家毒品实验室检验数据分析,2015年前三季度“金三角”海洛因、冰毒片剂分别占同期国内查缴海洛因、冰毒片剂总量的93.8%和87.9%。

——“金新月”海洛因现实危害进一步加大。根据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阿富汗禁毒部联合发布的《2015年阿富汗鸦片调查报告》显示,2015年,阿富汗罂粟种植面积为274.5万亩,同比减少19%,鸦片总产量3300吨,可制海洛因330吨,仍是全球最大的鸦片和海洛因产地。以非洲裔为代表的国际贩毒团伙向中国贩运“金新月”海洛因的问题突出。2015年,全国破获“金新月”海洛因走私入境案件38起,缴获“金新月”海洛因146.3公斤。根据中国国家毒品实验室检验数据分析,2015年前三季度“金新月”海洛因占同期国内查缴海洛因总量的2%。

——南美可卡因走私入境时有发生。2015年,全国破获可卡因案件70起,缴获可卡因97.7公斤,涉及国内9个省份。非洲、南美洲及中国香港籍人员通过物流寄递、旅客箱包夹藏方式走私可卡因入境或过境中国内地,最终目的地多为广东和香港。截至2015年底,全国累计发现、登记滥用可卡因人员202名,吸毒人员查获地涉及国内18个省份。

(二)境内来源

——国内制造冰毒晶体、氯胺酮活动依然突出。2015年,全国破获制造冰毒晶体案件484起,同比增加17.2%,涉及广东、四川等26个省份;破获制造氯胺酮案件118起,同比增加12.4%,涉及广东、广西等12个省份。国产毒品缴获量79吨,占全国毒品缴获总量的77.3%。2015年,全国破获制毒类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162起,同比增加76.1%,其中,缴毒量上吨级制毒案件16起,缴毒量上百公斤级制毒案件59起。经过整治,广东汕尾、揭阳、惠州等地制毒活动猖獗势头得到一定程度遏制,制毒人员不断向周边地市、相邻省份转移。四川成都及周边地区制毒问题出现一定程度反弹。

——国内制造走私新精神活性物质问题突出。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列管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所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据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报告,全球已检测发现新精神活性物质九大类500余种,超过国际禁毒公约管制物质数量。中国已列管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2015年,中国国家毒品实验室检测发现新精神活性物质涵盖合成大麻素类、卡西酮类、苯乙胺类、哌嗪类等除植物类外所有类别。合成大麻素类和卡西酮类包含的物质数量最多,生产滥用问题突出。新精神活性物质非法制造走私正在从“长三角”地区逐渐向其他地区扩展蔓延。

——局部地区土制海洛因等问题仍有存在。山西、河南、陕西三省交界处加工、滥用土制海洛因问题较为突出。2015年,全国破获制贩大麻类案件1158起,缴获大麻及大麻树脂8.7吨。破获制贩安钠咖类毒品案件216起,滥用问题主要集中在内蒙古、山西等地。破获制贩甲卡西酮案件291起,滥用问题主要集中在西北地区。

(三)制毒物品来源

——非法生产贩卖制毒物品风险加大。随着国内外制造毒品对原料配剂需求加大,国内非法生产贩卖制毒物品问题更加突出。2015年,全国共破获制毒物品案件531起,其中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60起,同比增加1倍,缴获各类制毒物品1566.1吨。由于制毒物品可选择性和替代性强,其流失品种、环节不断发生变化。制毒物品品种更新换代和非列管制毒物品流失用于制毒的潜在风险持续增大。制毒物品犯罪呈现生产、交易异地实施,一体化组织的产业链条,制造工艺得到改进,生产能力不断提升。

——非法零星种植罂粟问题屡禁不止。2015年,全国共破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案件6169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6549名,共发现铲除非法种植罂粟289亩、306.1万株,同比分别下降53.3%和29.9%,发现铲除大麻1882亩、148万株,同比分别上升882%和87.9%。一些地方零星非法种植罂粟问题仍较突出,非法种植大麻问题呈增多趋势,已形成非法种植、土法加工、销售滥用的犯罪链条。个别地方出现室内或大棚种植大麻活动。

三、毒品贩运

2015年,全国毒品走私、贩运活动仍很严重,一些地方形成贩毒集团和网络,贩毒大案明显增多,网络涉毒、物流寄递渠道贩毒、外流贩毒、特殊人群贩毒等问题突出,零星毒品销售活动更加活跃,枪毒同流、武装贩毒时有发生,毒品犯罪有组织化、暴力化、武装化特点更加明显,缉毒执法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贩毒主体以青少年和农民为主。2015年,全国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员19.4万名,其中,18岁以下未成年人3588名、18岁至35岁以下人员11.5万名,35岁以下人员数量占被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员总数的61.3%。农民和无固定职业人员15.3万名,占被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员总数的78.9%。此外,贩毒人员还涉及国家公务员、工人、学生、个体工商业者、公司职员等。

——毒品犯罪暴力化程度加剧。2015年,全国破获涉枪毒品目标案件257起,缴获各类枪支466支、子弹3万发,同比分别上升52%、40.4%和843.4%。涉枪毒品案件高发,贩毒人员实施武装贩毒、暴力抗法时有发生,给缉毒执法工作带来巨大风险。

——利用网络贩毒问题突出。2015年,全国破获互联网涉毒案件1.5万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6万名,其中刑事处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256名,缴获各类毒品4.3吨、易制毒化学品10.1吨,清理整治各类涉毒违法信息6.5万余条,关停取缔涉毒网站832家,关停涉毒通讯账号576.8万个,通报有关部门停止解析涉毒违法网站域名529个,通报工信部门封堵涉毒境外违法网站1471个。

——重大贩毒案件明显增多。2015年,全国打掉制贩毒团伙5834个,同比上升18.1%;破获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113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员1.6万名,同比分别上升54.6%和51.8%。全国破获单案缴毒量公斤级以上毒品案件5588起,其中,海洛因案件1292起、冰毒晶体案件1582起、冰毒片剂案件1350起、氯胺酮案件407起。

——外籍人员贩毒时有发生。2015年,全国破获外国籍人员毒品犯罪案件1491起,抓获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员1927名,缴获各类毒品13吨,涉及缅甸、越南、尼日利亚、巴基斯坦等39个国家。其中,全国破获跨国境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122起,抓获涉案人员1287名,缴获各类毒品9.4吨,同比分别上升27.1 %、41.6%和4.3%。2015年,中国收到29个国家或地区202条涉毒线索核查函。外籍毒品犯罪嫌疑人员在华贩毒,既将境外毒品贩入国内,又将境内毒品和制毒物品走私国外。

结 语

当前,中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叠加,诱发、滋生毒品问题因素大量增多,给禁毒工作提出严峻挑战。毒品导致社会财富流失、人性沦丧、道德滑坡,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消极因素。面对严峻的毒品形势和繁重的禁毒任务,中国禁毒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系列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国际国内禁毒形势新变化,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引领,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为主线,有针对地组织开展禁毒严打整治行动,坚决遏制毒品犯罪高发多发势头,最大限度教育挽救吸毒人员,切实加强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努力减少毒品供应、毒品需求,推动禁毒工作取得更加明显的成效,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做出新贡献。

毒品犯罪的“洗钱”活动

段秋关

【学科分类】刑法总则 【写作年份】2002年

【正文】

毒品交易尤其国际贩运的巨大利润驱使贩毒集团及贩毒分子们施展各种手段,不惜挺而走险。在全世界毒品每年交易额达5000亿美元以上的交易额中,纯利润约占五分之一,即1000亿美元。由于毒品交易为非法,毒品贩运属走私,所以如何得到并持有这一巨大的毒品收益,对于贩毒者来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罪恶的毒资“洗钱”活动,便由此而兴起,其形式多样,冲击着各国的金融机构,造成了新的犯罪和社会问题。

一、“洗钱”——毒品交易的怪胎

用于毒品交易的费用,即毒资,其本身具有四大特征:一是以流动资金为存在形式,在现实中多数表现为现金或支票交易;二是其非法性质,必须采取隐秘方式,俗称“黑钱”;三是数额巨大,这是相对于其他交易的资金而言,是由毒品的暴利决定的;四是具有国际性质,当代的毒品交易经常是跨国进行,国际贩毒多采用走私形式,毒资必须在国际间运转。过去这种非法的大宗现金交易往往是一次性交割,毒、款两清,贩毒者再设法将毒品收入转化为其他财产。80年代以后,国际贩毒集团大规模的毒品走私和贩运活动使毒资的数额急骤增大,毒品利润成倍增加,不仅这种巨额的非法收入需要以“合法”财产的形式存在,即从“黑”变“白”,而且毒品交易也需要利用各种“合法”的支付方式才能完成。这样,贩毒者尤其大毒枭们便把目光投向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为了便于融资,吸收储户,开展业务,世界各国银行形成了一些固有的制度或惯例,如资金自由出入,没有存取者身份来源或用途、存取数量、或时间的限制;又如为储户保密,除法律规定外,不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储户的情况等。这些规定,促进了银行业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也给贩毒者将非法收入变成合法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其他商业、企业的融资,也提供了同样的便利。洗钱活动,亦由此而生。

所谓“洗钱”,就是指那种通过金融或其他机构将经营毒品的非法收入变为合法财产的行为。经过金融机构的“净化”,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变成了贩毒者们的“清白合法”的收益,因此人们才形象地称之为“洗钱”。

联合国1998年《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首次提出严厉打击“洗钱”活动,并界定了洗钱罪的定义。公约指出:“认识到非法贩运同其他与之有关的、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结合在一起,损害着正当合法的经济,危及着各国的稳定、安全和主权;又认识到非法贩运是一种国际性犯罪活动,必须迫切注意并高度重视对此种活动的取缔;意识到非法贩运可获得巨额利润和财富,从而使跨国犯罪集团能够渗透、污染和腐蚀各级政府机构,合法的商业和金融企业,以及社会各阶层;决心剥夺从事非法贩运者从其犯罪活动中得到的收益,从而消除其从事此类贩运活动的主要刺激因素。“公约的第三条第五款,专门规定了“隐瞒或掩饰毒品犯罪所得财产来源罪”,即为了隐瞒或掩饰制造、贩卖、运输、提供毒品等犯罪所获得财产的非法来源,或者为了协助任何涉及毒品犯罪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该财产的行为。这种转换或转让毒品犯罪所得财产的行为,就是“洗钱”。

最常见的“洗钱”手法有两种:一是通过金融机构,例如把毒资美元存入急需外汇的某国银行,然后再合法转出;或者分次分量分户将毒资存入银行,以避免引起注意;或者购买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然后转让等等。二是进行投资,以公司或个人名义投资国外或国内需要开发的领域,或投资不动产甚至重点工程项目,从而使贩毒集团“企业化”,毒资财产合法化。90年代以来,随着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和追查洗钱活动的加强,贩毒者尤其国际贩毒集团的洗钱活动更为复杂和隐蔽,据有关资料,国际贩毒集团或犯罪分子通常依次采取三个步骤,或者三个步骤同时并用进行“洗钱”作业:

第一步,投放。将毒品收益(多为现金)化整为零、聚零为整存入银行或购买物产;或者将毒资现金就地转换成另一种货币,如将美元倒换成本国币或将本国币倒换成外币;或者直接将毒品收益汇拨到国外银行或进行投资。

第二步,层次化处理。将存入银行的毒资运用各种合法的名义,如转存、汇兑、信用卡、旅行支票、证券交易、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基金会等等变成合法的财产,表现为多重的金融交易;或者将投资商业、企业的二次、三次收益合法地汇入本国。贩毒者常以这种方式把资金分散到几个不同的国家,以防止追查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流向。

第三步,混同。将新的毒品收益与已经过“清洗”的收益混合在一起,投放市场或投资经济,使缉毒当局难辩真伪。

二、形形色色的“洗钱”活动

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局指出:全世界产生于犯罪活动的钱有多少?其确切的数字不得而知,但数额显然是极大的,因为难以估计出隐蔽款及重新投资于经济、政治及社会方面利上加利的累积效应。犯罪所得赃款大部分是来自全世界非法药物的生产、贩运和滥用。

那么,全世界用于非法药物即毒品的金额是多少?按照最新的数字,世界毒品年交易额在5000亿美元以上,这些毒品美元都要流入金融渠道。而据美国泛美控制滥用药物委员会1994年的数字,每年全世界经过“洗钱”的毒资约有4000亿美元。

(一)“洗钱业”突出的地区及银行

在当今世界,主要的毒品产地在东南亚、西南亚和南美洲,主要贩毒路线以产地为中心呈辐射状和交叉状,主要消费地是北美和欧洲,而毒品的滥用已蔓延到世界各地。目前,欧洲和美洲是毒资“洗钱”最集中和突出的地区,有的国家的银行被称为贩毒者“洗钱”的“天堂”。例如:

瑞士。瑞士银行一直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其B类存款规定,只要有一名注册律师证明存款者的资金合法,银行便可为其设立帐户,不要求记载存款人的真实姓名与身份。这种秘密存款制度,为国际贩毒集团所利用,大量的毒资经瑞士银行“洗钱”已成为公开的秘密,但是人们无法得知毒资所有者或洗钱者的真实情况。也正因为如此,瑞士银行的B类存款,常被作为不义之财或来历不明财产的代名词,也常为大毒枭或独裁者侵吞公款者所看好。据估计,瑞士各银行的存款额达6500亿美元。尽管近年来瑞士已宣布“洗钱”为违法,但这个国家仍然是世界上一个最大的金融庇护所。

卢森堡。这一西欧小国的金融业很发达,大约有150多家银行,存款额高达3270亿美元,主要依靠的是外国的存款或投资。资金进出的自由,外币兑换的方便和严格为储户保密等使卢森堡银行受到国际贩毒集团的青睐。90年代以来,由于瑞士修改了银行法,大量的资金,尤其不愿暴露身份或资金来源的存款者陆续将金钱从瑞士银行转移到这个新的“洗钱”中心。

巴拿马。这个中美洲国家北邻美国,南连哥伦比亚,是南美毒品贩运的主要通道、转运和“洗钱”中心。虽然前政权诺列加被推翻后制定了新的金融法规,新总统巴利亚达雷斯决心向毒品走私和洗钱活动开战,但每年仍有大量来路不明的资金流入巴拿马各银行,美国等国每年都要求巴拿马当局配合其对该国银行进行调查。目前,巴拿马银行的存款总额约为1200亿美元。

巴哈马群岛。这个有“世界金融岛”之称的岛国内约有近400家银行,其中374家为外国银行,存款额高达1500亿美元。是银行家、投资家荟萃之地,也是贩毒者“洗钱”的天堂。开曼群岛。地处古巴南部海面,为世界各国银行家所垂青。由于该岛国金融自由度最大,允许客户秘密转帐,银行给予存支,投资、汇兑外币各方面的极大便利,从而为毒资“洗钱”活动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据统计,开曼群岛的500多家银行,存款总额高达3400亿美元。

(二)美国的“洗钱”活动

1996年,美国财政部的一份文件公布,全美已有1000亿美元的毒资进入了金融市场。对于贩毒者来说,重要的不是毒品消费而是通过“洗钱”真正获取暴利。据报道,美国的迈阿密、纽约、华盛顿等金融城市,每天都在进行着“洗钱”活动。

据《纽约时报》报道,银行为方便新移民汇钱给本国亲属的小额支票兑换,已成为贩毒集团“洗钱”的惯用方式。由于携带大量现金已成为海关或缉毒警察追索的目标,所以贩毒集团不得不将毒资化整为零,分别以小额存入美国银行,通过小额支票汇往开曼群岛或巴拿马银行,再转往其他国家。

一些国际著名的贩毒集团,如哥伦比亚的麦德林集团和卡利集团、意大利“黑手党”贩毒集团、墨西哥贩毒集团等都利用美国银行“洗钱”,为此,他们以重金聘用了金融专家、律师或收买行政官员、银行高级职员从事“洗钱”活动。例如,纽约警方1994年破获的毒资为1亿美元的“洗钱”大案,被捕的12名参与者中有两人是瑞士的银行家。他们在世界各地从事“洗钱业”,“成功”地将1亿多美元从休斯顿、纽约、迈阿密、洛杉机等地汇集一起,正准备汇往欧洲再进行分散时被查获。在美国,还有很多专门从事“洗钱”的“空头商店”或“皮包公司”,进行大宗的“空头”贸易,或者转帐,把毒品交易的收入以“贸易”的名义存入该店的银行帐户,再通知银行通过电子系统汇入纽约的大银行,再汇入巴拿马或瑞士的银行;或者以商店的名义直接将小额的毒品美元汇兑到国外的银行集中。这些商店,多为大贩毒集团所控制。

据墨西哥司法部门的统计,墨西哥与美国每年毒品交易的资金在300亿美元以上。贩毒集团常用的“洗钱”方式有两种:一是“银行本票法”,即雇佣许多人把在美国销售的毒品收入多次到美银行购买小额银行本票,按规定,这种小额的本票不必向“国民收入局”申报,从而使毒资合法,二是“美元折扣法”,即将毒品美元购买美国商品,然后以8折即较市价低20%的价格批发给墨西哥商人,从而“合法”地将美元折换成墨西哥比索。

《纽约时报》1991年10月27日报道说,由于政府官员“走露”风声,正在要对设在纽约的“国际商业银行”展开“洗钱”调查的前夕,1000万美元的现款被及时提走。“国际商业银行”的总部设在卢森堡,是一家全球银行,在美国的纽约、迈阿密、洛杉机以及欧洲、亚洲、哥伦比亚等南美国家都有分行或支行,有的分行直接为贩毒集团控制。美联邦警察化装成毒贩询问如何转移毒资,迈阿密的该分行职员表示,他们先把毒资转帐到“国际商业银行”在世界各地的分行,然后再以信贷的名义付给任何收款或贷款人。

(三)欧洲国家的“洗钱”活动

德国是瑞士之后的又一欧洲“洗钱”中心。每年,数百万马克通过汇票,或者虚设公司的帐户流入德国的各银行。贩毒集团,尤其意大利和俄罗斯的“黑手党”贩毒集团,都很喜欢到德国的柏林、法兰克福等世界金融中心来处理、“清洗”毒品收益。据德国警察当局估计,几乎所有的德国银行都参加了或被利用进行“洗钱”活动,而不少的小银行甚至将“洗钱”作为其主要的营业内容和外汇存款的主要来源。因为,一方面德国作为经济和贸易大国,金融业非常发达,设备先进,信誉可靠;另一方面德国对各种资金的出入没有特殊限制,亦无禁止、打击“洗钱”活动的法律。在德国,还有一种特殊的“信使箱”,巨额现款可以通过“信使箱”准确平安地邮寄到收件人手中。据德国《明镜》报道,西南亚“金新月”贩毒集团通过常驻德国慕尼黑的土耳其商人特默尔,4年中曾成功地“清洗”了20亿马克的毒资。他经常付高价“购买”一些很普通的商品,或者为毫无收藏价值的装有“古董”的“信使箱”花费巨资。

特默尔的“洗钱”方法,就是利用“信使箱”将毒资现款寄入德国,或通过银行汇入自己的帐户,然后在德国通过“贸易”多次“清洗”,直到积累到大量数额并可以作为投资资金的时候,再通过银行汇往国外。

法国90年代中后期毒品泛滥,主要在于欧洲尤其是荷兰的毒品供大于求,价格下降,而在法国的售价相对较高,故毒品交易额显著增加,毒资“洗钱”活动也日益频繁。据统计,法国中央银行1994年就有550亿法朗(约100多亿美元)的资金转到国外。而据法国反毒局的报告,1990年曾破获一个大的贩毒集团,一次就从其头目的别墅花园查获200万美元的毒款,该集团在安的利斯岛多家银行里的存款高达3000万美元。巴黎、里昂、马赛、科西加等城市的金融机构被黑手党贩毒集团作为“洗钱”的基地,同时把经过“清洗”的黑钱作为合法投资兴办企业、赌场或高尔夫俱乐部等。

据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1995年的消息,英国一个由若干毒犯家族组成的毒品犯罪联盟,其贩毒网络遍布英伦各地,还有海外基地,控制着年交易额30多亿英磅的毒品市场。他们在英国及世界各地的银行开设帐户,以很快的速度“洗净”黑钱,同时在伦敦、利物浦、纽卡斯尔以及格拉斯哥投资旅馆业、餐饮业和娱乐业,而警方由于没有犯罪的确凿证据,而无可奈何。

意大利黑手党是从事走私贩毒、凶杀敲诈的国际犯罪组织。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的估计,目前的世界毒品年交易额5000亿美元之中,约有三分之一被意大利和美国的黑手党所控制。意大利是黑手党的总部和故乡,其网络和联盟已遍及美、加、英、德、法、瑞士、丹麦、希腊、西班牙、独联体、比利时、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以及中东、南美等地区。德国的柏林,法兰克福及瑞士、巴拿马等地的银行是黑手党毒品集团“洗钱”的主要场所。其内部有很多金融专家、银行职员充当“洗钱”操作的高手。在意大利或其他国家,黑手党的头面人物虽“榜上有名”,但他们的公开身份却是合法的厂商、企业家、政府官员或议员,其巨额财产以“合法”形态存在,不但是其进行毒品交易或其他犯罪的经费,还被用以收买贿赂,操纵经济或金融市场。

俄罗斯黑手党贩毒集团发展迅速,“洗钱”倡獗,是近年来该国经济恶化、官员腐化和管理松驰的直接结果。据德国联邦调查局1996年的估计,俄境内大约有8000个黑手党性质的犯罪团伙。根据俄警方的统计,其毒品交易额高达600亿卢布,已有500—1000亿美元的毒资经“洗钱”合法地转到国外。他们已控制了全俄约4万多家国营或私营公司,通过德国、瑞士、南美以及香港,新加坡等地银行进行“洗钱”活动。还有资料表明,意大利等国每年约有1亿多美元的黑钱流入俄罗斯商业领域;而1993年中贩毒集团采取伪造信用证、汇票,虚假抵押等方法从俄国商业银行骗取了数百亿卢布。

(四)南美贩毒集团的“洗钱”活动

位居南美各国从事毒品交易和“洗钱”之首的是哥伦比亚的贩毒集团。他们直接控制了可卡因、海洛因的生产、贩运、销售,并通过现金、转帐、汇票、外币兑换、买空卖空等各种方式将毒品收益“洗净”,变成自己合法的财产。

卡利集团往往将毒品美元分为三部分,一部分作为在哥伦比亚的投资,一部分兑换成本国的比索存入银行,另一部分重新电汇到欧、美等国,以个人或亲属名义存入银行或者进行合法投资。国际刑警组织的年度报告指出,“卡利集团从贩毒中获得利润之后,通过办工厂和公司及购买土地等使这些资金纳入合法经济之中,从而使追踪越来越难,最终无法进行”。据美国警方估计,该集团每个月在纽约将700万—1200万美元的黑钱进行“清洗”,而且大多是面值5元,10元及20元的纸币。哥伦比亚法律尚未将“洗钱”规定为犯罪,政府亦无法对银行大宗资金的往来进行监管。

由于经济衰退,需外来资金,缺乏金融管理法规,委内瑞拉已成为世界“洗钱”的中心之一,毒枭们纷纷将“黑钱”存入该国银行,或转往他处,或进行投资经营。在其首都加拉加斯,出现了一种强烈的反差:一方面是广大市民包括中产阶层无房可往,寄居旅馆、公寓;另一方面是大兴土木,兴建私人豪华住宅。而这些豪华建筑,大多来自于不义之财。

据巴西官方1996年的统计,全巴西各种犯罪,主要是毒品走私和贩卖武器的非法收入近4000亿美元,这些“黑钱”基本上都能通过“洗钱”成为合法财产。南美贩毒集团不仅利用秘鲁、玻利维亚的金融机构,而且还趁阿根廷、巴西等国实行私有化和开放政策之机,将这两个国家作为“洗钱”活动的安全港。乌拉圭的银行保密法,也为毒资“洗钱”提供了条件,商业利润和其他红利均可自由地出入该国,而且不征收入税。

三、对于“洗钱”的查禁和立法

罪恶的“洗钱”活动,为毒品犯罪推波助澜,对社会经济产生巨大干扰,成为近年来国际禁毒机构和经济组织、各国政府非常关注的问题。

(一)将查禁洗钱作为打击贩毒活动和毒品集团的有效手段这是近年来各国所达成的一个共识。贩毒活动带来了巨额利润,这些收益又被用来扩大犯罪的规模,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查缴毒品收益,断绝贩毒者获利的途径,就可以切断恶性循环圈。正如国际麻醉品管制局1995报告所指出的:“迄今为止、毒品的截获和收缴,即使连大宗破获和收缴数量加在一起,对于贩毒者造成的损失也是有限的,他们可以立即通过增大贩运量来弥补这种损失。但是,如能没收犯罪者拥有的资金和财产,则可摧毁其经营和维持活动的能力,摧毁其进行收买、贿赂的能力,一句话,以根本上摧毁他们的实力。这常常是对犯罪组织及其各种贩毒活动施以有力打击的唯一办法。”

也就是说,钱财和金融交易是贩毒者的要害之所在。查禁“洗钱”可以将查获的毒资用于禁毒事业和禁种、禁吸与戒断治疗,而且还是破获重大贩毒集团的关键环节。由于较大的贩毒集团往往采取分散、隔绝、单线联系的战略,查获某次贩毒活动,并不能追查出真正的组织者或操纵者。然而,如果从查禁“洗钱”入手,弄清毒资的来源和流向,则可以顺藤摸瓜,最终发现策划和组织毒品犯罪的元凶。

同时,毒资的国际流动,又使各国携手合作,共同禁查“洗钱”显得极为必要。因为“洗钱”涉及的资金数额十分巨大,足以影响、动摇金融的稳定,还可能从根本上威胁经济脆弱的国家特别是刚刚走上市场经济轨道的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基础。如果贩毒集团的资金能够自由进入这些国家的话,那么有关当局很容易受到来自贩毒集团的经济威胁和政治压力,甚至受其控制;这种“黑钱”凭借其资金优势不断加强对于政府、银行、社团、舆论的腐蚀,必然会助长和加剧腐败的风气。

(二)国际合作,加强查禁“洗钱”活动。

在立法方面,联合国1998年《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界定了洗钱的定义;要求各当事国作为严重刑事罪处理,所涉犯罪可予引渡;要求建立相应的清查和追踪机制,得以查阅银行、金融和商业交易的记录,任何国家不得以银行保密为由拒绝配合;还规定了为调查、检控和没收贩毒收益而应建立的国际合作。此后,法国首先宣布贩毒洗钱活动为犯罪行为,对其法律作出修正,通过了1990年《金融机构参与反贩毒金钱清洗法》。瑞士1990年通过《反洗钱诈骗法》;欧洲理事会1990年通过《关于洗钱、追查、扣押和没收犯罪收益的公约》;日本1990年通过《毒品资金洗净防止法》,美国1991年通过“反洗钱活动计划法案”“禁止和非法转移存款法案”;欧共体1992年实施《反洗钱法》,规定银行和信贷机构必须公布其委托人姓名并将有关帐目记录保留5年。这些国家还制定了关于“没收财产”的法令。

在行动方面,国际银行条例和监督委员会1988年通过了《防止为洗钱目的违法使用银行系统》的声明,许多国家在金融系统内实施了该声明的主要原则。于1989年成立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1990年提出了40条建议,加强和充实了1988年《公约》和《声明》的规定与原则,并且一直对世界金融流量、洗钱方式等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打击的措施,监测和评估查禁“洗钱”的执行情况等。截至1995年底,特别工作组的成员包括26个国家和地区、欧洲联盟和8个海湾阿拉伯国家。

联合国主持召开的全球方法国际会议(1994年),有组织跨国犯罪问题世界部长级会议(1994年),第九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1995年)等,都讨论了加强国际查禁“洗钱”活动问题。联合国秘书处授予禁毒署、预防犯罪与刑事司法处打击洗钱的特别职责,对禁止洗钱的立法提供建议、示范和协助,为各国培训专业人员以防止和管制洗钱或非法转移财产。

综上所述,尽管国际社会、区域组织和各国政府已采取了许多重要的反洗钱措施,但是毒资“洗钱”仍猖獗未衰,各国的态度和行动仍差距甚大。国际麻管局在1995年报告中郑重建议:各当事国应颁布并切实执行关于禁止洗钱的法律,而且必须包括有没收贩毒者财产的法律;建立专门负责侦查和检控洗钱罪的单位;规定金融机构遇到可疑交易必须报告的制度;加强公司、企业的管理条例,使其所有权和控制权有更大的透明度,与查禁洗钱相配合;加强法律互助及协助执法方面的国际合作;建立全世界普遍执行的记录和报告贩毒收益缴获量制度等。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律系)

毒品交易尤其国际贩运的巨大利润驱使贩毒集团及贩毒分子们施展各种手段,不惜挺而走险。在全世界毒品每年交易额达5000亿美元以上的交易额中,纯利润约占五分之一,即1000亿美元。由于毒品交易为非法,毒品贩运属走私,所以如何得到并持有这一巨大的毒品收益,对于贩毒者来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罪恶的毒资“洗钱”活动,便由此而兴起,其形式多样,冲击着各国的金融机构,造成了新的犯罪和社会问题。

一、“洗钱”——毒品交易的怪胎

用于毒品交易的费用,即毒资,其本身具有四大特征:一是以流动资金为存在形式,在现实中多数表现为现金或支票交易;二是其非法性质,必须采取隐秘方式,俗称“黑钱”;三是数额巨大,这是相对于其他交易的资金而言,是由毒品的暴利决定的;四是具有国际性质,当代的毒品交易经常是跨国进行,国际贩毒多采用走私形式,毒资必须在国际间运转。过去这种非法的大宗现金交易往往是一次性交割,毒、款两清,贩毒者再设法将毒品收入转化为其他财产。80年代以后,国际贩毒集团大规模的毒品走私和贩运活动使毒资的数额急骤增大,毒品利润成倍增加,不仅这种巨额的非法收入需要以“合法”财产的形式存在,即从“黑”变“白”,而且毒品交易也需要利用各种“合法”的支付方式才能完成。这样,贩毒者尤其大毒枭们便把目光投向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为了便于融资,吸收储户,开展业务,世界各国银行形成了一些固有的制度或惯例,如资金自由出入,没有存取者身份来源或用途、存取数量、或时间的限制;又如为储户保密,除法律规定外,不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储户的情况等。这些规定,促进了银行业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也给贩毒者将非法收入变成合法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其他商业、企业的融资,也提供了同样的便利。洗钱活动,亦由此而生。

所谓“洗钱”,就是指那种通过金融或其他机构将经营毒品的非法收入变为合法财产的行为。经过金融机构的“净化”,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变成了贩毒者们的“清白合法”的收益,因此人们才形象地称之为“洗钱”。

联合国1998年《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首次提出严厉打击“洗钱”活动,并界定了洗钱罪的定义。公约指出:“认识到非法贩运同其他与之有关的、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结合在一起,损害着正当合法的经济,危及着各国的稳定、安全和主权;又认识到非法贩运是一种国际性犯罪活动,必须迫切注意并高度重视对此种活动的取缔;意识到非法贩运可获得巨额利润和财富,从而使跨国犯罪集团能够渗透、污染和腐蚀各级政府机构,合法的商业和金融企业,以及社会各阶层;决心剥夺从事非法贩运者从其犯罪活动中得到的收益,从而消除其从事此类贩运活动的主要刺激因素。“公约的第三条第五款,专门规定了“隐瞒或掩饰毒品犯罪所得财产来源罪”,即为了隐瞒或掩饰制造、贩卖、运输、提供毒品等犯罪所获得财产的非法来源,或者为了协助任何涉及毒品犯罪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该财产的行为。这种转换或转让毒品犯罪所得财产的行为,就是“洗钱”。

最常见的“洗钱”手法有两种:一是通过金融机构,例如把毒资美元存入急需外汇的某国银行,然后再合法转出;或者分次分量分户将毒资存入银行,以避免引起注意;或者购买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然后转让等等。二是进行投资,以公司或个人名义投资国外或国内需要开发的领域,或投资不动产甚至重点工程项目,从而使贩毒集团“企业化”,毒资财产合法化。90年代以来,随着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和追查洗钱活动的加强,贩毒者尤其国际贩毒集团的洗钱活动更为复杂和隐蔽,据有关资料,国际贩毒集团或犯罪分子通常依次采取三个步骤,或者三个步骤同时并用进行“洗钱”作业:

第一步,投放。将毒品收益(多为现金)化整为零、聚零为整存入银行或购买物产;或者将毒资现金就地转换成另一种货币,如将美元倒换成本国币或将本国币倒换成外币;或者直接将毒品收益汇拨到国外银行或进行投资。

第二步,层次化处理。将存入银行的毒资运用各种合法的名义,如转存、汇兑、信用卡、旅行支票、证券交易、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基金会等等变成合法的财产,表现为多重的金融交易;或者将投资商业、企业的二次、三次收益合法地汇入本国。贩毒者常以这种方式把资金分散到几个不同的国家,以防止追查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流向。

第三步,混同。将新的毒品收益与已经过“清洗”的收益混合在一起,投放市场或投资经济,使缉毒当局难辩真伪。

二、形形色色的“洗钱”活动

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局指出:全世界产生于犯罪活动的钱有多少?其确切的数字不得而知,但数额显然是极大的,因为难以估计出隐蔽款及重新投资于经济、政治及社会方面利上加利的累积效应。犯罪所得赃款大部分是来自全世界非法药物的生产、贩运和滥用。

那么,全世界用于非法药物即毒品的金额是多少?按照最新的数字,世界毒品年交易额在5000亿美元以上,这些毒品美元都要流金融渠道。而据美国泛美控制滥用药物委员会1994年的数字,每年全世界经过“洗钱”的毒资约有4000亿美元。

(一)“洗钱业”突出的地区及银行

在当今世界,主要的毒品产地在东南亚、西南亚和南美洲,主要贩毒路线以产地为中心呈辐射状和交叉状,主要消费地是北美和欧洲,而毒品的滥用已蔓延到世界各地。目前,欧洲和美洲是毒资“洗钱”最集中和突出的地区,有的国家的银行被称为贩毒者“洗钱”的“天堂”。例如:

瑞士。瑞士银行一直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其B类存款规定,只要有一名注册律师证明存款者的资金合法,银行便可为其设立帐户,不要求记载存款人的真实姓名与身份。这种秘密存款制度,为国际贩毒集团所利用,大量的毒资经瑞士银行“洗钱”已成为公开的秘密,但是人们无法得知毒资所有者或洗钱者的真实情况。也正因为如此,瑞士银行的B类存款,常被作为不义之财或来历不明财产的代名词,也常为大毒枭或独裁者侵吞公款者所看好。据估计,瑞士各银行的存款额达6500亿美元。尽管近年来瑞士已宣布“洗钱”为违法,但这个国家仍然是世界上一个最大的金融庇护所。

卢森堡。这一西欧小国的金融业很发达,大约有150多家银行,存款额高达3270亿美元,主要依靠的是外国的存款或投资。资金进出的自由,外币兑换的方便和严格为储户保密等使卢森堡银行受到国际贩毒集团的青睐。90年代以来,由于瑞士修改了银行法,大量的资金,尤其不愿暴露身份或资金来源的存款者陆续将金钱从瑞士银行转移到这个新的“洗钱”中心。

巴拿马。这个中美洲国家北邻美国,南连哥伦比亚,是南美毒品贩运的主要通道、转运和“洗钱”中心。虽然前政权诺列加被推翻后制定了新的金融法规,新总统巴利亚达雷斯决心向毒品走私和洗钱活动开战,但每年仍有大量来路不明的资金流入巴拿马各银行,美国等国每年都要求巴拿马当局配合其对该国银行进行调查。目前,巴拿马银行的存款总额约为1200亿美元。

巴哈马群岛。这个有“世界金融岛”之称的岛国内约有近400家银行,其中374家为外国银行,存款额高达1500亿美元。是银行家、投资家荟萃之地,也是贩毒者“洗钱”的天堂。开曼群岛。地处古巴南部海面,为世界各国银行家所垂青。由于该岛国金融自由度最大,允许客户秘密转帐,银行给予存支,投资、汇兑外币各方面的极大便利,从而为毒资“洗钱”活动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据统计,开曼群岛的500多家银行,存款总额高达3400亿美元。

(二)美国的“洗钱”活动

1996年,美国财政部的一份文件公布,全美已有1000亿美元的毒资进入了金融市场。对于贩毒者来说,重要的不是毒品消费而是通过“洗钱”真正获取暴利。据报道,美国的迈阿密、纽约、华盛顿等金融城市,每天都在进行着“洗钱”活动。

据《纽约时报》报道,银行为方便新移民汇钱给本国亲属的小额支票兑换,已成为贩毒集团“洗钱”的惯用方式。由于携带大量现金已成为海关或缉毒警察追索的目标,所以贩毒集团不得不将毒资化整为零,分别以小额存入美国银行,通过小额支票汇往开曼群岛或巴拿马银行,再转往其他国家。

一些国际著名的贩毒集团,如哥伦比亚的麦德林集团和卡利集团、意大利“黑手党”贩毒集团、墨西哥贩毒集团等都利用美国银行“洗钱”,为此,他们以重金聘用了金融专家、律师或收买行政官员、银行高级职员从事“洗钱”活动。例如,纽约警方1994年破获的毒资为1亿美元的“洗钱”大案,被捕的12名参与者中有两人是瑞士的银行家。他们在世界各地从事“洗钱业”,“成功”地将1亿多美元从休斯顿、纽约、迈阿密、洛杉机等地汇集一起,正准备汇往欧洲再进行分散时被查获。在美国,还有很多专门从事“洗钱”的“空头商店”或“皮包公司”,进行大宗的“空头”贸易,或者转帐,把毒品交易的收入以“贸易”的名义存入该店的银行帐户,再通知银行通过电子系统汇入纽约的大银行,再汇入巴拿马或瑞士的银行;或者以商店的名义直接将小额的毒品美元汇兑到国外的银行集中。这些商店,多为大贩毒集团所控制。

据墨西哥司法部门的统计,墨西哥与美国每年毒品交易的资金在300亿美元以上。贩毒集团常用的“洗钱”方式有两种:一是“银行本票法”,即雇佣许多人把在美国销售的毒品收入多次到美银行购买小额银行本票,按规定,这种小额的本票不必向“国民收入局”申报,从而使毒资合法,二是“美元折扣法”,即将毒品美元购买美国商品,然后以8折即较市价低20%的价格批发给墨西哥商人,从而“合法”地将美元折换成墨西哥比索。

《纽约时报》1991年10月27日报道说,由于政府官员“走露”风声,正在要对设在纽约的“国际商业银行”展开“洗钱”调查的前夕,1000万美元的现款被及时提走。“国际商业银行”的总部设在卢森堡,是一家全球银行,在美国的纽约、迈阿密、洛杉机以及欧洲、亚洲、哥伦比亚等南美国家都有分行或支行,有的分行直接为贩毒集团控制美联邦警察化装成毒贩询问如何转移毒资,迈阿密的该分行职员表示,他们先把毒资转帐到“国际商业银行”在世界各地的分行,然后再以信贷的名义付给任何收款或贷款人。

(三)欧洲国家的“洗钱”活动

德国是瑞士之后的又一欧洲“洗钱”中心。每年,数百万马克通过汇票,或者虚设公司的帐户流入德国的各银行。贩毒集团,尤其意大利和俄罗斯的“黑手党”贩毒集团,都很喜欢到德国的柏林、法兰克福等世界金融中心来处理、“清洗”毒品收益。据德国警察当局估计,几乎所有的德国银行都参加了或被利用进行“洗钱”活动,而不少的小银行甚至将“洗钱”作为其主要的营业内容和外汇存款的主要来源。因为,一方面德国作为经济和贸易大国,金融业非常发达,设备先进,信誉可靠;另一方面德国对各种资金的出入没有特殊限制,亦无禁止、打击“洗钱”活动的法律。在德国,还有一种特殊的“信使箱”,巨额现款可以通过“信使箱”准确平安地邮寄到收件人手中。据德国《明镜》报道,西南亚“金新月”贩毒集团通过常驻德国慕尼黑的土耳其商人特默尔,4年中曾成功地“清洗”了20亿马克的毒资。他经常付高价“购买”一些很普通的商品,或者为毫无收藏价值的装有“古董”的“信使箱”花费巨资。

特默尔的“洗钱”方法,就是利用“信使箱”将毒资现款寄入德国,或通过银行汇入自己的帐户,然后在德国通过“贸易”多次“清洗”,直到积累到大量数额并可以作为投资资金的时候,再通过银行汇往国外。

法国90年代中后期毒品泛滥,主要在于欧洲尤其是荷兰的毒品供大于求,价格下降,而在法国的售价相对较高,故毒品交易额显著增加,毒资“洗钱”活动也日益频繁。据统计,法国中央银行1994年就有550亿法朗(约100多亿美元)的资金转到国外。而据法国反毒局的报告,1990年曾破获一个大的贩毒集团,一次就从其头目的别墅花园查获200万美元的毒款,该集团在安的利斯岛多家银行里的存款高达3000万美元。巴黎、里昂、马赛、科西加等城市的金融机构被黑手党贩毒集团作为“洗钱”的基地,同时把经过“清洗”的黑钱作为合法投资兴办企业、赌场或高尔夫俱乐部等。

据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1995年的消息,英国一个由若干毒犯家族组成的毒品犯罪联盟,其贩毒网络遍布英伦各地,还有海外基地,控制着年交易额30多亿英磅的毒品市场。他们在英国及世界各地的银行开设帐户,以很快的速度“洗净”黑钱,同时在伦敦、利物浦、纽卡斯尔以及格拉斯哥投资旅馆业、餐饮业和娱乐业,而警方由于没有犯罪的确凿证据,而无可奈何。

意大利黑手党是从事走私贩毒、凶杀敲诈的国际犯罪组织。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的估计,目前的世界毒品年交易额5000亿美元之中,约有三分之一被意大利和美国的黑手党所控制。意大利是黑手党的总部和故乡,其网络和联盟已遍及美、加、英、德、法、瑞士、丹麦、希腊、西班牙、独联体、比利时、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以及中东、南美等地区。德国的柏林,法兰克福及瑞士、巴拿马等地的银行是黑手党毒品集团“洗钱”的主要场所。其内部有很多金融专家、银行职员充当“洗钱”操作的高手。在意大利或其他国家,黑手党的头面人物虽“榜上有名”,但他们的公开身份却是合法的厂商、企业家、政府官员或议员,其巨额财产以“合法”形态存在,不但是其进行毒品交易或其他犯罪的经费,还被用以收买贿赂,操纵经济或金融市场。

俄罗斯黑手党贩毒集团发展迅速,“洗钱”倡獗,是近年来该国经济恶化、官员腐化和管理松驰的直接结果。据德国联邦调查局1996年的估计,俄境内大约有8000个黑手党性质的犯罪团伙。根据俄警方的统计,其毒品交易额高达600亿卢布,已有500—1000亿美元的毒资经“洗钱”合法地转到国外。他们已控制了全俄约4万多家国营或私营公司,通过德国、瑞士、南美以及香港,新加坡等地银行进行“洗钱”活动。还有资料表明,意大利等国每年约有1亿多美元的黑钱流入俄罗斯商业领域;而1993年中贩毒集团采取伪造信用证、汇票,虚假抵押等方法从俄国商业银行骗取了数百亿卢布。

(四)南美贩毒集团的“洗钱”活动

位居南美各国从事毒品交易和“洗钱”之首的是哥伦比亚的贩毒集团。他们直接控制了可卡因、海洛因的生产、贩运、销售,并通过现金、转帐、汇票、外币兑换、买空卖空等各种方式将毒品收益“洗净”,变成自己合法的财产。

卡利集团往往将毒品美元分为三部分,一部分作为在哥伦比亚的投资,一部分兑换成本国的比索存入银行,另一部分重新电汇到欧、美等国,以个人或亲属名义存入银行或者进行合法投资。国际刑警组织的年度报告指出,“卡利集团从贩毒中获得利润之后,通过办工厂和公司及购买土地等使这些资金纳入合法经济之中,从而使追踪越来越难,最终无法进行”。]据美国警方估计,该集团每个月在纽约将700万—1200万美元的黑钱进行“清洗”,而且大多是面值5元,1元及20元的纸币。哥伦比亚法律尚未将“洗钱”规定为犯罪,政府亦无法对银行大宗资金的往来进行监管。

由于经济衰退,需外来资金,缺乏金融管理法规,委内瑞拉已成为世界“洗钱”的中心之一,毒枭们纷纷将“黑钱”存入该国银行,或转往他处,或进行投资经营。在其首都加拉加斯,出现了一种强烈的反差:一方面是广大市民包括中产阶层无房可往,寄居旅馆、公寓;另一方面是大兴土木,兴建私人豪华住宅。而这些豪华建筑,大多来自于不义之财。

据巴西官方1996年的统计,全巴西各种犯罪,主要是毒品走私和贩卖武器的非法收入近4000亿美元,这些“黑钱”基本上都能通过“洗钱”成为合法财产。南美贩毒集团不仅利用秘鲁、玻利维亚的金融机构,而且还趁阿根廷、巴西等国实行私有化和开放政策之机,将这两个国家作为“洗钱”活动的安全港。乌拉圭的银行保密法,也为毒资“洗钱”提供了条件,商业利润和其他红利均可自由地出入该国,而且不征收入税。

三、对于“洗钱”的查禁和立法

罪恶的“洗钱”活动,为毒品犯罪推波助澜,对社会经济产生巨大干扰,成为近年来国际禁毒机构和经济组织、各国政府非常关注的问题。(一)将查禁洗钱作为打击贩毒活动和毒品集团的有效手段这是近年来各国所达成的一个共识。贩毒活动带来了巨额利润,这些收益又被用来扩大犯罪的规模,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查缴毒品收益,断绝贩毒者获利的途径,就可以切断恶性循环圈。正如国际麻醉品管制局1995报告所指出的:“迄今为止、毒品的截获和收缴,即使连大宗破获和收缴数量加在一起,对于贩毒者造成的损失也是有限的,他们可以立即通过增大贩运量来弥补这种损失。但是,如能没收犯罪者拥有的资金和财产,则可摧毁其经营和维持活动的能力,摧毁其进行收买、贿赂的能力,一句话,以根本上摧毁他们的实力。这常常是对犯罪组织及其各种贩毒活动施以有力打击的唯一办法。”

也就是说,钱财和金融交易是贩毒者的要害之所在。查禁“洗钱”可以将查获的毒资用于禁毒事业和禁种、禁吸与戒断治疗,而且还是破获重大贩毒集团的关键环节。由于较大的贩毒集团往往采取分散、隔绝、单线联系的战略,查获某次贩毒活动,并不能追查出真正的组织者或操纵者。然而,如果从查禁“洗钱”入手,弄清毒资的来源和流向,则可以顺藤摸瓜,最终发现策划和组织毒品犯罪的元凶。

同时,毒资的国际流动,又使各国携手合作,共同禁查“洗钱”显得极为必要。因为“洗钱”涉及的资金数额十分巨大,足以影响、动摇金融的稳定,还可能从根本上威胁经济脆弱的国家特别是刚刚走上市场经济轨道的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基础。如果贩毒集团的资金能够自由进入这些国家的话,那么有关当局很容易受到来自贩毒集团的经济威胁和政治压力,甚至受其控制;这种“黑钱”凭借其资金优势不断加强对于政府、银行、社团、舆论的腐蚀,必然会助长和加剧腐败的风气。

(二)国际合作,加强查禁“洗钱”活动。

在立法方面,联合国1998年《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界定了洗钱的定义;要求各当事国作为严重刑事罪处理,所涉犯罪可予引渡;要求建立相应的清查和追踪机制,得以查阅银行、金融和商业交易的记录,任何国家不得以银行保密为由拒绝配合;还规定了为调查、检控和没收贩毒收益而应建立的国际合作。此后,法国首先宣布贩毒洗钱活动为犯罪行为,对其法律作出修正,通过了1990年《金融机构参与反贩毒金钱清洗法》。瑞士1990年通过《反洗钱诈骗法》;欧洲理事会1990年通过《关于洗钱、追查、扣押和没收犯罪收益的公约》;日本1990年通过《毒品资金洗净防止法》,美国1991年通过“反洗钱活动计划法案”“禁止和非法转移存款法案”;欧共体1992年实施《反洗钱法》,规定银行和信贷机构必须公布其委托人姓名并将有关帐目记录保留5年。这些国家还制定了关于“没收财产”的法令。

在行动方面,国际银行条例和监督委员会1988年通过了《防止为洗钱目的违法使用银行系统》的声明,许多国家在金融系统内实施了该声明的主要原则。于1989年成立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1990年提出了40条建议,加强和充实了1988年《公约》和《声明》的规定与原则,并且一直对世界金融流量、洗钱方式等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打击的措施,监测和评估查禁“洗钱”的执行情况等。截至1995年底,特别工作组的成员包括26个国家和地区、欧洲联盟和8个海湾阿拉伯国家。

联合国主持召开的全球方法国际会议(1994年),有组织跨国犯罪问题世界部长级会议(1994年),第九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1995年)等,都讨论了加强国际查禁“洗钱”活动问题。联合国秘书处授予禁毒署、预防犯罪与刑事司法处打击洗钱的特别职责,对禁止洗钱的立法提供建议、示范和协助,为各国培训专业人员以防止和管制洗钱或非法转移财产。

综上所述,尽管国际社会、区域组织和各国政已采取了许多重要的反洗钱措施,但是毒资“洗钱”仍猖獗未衰,各国的态度和行动仍差距甚大。国际麻管局在1995年报告中郑重建议:各当事国应颁布并切实执行关于禁止洗钱的法律,而且必须包括有没收贩毒者财产的法律;建立专门负责侦查和检控洗钱罪的单位;规定金融机构遇到可疑交易必须报告的制度;加强公司、企业的管理条例,使其所有权和控制权有更大的透明度,与查禁洗钱相配合;加强法律互助及协助执法方面的国际合作;建立全世界普遍执行的记录和报告贩毒收益缴获量制度等。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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